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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12月20日訊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建設,提升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管理水平,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套用指引(第4號—第6號)】(以下簡稱【套用指引(4—6號)】)。
2015年,監管部門釋出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套用指引(第1號—第3號)】,對於推動建立全面有效的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標準和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套用指引(4—6號)】,針對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金融產品等非標準化資產,在計畫篩選、立項審批、盡職調查、商務談判、投資決策、合約簽署、交易執行、投後管理等業務環節,明確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時強化投資決策委員會履職盡責,並細化投後管理要點。
【套用指引(4—6號)】的實施,有助於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機制和流程,提升保險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推動保險業高品質發展。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加大制度供給,健全保險資金運用制度體系,推動保險機構增強資金運用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全文如下: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套用指引第4號
——未上市企業股權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安全,依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未上市企業股權,是指依法設立和註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以下簡稱股權),包括直接股權投資和間接股權投資。
第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應當符合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資質條件,股權投資管理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第四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至少要關註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及操作風險等。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資訊披露、報告等職責,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保險公司不得將直接或間接股權投資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建立分工明確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預警和處置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充分發揮三道監控防線的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獨立出具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風險偏好、資產負債管理、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設定股權投資的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式。
第二節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設定相應的部門或崗位,明確相關部門或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股權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股權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至少包括:
(一)投資決策與投資執行;
(二)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法律、合規、風險管理;
(三)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投資營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共享內部資源,由集團內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的,要明確雙方的職責邊界,不得透過接受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方式直接或變相讓渡保險公司在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營運、法律合規、風險管理等關鍵環節形成最終決定性意見的職能和權利。在此基礎上,雙方可簽署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協定等約定具體服務內容。
第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合理設定股權投資相關崗位,配備符合監管要求、具有股權投資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股權投資決策程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許可權及批準許可權。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建立覆蓋計畫篩選、立項審批、盡職調查、商務談判、投資決策、協定簽署、交易執行、投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或操作細則,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職責要求、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保險公司要定期檢查和評估股權投資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計畫篩選與立項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開展直接股權投資,要建立計畫篩選和儲備機制,從行業、投資階段、單筆投資金額、投資策略等角度明確計畫篩選原則。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直接股權投資,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根據儲備計畫的基本資訊對其投資價值和合規性作出初步判斷,對擬推進的儲備計畫形成立項報告。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計畫立項審批機制。經篩選後具備投資價值的計畫,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按照程式送出投資決策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或授權人員進行立項審批。
第四節 盡職調查與商務談判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等專業服務。保險公司要建立選聘相關制度及配套流程,明確選聘要求及標準,並符合其相關內部控制規定。專業機構資質應當符合監管要求。
