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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女人,不想生孩子是自私的行為嗎?

2020-04-04親子

謝邀,一個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為。

首先,就字面意思而言。人天然具有自主生育的權利,這個權利包括生與不生、生多或生少等等。生育權屬於基本人權,是每個人從出生就擁有的權利。【自私】在詞典中解釋為只為自己打算,只圖謀個人的利益。生育權本身存在,不需圖謀就天然獲得,所以不符合【自私】所需要的語境。因此僅從字面解釋,一個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為。

其次,就現實原因而言。自私是為自己謀取利益,核心在【為自己】,判斷是否「自私」的落腳點即是否「為自己」,也即不生孩子的原因是什麽?現代女人不生孩子的原因多種多樣,例如:撫養費用過高、生育死亡或傷害風險高、丁克等等。看上去有為自己、有為他人與自己,無法判斷。那麽,基於現實需要去看,大多數人要孩子都是在具有合法婚姻之後,生孩子影響的是整個合法婚姻家庭的利益,也即生不生孩子考慮的是家庭利益,而非個人利益。以上可得出結論,一個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為。

再次,就價值判斷而言。有兩個價值主體,妻子與丈夫。妻子的價值判斷只基於主觀評價,是存在於自己腦中的想法,不具有討論的意義,是否將自己不生育的行為定義為「自私」全憑個人喜好。而丈夫的價值判斷基於主觀評價和客觀事實兩部份,因此本人只討論丈夫的價值判斷。

(1)丈夫和妻子在婚前商量過是否要孩子的問題,妻子表明自己不要孩子,丈夫或婆婆不論在當時因為何種原因同意,事後都不應以「自私」為借口指責妻子,即一個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為。

(2)婚前沒有商量過,婚後妻子不想生孩子,那麽確實侵害丈夫的生育權。但基於第二點現實原因的考慮,妻子不生孩子不是僅為個人利益,因此,一個女人不想生孩子不是自私的行為。

最後,就解決方法而言。在第三點敘述的第二種情況下,因婚前未溝通,丈夫作出妻子「自私」的價值判斷,其目的也不是單純為了指責,而是為了改變妻子的行為。那麽就存在三種情況。a.妻子改變,生下孩子,家庭美滿。b.妻子不改變,丈夫改變,不生孩子,家庭美滿。c.妻子不改變,丈夫提出離婚,家庭破裂。

tips: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因此,丈夫可以因妻子不生育而提出離婚,但不可以要求妻子基於不生育的原因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