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主不是養狗人,我是養狗人。
在此告誡所有養狗人士,文明養狗,做個守法好公民。
我先說兩條養狗定理(虛假的定理,自編的廢話):
定理一:我們永遠無法證明狗是因為受到驚嚇才咬人。
定理二:只要做到牽繩子,繩子短於一米,戴嘴套,哪怕前方坦克轟炸,狗都咬不了人。
不要以為規定牽繩子和戴嘴套是在限制養狗人,大錯特錯,那是在保護養狗人。 因為知道養狗人很難自證清白,所以法律幫我們想到了最好的辦法,那就是狗嘴都被封住了,它拿什麽咬你?
題主你說你法盲,那我再跟你說一點法律
1.寵物犬傷人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只有你可以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 可以 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註意:法律條文裏的「可以」,意思是,可以do,也可以不do。套用在這裏就是,可以不叫你承擔,但並非一定不用承擔。可以減輕你責任,但並不是一定減輕罪責。「可以」,只是一種「可能」。條文裏寫了「應當」的,才是「一定」。)
2.飼養動物其實還分為「一般動物」與「危險動物」。
套用在寵物狗事件,就是看你養的狗屬不屬於城市條例裏規定的「烈性犬」。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人 應當 承擔侵權責任。
(這裏是「應當」了,相信你已經明白這其中的區別了。)
這裏有張表,可以給你參考,但是我能告訴你的只是理論,法律的理論與實踐其實存在差距。(反正你也只是假設性提問,問題不大,你參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