保險公司開展間接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對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及其發行的投資基金進行評估。保險公司應要求投資機構確保募集資金安全和獨立,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提供產品募集檔、相關論證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等書面檔。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對投資標的開展盡職調查,法律、合規、風險管理部門或崗位的專業人員參與投資標的計畫評審,並行表意見。盡職調查報告及其他盡職調查資訊要在投資執行、法律、合規、風險管理以及投後管理等部門或崗位間共享。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要結合盡職調查情況,按照市場化原則,透過與交易對手商務談判,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結構等核心投資條款,最佳化計畫風險收益特征。涉及重要商業條款的談判,要由投資專業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共同參加。
重大股權投資的商務談判,要特別關註派出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或關鍵崗位人員與公司持股比例的適應程度,透過行使表決權或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發揮股東影響力,加強主動風險控制,確保對被投資企業的控股權或者控制力,維護投資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 商務談判結果要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落實在投資協定或其他法律文本中。
保險公司開展間接股權投資,要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約或者協定,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管理費率、業績報酬、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撤換、利益沖突處理、風險防範、資訊披露、異常情況處置、資產結束安排以及責任追究等事項。保險公司要透過法律檔約定等方式,確保投資基金形成的財產獨立於投資機構、托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第五節 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建立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投資決策體系,明確各層級、環節、部門和有關崗位的職責,嚴格按照內部投資決策流程、授權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形成投資決策檔,為決策提供依據。投資決策檔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投資協定文本或關鍵條款、合規意見、法律意見、關聯交易說明(如有)、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檔(如有)和後續管理方案,以及其他可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按照審慎原則逐筆或逐個計畫決策。投資決策機構要具備專業性和獨立性,透過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等方式,實作投資決策會議過程的留痕管理,投資決策結果形成書面決議。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和完善投資決策保障機制,如檔管理、回避機制、計畫團隊責任制、決策執行跟蹤督辦、責任追究等。
第二十三條 股權計畫透過審批後,保險公司要按照投資決策機構審批透過的條件執行。投資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因素變更的,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就該重大因素變更是否對投資方案產生實質性影響作出明確判斷,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及時將處理意見上報投資決策機構審批。
第六節 協定簽署與交易執行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要明確股權投資相關協定簽署流程。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對交易檔進行核對,確認擬簽署交易檔核心要素符合投資決策要求;法律、合規等部門或崗位稽核協定相關條款,確認協定條款符合投資決議和相關監管規定。協定簽署前,保險公司要校對實際簽署的協定原件,確保其與經過公司審批的協定文本一致。
保險公司要規範協定用印流程,嚴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協定簽署環節的操作風險。保險公司不得簽訂任何形式的「抽屜協定」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開展名股實債業務,將被投資企業作為通道開展證券投資業務等。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要明確投資計畫監管核準、報告等內部稽核流程。簽署協定應當按要求履行相關監管機構核準或報告程式。
保險公司要在有關協定中約定,被投資企業、投資基金的發行方或管理人等當事方負有提供相關報表和材料、辨識與報告關聯交易等配合監管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要明確資金劃撥和交割流程,按照流程審慎支付協定約定的投資資金,及時取得權益或法律證明,完成資產交割。
投資資金的劃撥,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申請並經投資營運等部門或崗位就資金劃撥條件、金額及帳戶等核心要素進行覆核,確保資金劃撥與投資決議、投資協定約定一致。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要對股權投資實行托管,並督促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合約約定嚴格履行托管職責。
第七節 投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加強投資期內投資計畫的後續管理,建立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要明確投後管理部門或崗位,對每個投資計畫指定專人管理。投後管理部門或崗位定期編制股權投資後續管理報告。投資決策機構或其授權機構定期審議投資後續管理報告,全面掌握計畫投資後營運情況、風險管理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投後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收集被投資企業、投資基金的資訊,遵循投後管理方案對投資計畫進行管理。對投資重大事項的調整,要經投資決策機構批準。
直接股權投資的投後管理要點包括:
(一)持續關註或參與被投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營運業績,要求所投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營運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所投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者盡職調查;
(二)跟蹤計畫投後表現、監控計畫投後風險,依據監管要求對投資計畫開展資產風險分類,揭示保險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及時充足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三)跟蹤分析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情況等因素對投資計畫的經營及估值的影響;
(四)關註繳付出資款、回收本金、分紅等資金往來事項。資金往來遵循專人統籌、多層覆核的管理原則,嚴格控制資金劃轉操作風險,保證資金往來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關註被投資企業股權變動、股權處置、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對外並購、重大資產出售、重大擔保事項、重大投融資及借款、關鍵人員、信用狀況、合規情況等重大變化;
(六)其他影響保險資金投資安全的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投後管理要點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包括:
(一)關註所任命或者委派的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或者關鍵崗位人選的履職情況,在股東會、董事會等治理層面,審議並表決企業重大決策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二)關註企業協同效應的發揮;
