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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孕婦需要承擔怎樣的賠償?

2023-08-26親子

從法律上來說辭退孕期員工,如果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一般會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確實沒有繼續履行勞動合約的基礎,仍然是可以辭退。但是公司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賠償金和職工的三期損失。

三期損失包括:孕期、產期、哺乳期薪資損失、無法從生育保險基金領取生育醫療費用以及社會保險中斷等損失。

舉個案例可以看到更清楚:

鄧某與華夏經緯(廣州)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

原告:鄧某,女

被告:華夏經緯(廣州)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鄧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三期」即孕期、產期、哺乳期薪資114574.7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產檢及生育報銷費用1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於2019年4月1日入職被告單位,擔任人事專員一職,約定每月固定薪資為7000元(另加200元全勤獎及200元高溫補貼)。2019年11月原告發現並確認自己懷孕,然後告知了被告。2020年2月20日,被告胡亂編造理由向原告發了解聘通知,並明確說明自下發解聘書開始,未經被告允許,不可再到辦公室,也刪除了原告的門禁指紋,而且終止了原告的社保和公積金繳納。被告單方面的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行為,給原告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1)直接導致原告失業,喪失薪資收入來源。而且由於原告處於孕期,失業後無法找到新的工作,且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會一直處於失業狀態。(2)被告終止原告的社保繳納,導致原告無法享受生育保險的產檢報銷待遇、生育住院報銷待遇、生育津貼待遇等,其他的社保待遇也同樣發生損失。根據廣州中院釋出的【民事審判若幹問題的解答(2010)】第十五項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雇,造成「三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進行補償,「三期」損失包括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損失,其中產期應按正常薪資標準足額支付。仲裁委只對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3日的孕期損失做了補償判決,對2020年4月4日至2021年7月4日期間的三期損失未做出補償判決,這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目前已懷孕8個多月,預產期是2020年7月5日,孕期、產期、哺乳期本是一個連續完整的過程,這意味著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損失也是一個連續完整續的過程。但仲裁委對於原告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損失補償,只支持了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3日的孕期薪資補償,而後面的孕期薪資,仲裁委讓原告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至於產期和哺乳期薪資,仲裁委以事實尚未發生的理由,不予支持,打電話過去詢問,回復是原告太早申請仲裁了,生完小孩後也就是事實發生後申請更好。原告被違法辭退後,心裏充滿了委屈,想到的肯定是盡快透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從申請仲裁到判決執行,也需要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原告考慮到自己懷孕,而且隨著孕周越來越大,外出開庭會越來越不方便,所以才選擇了盡早仲裁維權。原告在孕期被被告違法辭退的事情己經發生,而且原告產檢各方面正常,目前也處於正常懷孕狀態,原告孕期的薪資損失一直在產生,產期和哺乳期的薪資損失在未來可預期的時間內也必然產生,同樣關於生育保險產檢的報銷損失每次產檢都在產生,生產住院的報銷損失也必定會產生。對於同一件維權案件,在有效時間內,維權時間的不同,判決結果就不一樣,這明顯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同一件維權案件,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實效內維權,對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應該是一致的,也就是判決結果應該是一致的,這樣才公正合理。如果不是這樣,出台那麽多法律來保護「三期」女工又有何意義,對於違法企業來說,辭退孕婦,特別是辭退入職時間不長或懷孕時間不長的孕婦,成本就非常低,因為孕婦要等生完孩子才能爭取到自己更多的合法權益。懷孕生孩子本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整個「三期」有近兩年的時間,而仲裁時效又只有一年,如果按仲裁委以「三期」己發生事實作為裁定判決依據的話,對於被違法辭退的孕婦來說,無論如何都不能爭取回完整的「三期」損失,而這相對於企業來說,辭退孕婦的成本比讓孕婦一直上班的成本要低,辭退孕婦跟辭退普通員工的成本差不多,這只會導致更多的企業選擇低沈本的辭退孕婦的做法,那勞動法和女職工保護法等一系列保護「三期」女職工的法律保護力度就會越來越小了,而國家的初衷不是這樣的,國家的初衷是不斷加強對「三期」女工的保護,2020年的全國兩會,也再次提出了「加強對妊娠期女職工的保護」。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仲裁委對本案的判決缺乏連續性、完整性、公平性和一致性,判決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訴訟請求計算過程:1.孕期、產期、哺乳期薪資114574.71元(7000元/月×16個月+7000元/月÷21.75天×8天):孕期為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7月4日、產期為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12月29日(178天)、哺乳期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12個月),減去產期和哺乳期重疊部份,「三期」計薪時間為16個月零8天;2.產檢及生育報銷費用10000元:參考原告2015年在廣州生育第一胎住院五天,產生一萬多費用,社保報銷後個人只需擔負三千多,也就是社保報了八千多。還有產檢費用,如果有生育險,就可以報銷一部份產檢費用,而且自費費用也可以直接刷社保卡,所以產檢和生產住院預計可報銷費用為10000元。

