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也可以要求如下補償。
對於有些不太了解法律的打工人來說,在遇到辭職或是被辭退這樣的事情時,似乎總是免不了要吃虧,或是攤上糾紛。拿不拿得到補償?能拿多少補償?自己不知道也算不明白。
但其實很多HR最怕的也是接到辭退員工的差事。若合情合理,心裏還安慰些。最怕的就是沒啥理由,又不想給員工補償,心裏也是憋氣又窩火兒。
眾所周知,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約,如果找不出員工的錯處,是必須要依據法律條款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大部份人不知道的是, 很多情況下員工主動離職也是可以申請賠償的。
哪 些 情 況 下 能 領 ?
01未按照勞動合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所謂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 提供勞動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 等。
這種情形 多見於職業病環境風險的工作場所中 ;當然,如果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的也可以解除。
02未按照勞動合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裝置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
比較常見的情形 是因單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的許可權;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而被認定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03未足額支付勞動薪資的
薪資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系,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品質,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全部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
各種形式的薪資(計時薪資、計件薪資、崗位薪資、職務薪資、技能薪資等);
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於勞動報酬性的薪資收入等。
不包括: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察行政部門規定的勞動保護費用;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獎,喪葬費、撫恤金等國家規定的福利費用和屬於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
有些地方,比如重慶,將未支付年休假薪資也視為未足額支付勞動者薪資;勞動者可以此為由離職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04未及時支付勞動薪資的
關於薪資的支付周期,例如深圳市明確規定,勞動合約約定的薪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第七日(當然還規定了特殊情形)。
法律上因為規定不明確,所以對於單位確實困難而無法支付所致的延遲的情形,員工是否有辭職權存在較大爭議。
特別提醒:
假如用人單位雖然有拖欠的事實,但如果在員工在以此為由離職前已支付,並不一定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研討會紀要】(2014年5月26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克扣勞動者薪資的違法行為發生於勞動者申請仲裁一年前,至勞動者申請仲裁時用人單位尚未糾正;如勞動者據此主張解除勞動合約,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約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申請仲裁前補發了未及時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已經糾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曾經違法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約並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約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05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薪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以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薪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薪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約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薪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份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份25%的經濟補償金。
雖上述規定中,並未規定員工可以此為由離職。但 低於最低薪資標準,哪怕雙方有約定,也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則無論如何薪資都不應低於最低薪資標準。低於最低薪資標準,應認定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06克扣薪資的
指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薪資的行為。
07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雖然 【勞動合約法】 規定得非常明確,但各地在操作中有不同的標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約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持。
勞動合約約定有好處: 勞動者需有證據證明其反悔且用人單位不同意時,才可解除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此外,雖未足額繳納,但已按較低標準繳納;或雖沒有按全部年限繳納,但已繳納了一部份年限的情形下;員工是否可以主動辭職並獲得經濟補償,也有爭議。
08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個損害指的是已損害或是可能損害的即可解除,並沒有明確。另外,損害多大才是可以解除的,也有爭議。
09 勞動合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0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1 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 勞動合約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4 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約的。
15 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約的。
16 以脅迫的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約的。
1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