(三)關註被投資企業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資產及債務、對外並購、最佳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的實施情況,提升企業價值。
保險公司開展間接股權投資,要跟蹤評價投資機構履職情況,要求投資機構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作收益最大化目標。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要定期評估股權資產品質和風險狀況,適時調整股權投資策略,防範相關風險。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開展投後估值和壓力測試。投後估值遵循獨立性和專業化原則,客觀公允。估值和壓力測試結果經覆核後報送投資決策機構或其授權機構。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間接股權投資,應要求投資機構按照監管要求和合約約定,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披露投資機構、投資基金及其底層資產的相關資訊。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股權計畫結束的決策機制及相關流程,並保留計畫結束決策及執行的書面檔。重大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或者結束,應當向監管機構報告,說明轉讓或者結束的理由和方案,並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相關決議。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股權投資,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出現重大投資風險時,保險公司要啟動應急處理機制,根據審慎原則計提減值準備,真實反映資產價值。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監管機構報送報告、報表、檔和資料,確保及時、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相關制度,對包含股權投資在內的投資檔案進行統一規範管理。保險公司要明確相關檔資料和投資檔案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投資檔案包括與計畫有關的紙制文件、電子文件、音訊、視訊資料等。
第八節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間接股權投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參照本指引有關要求執行。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套用指引第5號
——不動產投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安全,依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不動產投資,包括以物權或計畫公司股權方式持有的投資性不動產以及主要投資於此類資產的股權投資基金等不動產金融產品。
第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應當符合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資質條件,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達到規定標準。
第四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至少要關註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及操作風險等。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資訊披露、報告等職責,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要建立分工明確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預警和處置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充分發揮三道監控防線的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獨立出具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風險偏好、資產負債管理、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設定不動產投資的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式。
第二節 職責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要設定相應的部門或崗位,明確相關部門或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不動產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不動產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至少包括:
(一)投資決策與投資執行;
(二)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法律、合規、風險管理;
(三)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投資營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共享內部資源,由集團內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的,要明確雙方的職責邊界,不得透過接受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方式直接或變相讓渡保險公司在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營運、法律合規、風險管理等關鍵環節形成最終決定性意見的職能和權利。在此基礎上,雙方可簽署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協定等約定具體服務內容。
第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要合理設定不動產投資相關崗位,配備符合監管要求、具有不動產投資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要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不動產投資決策程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許可權及批準許可權。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要建立覆蓋計畫篩選、立項審批、盡職調查、商務談判、投資決策、協定簽署、交易執行、投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或操作細則,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職責要求、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保險公司要定期檢查和評估不動產投資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計畫篩選與立項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以物權或計畫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要建立計畫篩選和儲備機制,根據資產配置計劃建立計畫儲備庫,明確計畫篩選原則及入庫標準。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以物權或計畫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收集包括計畫位置、使用型別、建築或土地情況、投資規模等基本資訊,並根據計畫基本資訊、投資價值分析材料、投資模型、合規性等對擬投資的不動產計畫進行初步篩選。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計畫立項審批機制。經篩選後具備投資價值的計畫,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按照程式送出投資決策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或授權人員進行立項審批。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要根據計畫立項審批情況,對計畫儲備庫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儲備計畫資訊和狀態。
