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因懷孕被公司辭退現在還可以索賠嗎?
1,要看你主張索賠的標的是什麽?
2,如果是索賠被非法解除勞動合約的經濟補償金,則現在不能索賠。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約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都明確規定了,女員工在懷孕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約。但是,因故解除勞動合約的,勞動者應當在被解除勞動合約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在一年內沒有提出勞動仲裁的,那麽法律認為勞動者放棄了自己的權益,即不再主張自己的權益了。因為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期。
3,如果是主張補繳社保,則即便是過了兩年時間,依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案號:(2020)魯行再54號
王某,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
2019年1月3日,王某向人社局投訴公司未繳納社保、未足額支付加班薪資。
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經查,你出生於1952年10月22日,2012年10月22日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勞動合約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你與公司自2012年10月22日之後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你反映的問題,已經超過2年時效,故我局不再查處。綜上,我局對你提出的事項不予受理。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王某上訴。
王某依然不服,申請再審。
高院判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追繳社會保險的職責不受2年處罰期限的限制。
高院判決如下:撤銷一審二審判決,責令人社局針對王某的申請重新做出處理。
(註:案件內容沒有詳細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