被告華夏經緯(廣州)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理,應按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來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送出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系於2015年11月13日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2020年2月25日,原告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14000元,孕期、產期、哺乳期薪資114574.71元,產檢及生育報銷費用10000元,拖欠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薪資6454元,2020年1月周末補班薪資1287.36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薪資4505.75元。同年4月30日,廣州市番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穗番勞人仲案[2020]1639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認定雙方無爭議事項有:原告於2019年4月1日入職被告處擔任總經辦人事專員,雙方有訂立書面勞動合約,約定合約期限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試用期期限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其中試用期每月薪資6000元,轉正後每月薪資包括應付薪資7200元和全勤獎200元;被告每月透過銀行轉賬發放原告上個自然月薪資;被告於2020年2月20日向原告發出解聘通知書,即日起解除與原告的聘雇勞動關系,解聘理由包括2020年2月19日無故曠工等;原告最後工作日2020年2月20日,薪資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生育保險繳納至2020年2月份。該裁決書裁決如下:一、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薪資6454元;二、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間薪資2252.87元;三、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787.98元;四、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間的孕期薪資9896.55元;五、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11日的周末補班薪資1287.36元;六、駁回原告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上述第四、第六項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如上。被告沒有提起訴訟。本案中,雙方未對上述仲裁裁決書認定部份提出異議。

經查明,原告於2020年7月3日入院並於當日政策內順產生育一小孩,後於2020年7月5日出院。原告主張產假從2020年7月3日起計算。

訴訟中,原告主張因被告未為其購買生育保險滿一年導致無法報銷產檢及生育費用10000元,並在庭審中確認因本次生產支出醫療費7000多元,但庭後逾期未送出相應醫療費票據,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原告本案中未送出實際產生的產檢費用。

庭審中,雙方確認,原告薪資構成為固定薪資7000元/月加全勤獎200元/月,另外6月至10月有200元/月高溫補貼,沒有提成。根據原告提供的薪資條顯示,原告2019年4月至離職前十個月期間的月平均薪資為6893.99元。被告對此無異議。

裁判分析過程:

本院認為,本案屬勞動爭議糾紛。原、被告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原告對案涉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起訴,故本院對雙方本案有爭議的請求認定如下。

關於支付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薪資待遇損失的問題。案涉仲裁裁決已認定原告系在懷孕期間被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對此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違反解除勞動關系造成原告孕期期間薪資、產假期間薪資、哺乳期間薪資的損失,依法應當補償原告。就薪資計算標準。孕期期間薪資、哺乳期間薪資應按照原告正常薪資的20%支付(考慮到原告無為被告提供勞動以及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的事實,故前述標準應不低於廣州市職工同期最低薪資標準2100元/月),產假薪資應按照原告離職前十個月的月平均薪資標準6893.99元支付。就支付期間。原告的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主張產假自2020年7月3日計算,符合規定,本院確定其孕期薪資從2020年2月21日計算至2020年7月2日,即計算為9172.41元(2100元/月÷21.75天/月×6天+2100元/月×4個月+2100元/月÷21.75天/月×2天);產期薪資從2020年7月3日計算至2020年12月27日共計178天(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即計算為40254.56元(6893.99元/月÷21.75天/月×21天+6893.99元/月×4個月+6893.99元/月÷21.75天/月×19天)。哺乳期間薪資從2020年12月28日計算至2021年7月2日,即計算為13179.31元(2100元/月÷21.75天/月×4天+2100元/月×6個月+2100元/月÷21.75天/月×2天)。綜上所述,被告應賠償原告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薪資待遇損失為62606.28元(9172.41元+40254.56元+13179.31元)。

關於支付產檢及生育報銷費用的問題。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承擔產檢及生育報銷費用,但至一審判決作出前仍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實際產生的費用,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參照【廣東省薪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夏經緯(廣州)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鄧某支付孕期期間、產假期間和哺乳期間薪資62606.28元;

二、被告華夏經緯(廣州)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鄧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薪資6454元;

三、被告華夏經緯(廣州)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鄧某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間薪資2252.87元;

四、被告華夏經緯(廣州)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鄧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787.98元;

五、被告華夏經緯(廣州)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鄧某支付2020年1月4日、2020年1月11日的周末補班薪資1287.36元;

六、駁回原告鄧某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