第四節 盡職調查與商務談判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等專業服務。保險公司要建立選聘相關制度及配套流程,明確選聘要求及標準,並符合其相關內部控制規定。專業機構資質應當符合監管要求。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金融產品,應要求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確保募集資金安全和獨立,配合保險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提供產品募集檔、相關論證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等書面檔。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對投資標的開展盡職調查,法律、合規、風險管理部門或崗位的專業人員參與投資標的計畫評審,並行表意見。盡職調查報告及其他盡職調查資訊要在投資執行、法律、合規、風險管理以及投後管理等部門或崗位間共享。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盡職調查,重點關註以下要素:
(一)擬投資的不動產計畫的產權狀況、區位狀況、管理權狀況以及土地使用年限等;
(二)以物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的,重點關註擬投資標的權證狀況、權證限制狀況等;
(三)以計畫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的,重點關註計畫公司產權歸屬、資產抵押、負債狀況、經營範圍、不動產用途、法律訴訟等;
(四)投資不動產金融產品的,重點關註投資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基礎資產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及投資策略和投資方案的可行性等;
(五)其他影響交易安全和保險資金投資安全的要素。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要結合盡職調查情況,按照市場化原則,透過與交易對手商務談判,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和交易結構等核心投資條款,最佳化計畫風險收益特征。涉及重要商業條款的談判,要由投資專業人員和法律專業人員共同參加。
第二十條 商務談判結果要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落實在投資協定或其他法律文本中。對權證手續設限的不動產,要透過書面合約,約定解限條件、操作程式、合約對價支付方式等事項,防範和控制交易風險。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金融產品,要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約或者協定,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管理費率、業績報酬、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撤換、利益沖突處理、風險防範、資訊披露、異常情況處置、資產結束安排以及責任追究等事項。保險公司要透過法律檔約定等方式,確保投資不動產金融產品形成的財產獨立於投資機構、托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第五節 投資決策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要建立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投資決策體系,明確各層級、環節、部門和有關崗位的職責,嚴格按照內部投資決策流程、授權制度執行。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要形成投資決策檔,為決策提供依據。投資決策檔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資產配置計劃、償付能力分析、資產評估、風險評估、投資協定文本或關鍵條款、合規意見、法律意見、關聯交易說明(如有)、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檔(如有)和後續管理方案,以及其他可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決策,要按照審慎原則逐筆或逐個計畫決策。投資決策機構要充分了解不動產計畫的基本情況、主要風險、投資方案、盈利預測及情景分析、投後管理、資金安排及其他重要事項。投資決策機構要具備專業性和獨立性,透過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等方式,實作投資決策會議過程的留痕管理,投資決策結果形成書面決議。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和完善投資決策保障機制,如檔管理、回避機制、計畫團隊責任制、決策執行跟蹤督辦、責任追究等。
第二十五條 不動產計畫透過審批後,保險公司要按照投資決策機構審批透過的條件執行。投資執行過程中出現重大因素變更的,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就該重大因素變更是否對投資方案產生實質性影響作出判斷,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及時將處理意見上報投資決策機構審批。
第六節 協定簽署與交易執行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要明確不動產投資相關協定簽署流程。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對交易檔進行核對,確認擬簽署交易檔核心要素符合投資決策要求;法律、合規等部門或崗位稽核協定相關條款,確認協定條款符合投資決議和相關監管規定。協定簽署前,保險公司要校對實際簽署的協定原件,確保其與經過公司審批的協定文本一致。
保險公司要規範協定用印流程,嚴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協定簽署環節的操作風險。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要明確投資計畫監管報告等內部稽核流程。
保險公司要在有關協定中約定,計畫公司、不動產金融產品的發行方或管理人等當事方負有提供相關報表和材料、辨識與報告關聯交易等配合監管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要明確資金劃撥和交割流程,按照流程審慎支付協定約定的投資資金,及時辦理計畫交割、解押、產權過戶、權證登記、計畫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等,完成資產交割。
投資資金的劃撥,由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申請並經投資營運等部門或崗位就資金劃撥條件、金額及帳戶等核心要素進行覆核,確保資金劃撥與投資決議、投資協定約定一致。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要對不動產投資實行托管,並督促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合約約定嚴格履行托管職責。
第七節 投後管理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加強投後管理,建立以風險控制為主導的投後管理制度和流程。
保險公司以計畫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要建立包括任職資格、管理考核、責任追究等內容的委派人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要明確投後管理部門或崗位,對每個投資計畫指定專人管理。投後管理部門或崗位定期編制不動產投資後續管理報告。投資決策機構或其授權機構定期審議投資後續管理報告,全面掌握計畫投資後營運情況、風險管理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以計畫公司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要嚴格規範計畫公司名稱,限定其經營範圍,計畫公司不得對外進行股權投資。
保險公司要督促其所投資的計畫公司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計畫公司派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並對計畫公司的股權轉讓、資產出售、擔保抵押、資金融通等重大事項發表意見,維護各項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及投資協定等法律檔的約定,按照計畫後續管理方案對計畫進行管理,監測不動產市場情況,持續跟蹤關註不動產計畫的管理運作與投資收益達成進度,定期評估投資風險,維護資產安全。不動產投資的投後管理要點包括:
