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藝人空運她的寵物狗,走的是民航貨運,結果發生了意外,寵物狗活著上機,落地時已是屍體。藝人痛不欲生,不但發了博文悼念,還請了醫生做屍檢,同時還譴責航司和機場扯皮推諉,藝人的粉絲當然也是同仇敵愾,一鼓作氣把這事頂上了熱搜,逼得航司出面表態要嚴查。
是啊,藝人的狗,愛豆的心頭肉,光運費就過萬,怎麽可以說沒就沒了?想起以前遇到類似的事,死的還只是普通網友的狗,航司的微博帳號被憤怒的網民用口水淹沒,我就知道,我只能說到這裏了。至少,如果藝人可以向王思聰學習,用自己的私人飛機運送狗狗的話,又怎會像現在這樣花巨資來謀殺掉一條狗?
寵物狗,法律意義上就是物,雖然藝人的寵物狗運輸費用逾萬,寵物狗還是藝人的家人伴侶,但這也改變不了寵物狗坐飛機的本質——民航貨物運輸。所以盡管這條寵物狗滿載了不少的情感價值,但我們也只能從物權關系來入手,根據運輸合約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法律分析。
在此次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一個航空貨物運輸合約的履行過程,藝人為運輸自己的寵物狗,按照承運人(航司)的貨物運輸條件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並辦理了貨運手續,支付了運輸費用,就已經完全履行了民航運輸的合約義務,合約因此成立生效。相對應的,承運人就應該履行自己的安全運輸義務。只是到了交付階段由於出現意外無法完全履行。【民法典•合約編】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了承運人的安全運輸義務,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了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也同時規定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眾所周知,寵物運輸由於是活體運輸,再加上具體運輸條件的限制,是存在風險的。一般來講,有寵物運輸業務的承運人(航司)在旅客辦理該業務前都要將風險告知旅客,如果旅客已了解風險還要繼續辦理,這表明航司已將此風險轉移給辦理寵物運輸的旅客。很遺憾的是,大多數旅客並沒有真正理解到風險轉移的意義,畢竟航司也不願承擔寵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意外的道德風險,也只願接受普通貨物的損失賠償。但風險的出現是不以人為意誌為轉移的,在寵物運輸過程中也不是只會出現一種風險,常見的如寵物的應激反應、寵物本身的基礎病、長時間運輸導致的缺氧、貨艙溫度氣壓變化、貨物倒塌、寵物逃逸等等,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意外。嚴格來講,不同型別的風險也意味著歸責的結果不同,但是嚴格歸責的話只會增加旅客的時間成本和承運人的營運成本,降低民航運輸效率,增加承運人的公共形象受損風險,所以除非承運人認為非常有必要厘清並非自身責任造成旅客財物損失,一般情形下都會給予一定的賠償或補償。
對藝人因寵物狗的意外帶來的悲傷,我們表示同情。對寵物運輸的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也是所有民航業界人士應該共同努力的。從長遠看,寵物航空運輸的風險是趨向可控的,隨著承運人運輸水平的提升、運輸工具的改進和運輸環境條件的改善,風險會越來越小。像是小型寵物在短途運輸中,有些航司是允許隨主人進入客艙的,我們也希望這類人性化的改進措施還是越多越好。但是在比較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們還是不大可能看到寵物航班、寵物候機樓之類的激動人心的改進措施得以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