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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支起的「直播機」,是不是法律監管「空白帶」?

2024-07-19社會
近日,有網友在社交平台發帖稱,在上班早高峰時段,有主播架著機器在深圳地鐵崗廈北站直播,鏡頭對準的是一個個行色匆匆擠地鐵的路人,且畫面沒有做打碼處理。對此,深圳地鐵回應稱若沒有向地鐵方報備,不允許在地鐵拍攝、直播。
該事件引發關註後,許多「打工人」感到被冒犯,「大早上上班本來就煩,還要被網紅直播。」記者查詢發現,近年來「直播侵權路人」事件屢見不鮮。據統計,截至2023年末,中國網路直播使用者規模達8.16億人,在人手一部手機的"全民直播"時代,公眾普遍面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主播捕捉到鏡頭裏以供他人圍觀的風險。
對此,有律師表示,自媒體主播在公共場合,未經允許拍攝到他人,有義務透過技術手段進行打碼處理,否則涉嫌侵犯肖像權。此外,若主播拍攝到一些他人不願公開的資訊,如手機中的資訊等,還涉嫌侵犯私密權。
上下班路上「被直播」,深圳地鐵回應連日來,有網友發帖反映,多名主播在深圳通勤高峰區域,如地鐵站、公交月台等進行直播。有主播在上班高峰期直播深圳地鐵崗廈北站客流,將鏡頭對準行人且未進行私密保護處理。
從直播畫面可見,有些路人低著頭,也有些被拍到正臉。在直播間不少觀眾對路人評頭論足,「這些都是混日子的」「他們都是滿臉的怨氣」。
有發帖者對媒體表示,他每天在崗廈北站坐地鐵上班都能看到有主播在直播,「最開始以為是地鐵工作人員,結果發現竟是主播。」他認為這些主播利用不知情乘客上下地鐵的擁擠畫面博取流量是不勞而獲的行為,非常惡劣。
據極目新聞報道,7月11日,記者在直播平台搜尋崗廈北地鐵站,發現確有主播正在月台對準地鐵月台門前排隊的乘客直播,該場直播已有3000余次點贊,直播間還不時有人打賞禮物。記者查詢其直播動態發現,從6月底開始,該主播就以「深圳最大的地鐵站」為主題,在每天上午7點半至9點半左右對崗廈北地鐵站月台進行直播。
就此事,深圳地鐵回應稱,接下來地鐵方面一定會嚴加管理,「如果沒有向地鐵方報備拍攝內容,都是不允許拍攝、直播的。」工作人員表示,會加大各個地鐵站巡邏力度,保障乘客的權益。
直播無孔不入,侵權事件頻發
事實上,深圳地鐵路人「被直播」一事並非孤例。伴隨著直播技術的成熟,「一部手機就是一個直播間」成為現實。直播場景逐漸入侵各種生活場景,與之相伴,公眾私密被主播鏡頭侵犯的事件頻發。
羊城晚報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已有多起直播侵權事件發生。
2018年8月,網約車平台嘀嗒有順風車司機邊接單邊在虎牙平台上直播,且專選女性乘客。整個直播過程中,女乘客並不知道自己正在被看客「圍觀」,也不知道直播間滿屏都是汙穢不堪的留言。事後,虎牙平台封禁涉事主播直播間。多家直播平台跟進表示加強了對戶外網約車載客直播場景的稽核,要求相關的主播暫停此類直播內容。
2022年8月,湖北武漢市民周女士在去理發店剪頭發時,理發師未經允許同時架起了4部手機,想要從不同角度直播理發全過程。周女士感到個人權利受到侵犯,要求理發師停止直播,卻遭到對方拒絕。該理發師認為周女士並非公眾人物,直播對其沒失真失,而且自己直播了大半年,絕大多數人都沒有反對意見,覺得周女士是「落伍」的人。後經媒體曝光,該理發師承諾會在下次直播前詢問顧客的意見,「以後顧客不同意,我就把鏡頭挪開。」
2024年7月,有網友發帖稱自己在刷抖音時無意中進入盒馬直播間,發現每一個路過超市甜品區的顧客都會被動出鏡,且面部特寫都被展示。在這個題為【逛盒馬的顧客知道自己被直播嗎?】的貼文下有近2000條留言,都在痛斥不經詢問就進行拍攝(直播)的行為。盒馬客服卻回應稱直播一事不會泄露客人私密。
主播為何愛盯著生活場景不放?據央廣網,一位從事直播行業的工作人員金先生表示,主要是平台規則「鼓勵」室外場景。而且場景內人多的話,更容易獲得平台的流量傾斜。「我從事房產直播,企業領導喜歡我們播售樓處人多的場景,還會獲得平台流量。餐飲、洗浴這些行業也是,拍消費場景會顯得很有人氣,可以說是用從眾心理完成更多客戶轉化。」
律師:未經允許直播路人侵犯肖像權
主播未征得路人同意就進行直播的行為是否違法?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廖建勛表示,自媒體主播在公共場合,未經允許拍攝他人,是明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此外,若主播拍攝到一些他人不願公開的資訊,如手機中的資訊等,還涉嫌侵犯私密權。
廖建勛認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拍攝到他人,有義務透過技術手段進行打碼處理,同時在直播過程中,主播也應進行提示,告訴路人正在直播,如果路人明知正在直播仍然走入鏡頭,則可視為路人對拍攝的授權。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陳偉傑律師同樣表示,主播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在網路透過直播等途徑傳播他人肖像是侵犯肖像權的。陳偉傑還表示,直播是否侵犯私密權,要視場所性質而定,在公共場所,包括餐廳、商場等相對公開的場所直播,一般不涉及侵犯私密權,但若是在出租車內等相對私密的空間直播,則可能構成對顧客私密權的侵犯。陳偉傑同時表示,新聞媒體出於公共利益或非盈利的目的,在公共場所進行攝影、直播等,依照合理使用原則,並不構成侵權。
陳偉傑指出,若公眾因「被直播」感到被冒犯,可先向平台進行投訴申訴,透過平台客服介入溝通、協調,若處理無果,還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途徑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廖建勛表示,直播平台和主播應該樹立法治意識,在直播的過程中註意保護他人的肖像權和私密權,若一定要拍攝他人,應獲得當事人的授權。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直播平台的監管,避免類似侵權情況的泛濫。
文/記者 王雋傑 實習生 羅梓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