(一)計畫權屬情況,計畫建設營運和財務等情況;
(二)計畫公司及其股東的重大股權變化、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化、重大資產變動、重大違法違規及重大法律糾紛等情況;
(三)計畫公司、托管人履職能力及勤勉盡責情況;
(四)計畫的資訊披露情況;
(五)計畫的後期開發進展、後續融資和投資資金使用情況,計畫估值情況,資產風險分類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情況;
(六)抵質押物、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及變化情況;
(七)計畫開發不同階段的相關權證辦理及過戶情況;
(八)計畫風險處置情況,包括計畫展期、訴訟、清收等;
(九)其他影響保險資金投資安全的事項。
控股計畫公司的投後管理要點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包括:
(一)所任命或者委派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的履職情況;
(二)計畫公司的印章、證照、銀行帳號、網銀U盾等重要印鑒管理;
(三)計畫公司工程預算、結算、支付管理。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金融產品,應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投資合約或者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嚴格履行職責,有效防範風險,維護投資人權益。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要定期評估不動產資產品質和風險狀況,適時調整不動產投資策略和業態組合,防範相關風險。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開展投後估值和壓力測試。投後估值遵循獨立性和專業化原則,客觀公允。估值和壓力測試結果經覆核後報送投資決策機構或其授權機構。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自用性不動產轉換為投資性不動產的,保險公司要充分論證轉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確保轉換價值公允,不得利用資產轉換進行不正當利益輸送或者損害保險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金融產品,應要求投資機構按照監管要求和合約約定,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披露不動產金融產品的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規模、運作管理、資產估值、資產品質、投資收益、交易轉讓、風險程度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不動產投資計畫結束的決策機制及相關流程,持續追蹤不動產行業政策,采取計畫走訪檢視、計畫公司治理管理、投資契約管理等方式,定期跟蹤投資計畫經營情況與財務狀況,分析、辨識計畫結束時機,並按照結束決策機制及相關流程適時推進計畫結束。保險公司要保留計畫結束決策及執行的書面檔。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投資,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出現重大投資風險時,保險公司要啟動應急處理機制,根據審慎原則計提減值準備,真實反映資產價值。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監管機構報送報告、報表、檔和資料,確保及時、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要建立相關制度,對包含不動產投資在內的投資檔案進行統一規範管理。保險公司要明確相關檔資料和投資檔案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投資檔案包括與計畫有關的紙制文件、電子文件、音訊、視訊資料等。
第八節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不動產金融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參照本指引有關要求執行。
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套用指引第6號
——金融產品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範發展,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安全,依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金融產品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集合資金信托、債轉股投資計劃,主要投資於非標準化資產的理財產品和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及資產支持計劃、未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非標準化金融產品。
第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符合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資質條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四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至少要關註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合規風險及操作風險等。
第五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建立覆蓋底層資產的關聯交易控制機制,履行關聯交易審批及資訊披露、報告等職責,防止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保險機構不得將金融產品作為通道,變相突破監管規定,違規為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
第六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建立分工明確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風險預警和處置制度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充分發揮三道監控防線的作用,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獨立出具意見。
第七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要求、投資需求、負債特性、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設定金融產品投資的配置比例,並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式。
第八條 對於不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豁免穿透條件的金融產品,保險機構要按照穿透原則辨識金融產品的底層資產,把握金融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
第二節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九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設定相應的部門或崗位,明確相關部門或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金融產品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金融產品投資業務不相容部門或崗位至少包括:
(一)信用評估及授信與投資執行;
(二)投資決策與投資執行;
(三)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法律、合規、風險管理;
(四)投資決策、投資執行與投資營運。
