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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性是司法的美德,能動司法、能動檢察不符合司法被動性要求

2024-11-30社會

司法具有被動性特點。被動性也是司法的美德。90年代,曾廣泛探討司法與行政的區別,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司法具有中立性、被動性,行政具有非中立性、主動性。「裁判的本質特征要求法院在解決糾紛時應有一種被動和消極的姿態,司法的程式公正也要求審判者盡可能地保持中立和克制,遵奉司法的被動性理念是法官的一種‘被動的美德’。」 司法機關只有保持中立性、被動性,不偏不倚,才能夠實作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為什麽司法要保持被動性?

一是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的被動性有助於確保司法機關在爭議各方之間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的地位。如果司法機關主動介入糾紛,實際上是在幫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這將嚴重損害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只有堅持被動性,司法機關才能以超然的態度對待每一個案件,作出公正無私的裁判。

二是維護司法權威:司法的被動性還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在司法程式中,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如何主張權利等。司法機關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不輕易幹預或改變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這有助於增強公民對司法的信任感和認同感,從而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限制國家權力:司法權的被動性為限制國家權力、防止權力濫用提供了重要的程式性保障。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司法是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機關透過被動地行使司法權,確保國家權力在法律的框架內執行,防止權力過度擴張或侵犯公民權利。

司法應當怎樣保持被動性?

一是嚴格遵守「不告不理」原則: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必須嚴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則。即沒有當事人的申請或訴求,司法機關不得主動啟動司法程式;在司法程式啟動後,也必須按照當事人的主張和請求進行裁判,不得擅自變更或超越當事人的訴求範圍。

二是保持中立和克制:在司法過程中,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必須保持中立和克制的態度。他們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裁判時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幹擾和影響。

能動司法、能動檢察並不符合司法的被動性要求。它們強調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的主動性和幹預性,可能會導致司法機關在爭議各方之間失去中立地位,偏袒某一方當事人,從而損害司法公正。同時,這種模式也可能導致司法機關過度幹預社會生活,侵犯公民權利,破壞法治秩序。

三是強化司法自律和自限: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應當強化自律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不濫用職權、不徇私枉法。同時,還應當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對司法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防止權力濫用和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