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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狗咬人賠 805 元,狗被踹主人起訴索賠 6 萬,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

2024-08-20寵物

香港,是咱們國家的一部份。

香港對於狗咬人事件,有很清晰的處理流程。

首先,若有飼養的狗只咬人,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4(1)條 ,狗主必須即時向警署舉報,並將狗只隔離,等候警署主管人員進一步指示(基於狂犬病風險)。

如果這一步沒有做,可被罰款一萬港幣。

接著,狗主如未能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只咬人,等同幹犯『刑事罪行』,可處罰款一萬港幣。

也就是說,如果狗已經咬人了,狗主人要證明自己已經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咬人(比如牽繩,比如抱著,比如格擋);如果無法證明,直接上刑事。

最後,如果狗主人證明我該做的都做了,那狗實在是生猛就是咬了,那屬於狗主人失職,不算刑事算民事。

但這個民事也不是和稀泥,搞個什麽調解大會,而是狗主人在賠償之外,要被罰款一萬港幣。

賠償,是把事情給了解;而罰款,尤其是大額罰款(我覺得一萬港幣挺多的,當然可能也有大佬覺得毛毛雨),是讓你以後多上心。

當然,也不是沒有例外情況。

狗主如能證明狗只是受到被咬者或第三者「蓄意激怒」而作出襲擊,便能作抗辯理由。

也就是如果有人故意跑過去踢狗一腳,狗一個反咬,那不算。

所以香港文匯報在報道去年崇州女童被咬的時候,是這樣自己誇自己的:

(香港)22萬隻狗得以全員乖巧的首要秘訣是政府詳細制定好各項規則,同時重罰狗主

制定好規則+重罰狗主,你品。

所以這個北京的案例裏面只有賠償款805元,沒有罰款,雖說一國兩制,我覺得香港島還是有值得內地借鑒的地方。

台灣省,那也是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台灣省在管狗上,相對比香港要松一點,不過比咱們內地還是緊多了。

首先,台灣省的【動物法】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時,要有7歲以上的人陪同;如果是具有攻擊性的寵物,應由成年人陪同,並采取適當防護措施。

什麽叫適當防護措施呢?

包括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並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也就是,繩子+狗口罩。

這事兒如果沒做好,咋辦呢?

根據台灣【動物法】29條第一項第五款:

飼主會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也就是6700到3.35萬人民幣的罰款。

那寵物如果咬人呢?

上刑法。

可能會面臨【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重傷,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之所以說台灣沒有香港嚴,就在於「可能」上,和咱們內地差不多,也是看結果來的。

小咬一口不上刑;咬兇了再說。

不過比咱們內地稍微好一點的是,如果寵物咬人了但沒到刑法這個級別,可以在民事賠償之外,根據【民法】195條第一項規定:

請求賠償慰撫金

那狗怎麽辦呢?

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這就比較刺激了,只要狗咬人,而且把人給咬傷了,狗就沒收。

所以這個案例裏面沒有提到撫慰金,也沒提到咬人狗的處理,我揣測應該是沒精神損失費,狗也還繼續養著,那台灣省的這些規定我覺得也是可以借鑒的。

那在台灣省有沒有例外情況呢?

這也是很有意思的點,香港是如果第三方蓄意挑釁寵物,可以抗辯;而台灣省是用了一個前置條件:

倘飼主有未盡管束義務之過失行為,致他人遭其飼養之動物攻擊而受傷或死亡,即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縱被害人同有過失,仍無解免於飼主之過失責任。

這話的意思是,如果狗主人沒有按規則養狗,沒有做好繩子+狗口罩,哪怕是路人犯賤,跑過來踢了狗一腳,狗主人依然無法免除責任。

這相當於是用處理結果的偏向性來倒逼狗主人,一定要做好防護。

看完了這兩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的規矩後,我覺得吧,咱們這邊的很多規定和落地實操,還是太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