第十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合理設定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崗位,配備符合監管要求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金融產品投資決策程式和授權機制,確定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許可權及批準許可權。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建立覆蓋金融產品評估、談判、投資決策、合約簽署、交易執行、投後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或操作細則,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職責要求、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保險機構要定期檢查和評估金融產品投資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金融產品評估與投資決策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建立相關制度,明確需要盡職調查的金融產品標準,規範盡職調查流程。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開展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要建立信用評估模型進行內部信用評級,按照監管要求和產品型別,評估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等相關方及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對擬投資的金融產品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內容包括:
(一)金融產品管理人資質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二)金融產品的投資方向是否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門規定,信用評級是否符合監管要求;
(三)金融產品的交易結構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多層巢狀,合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分配是否明晰;
(四)金融產品的基礎資產是否符合監管要求,是否涉及關聯方資產;
(五)其他需要評估的事項。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關註金融產品管理人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是否完善,包括:
(一)金融產品管理人或融資主體是否承諾不擅自改變資金投向;
(二)金融產品管理人是否承諾將業績報酬(如有)計入管理費,不同產品之間不相互串用;
(三)金融產品管理人是否就其符合關於勤勉盡職等監管要求進行承諾;
(四)其他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的事項。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建立審慎的決策機制,設定合理的投資審批許可權,並按照逐筆或逐個金融產品決策的原則進行審批。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將產品評估報告、內部信用評級報告(如有)、投資合約文本或關鍵條款、關聯交易報告(如有)、風險管理及法律合規意見等檔送出投資決策機構審批。投資決策機構要具備專業性和獨立性,透過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等方式,實作投資決策會議過程的留痕管理,投資決策結果形成書面決議。
第四節 合約簽署與交易執行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要明確金融產品投資合約簽署流程。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對交易檔進行核對,確認擬簽署交易檔核心要素符合投資決策要求;法律、合規等部門或崗位稽核合約相關條款,確認合約條款符合投資決議和相關監管規定。合約簽署前,保險機構要校對實際簽署的合約原件,確保其與經過公司審批的合約文本一致。
保險機構要規範合約用印流程,嚴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合約簽署環節的操作風險。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要求金融產品管理人對金融產品投資實行托管,並由其督促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和合約約定嚴格履行托管職責。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在進行資金劃撥前要確認所有劃款條件,經過審批覆核後由托管行進行資金劃轉。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要及時整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交易資料,並按相關制度規定及時完整保存合約、銀行劃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件。
第五節 投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監管規定加強投後管理,建立以風險控制為主導的投後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要明確投後管理部門或崗位,對每只金融產品指定專人管理。投後管理部門或崗位定期編制金融產品投資後續管理報告。投資決策機構或其授權機構定期審議投資後續管理報告,全面掌握金融產品投後情況、風險管理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督促金融產品管理人充分發揮投資監督作用並提供報告,持續跟蹤金融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維護資產安全。
金融產品投資的投後管理要點包括:
(一)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
(二)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的重大股權變化、高級管理人員的重大變化、重大資產變動、重大違法違規及重大法律糾紛等情況;
(三)融資主體是否隨意變更資金用途,融資主體、擔保主體是否發生合約項下的重大違約或其他重大違約;
(四)融資主體、擔保主體是否存在信用評級出現負面展望或下調;
(五)資產價值變動程度,資產風險分類及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情況;
(六)金融產品管理人、托管人履職能力及勤勉盡責情況;
(七)金融產品的資訊披露情況;
(八)其他影響保險資金投資安全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要定期評估金融產品資產品質和風險狀況,適時調整金融產品投資策略,防範相關風險。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規定開展投後估值和壓力測試。投後估值遵循獨立性和專業化原則,客觀公允。
第二十七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應要求金融產品管理人按照監管要求和合約約定,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披露管理人、金融產品及其底層資產的相關資訊。
第二十八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對每只已投資金融產品開展持續跟蹤,妥善保存跟蹤記錄與資料。對於金融產品信用評級發生調整,以及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等發生可能導致其信用惡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或崗位要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投資執行部門或崗位視情況采取約談金融產品管理人、進行調查、提議召開受益人大會等應對措施。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開展金融產品投資,要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出現重大投資風險時,保險機構要啟動應急處理機制,根據審慎原則計提減值準備,真實反映資產價值。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監管機構報送報告、報表、檔和資料,確保及時、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要建立相關制度,對金融產品的投資檔案進行統一規範管理。保險機構要明確相關檔資料和投資檔案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投資檔案包括與計畫有關的紙制文件、電子文件、音訊、視訊資料等。
(編輯 劉睿 實習記者 賴俁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