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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決再批駁】報告(全文)

2024-07-13新聞

據央視新聞訊息,7月11日,中國智庫華陽海洋研究中心、中國南海研究院和中國國際法學會聯合撰寫並釋出【南海仲裁案裁決再批駁】報告。

報告全文 如下:

南海仲裁案裁決再批駁

華陽海洋研究中心 中國南海研究院 中國國際法學會

2024年7月

摘 要

南海仲裁案裁決出台已經8年,中國「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的官方立場亦為國際社會廣泛知曉。從目前南海法律紛爭和仲裁後南海局勢演變的現實看,仲裁裁決對妥善處理有關爭議問題、維護南海的和平穩定,以及對中國與有關當事國間的雙邊關系的健康發展、正在進行的中國和東協國家「南海行為準則」磋商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

本報告梳理了南海有關爭議問題的本質,並對南海仲裁案裁決的管轄權問題,仲裁裁決在歷史性權利、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島嶼地位等問題上的法律解釋和適用與事實認定問題,以及仲裁庭的代表性問題進行分析批駁,進一步向國際社會揭示仲裁裁決的謬誤和其對國際法治的危害。

前 言

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出台距今已有8年,其非但不可能為南海領土主權與海洋劃界爭議提供解決方案,反而使本已錯綜復雜的南海問題更加難解,沖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的整體性、平衡性、嚴肅性,動搖締約國對【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在實踐中能否得到正確使用的信心。

近年來個別域內外國家仍將非法無效的南海仲裁案裁決奉為「圭臬」,這可能出於不明真相者盲目崇信第三方強制爭端解決機制的迷思,或來自少數人對海洋法規則片面解讀的偏執,但更多是反映了個別域內國家試圖坐實裁決、強化單方面主張的戰略誤判,也反映了一些域外力量攪動南海局勢、挑撥中國與東協國家關系的險惡用心。這不僅無益於國際法治的健康發展,也不利於南海的持久和平與穩定。

仲裁裁決不是對國際法治的貢獻。仲裁庭罔顧【公約】不調整領土主權事項的基本事實,對菲律賓精心包裝的訴求照單全收,所作裁決嚴重侵犯了中方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違背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慣常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審慎自律的精神。

仲裁裁決體現的不是公平正義。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根本作用是維護國際公平正義,但是,仲裁裁決違背「陸地統治海洋」的國際法原則,以解釋適用【公約】之名,行否定中國領土主權、固化菲律賓非法侵占結果並為其單方面主張背書之實,在法律解釋和適用、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上的謬誤不勝列舉。

仲裁裁決不是解決南海爭端的靈丹妙藥。國際司法與仲裁機構的本質目標在於「定分止爭」。然而,一個出於政治目的組建起來,被中國援引合法理由拒絕,不具備合法性的仲裁庭所做出的枉法裁判,是不可能實作這一目的的。南海問題事關多國,領土主權爭端和海洋劃界問題相互交織,牽涉歷史、政治、法律等眾多因素,絕非一紙裁決所能解決得了的,更不用說是完全「選邊站」式偏袒一方打壓另一方的不公正裁決了。

一、中菲在南海存在領土和海洋劃界爭議

南海諸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並持續、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權。中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和在南海的相關權益,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確立的,具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

(一)中菲在南海領土問題的起源與本質

中國和菲律賓隔海相望,交往密切,人民世代友好。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開始非法侵占南沙群島部份島礁,由此制造了中菲對南海部份島礁領土主權問題。此外,隨著國際海洋法的發展,兩國在南海部份海域還出現了海洋劃界爭議。

菲律賓的領土範圍是由包括1898年【美西和平條約】(【巴黎條約】)、1900年【美西關於菲律賓外圍島嶼割讓的條約】(【華盛頓條約】)、1930年【關於劃定英屬北婆羅洲與美屬菲律賓之間的邊界條約】在內的一系列國際條約確定的。中國南海諸島在菲律賓領土範圍之外。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份島礁是目前中菲兩國在南海領土問題的根源。20世紀50年代,菲律賓曾企圖染指中國南沙群島,但在中國的堅決反對下收手。自20世紀70年代起,菲律賓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的馬歡島、費信島、中業島、南鑰島、北子島、西月島、雙黃沙洲和司令礁等島礁。1978年,菲律賓總統馬科斯簽署第1596號總統令,將中國南沙群島部份島礁並連同周邊大範圍海域稱為「卡拉延島群」,劃設「卡拉延鎮區」,非法列入菲律賓領土範圍。此外,菲律賓還透過一系列國內立法,提出自己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等主張,其中部份與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益產生沖突。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菲律賓一再采取導致爭端復混成的行動。如在非法侵占的中國南沙群島有關島礁上建設軍事設施,企圖制造既成事實,長期霸占,並擴大非法侵占;一再采取各種海上侵權行動,企圖擴大其在南海的非法主張,嚴重侵犯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及相關權益等。1997年以來,菲律賓還對中國中沙群島的黃巖島提出領土要求並企圖非法侵占。2009年2月17日,菲律賓國會透過第9522號共和國法案,非法將中國黃巖島和南沙群島部份島礁劃入菲律賓領土。

菲律賓為掩蓋其非法侵占中國南沙群島部份島礁的事實,實作其領土擴張的野心,炮製了一系列借口,包括:「卡拉延島群」不屬於南沙群島,是「無主地」;南沙群島在二戰後是「托管地」;菲律賓占領南沙群島是依據「地理鄰近」和出於「國家安全」需要;「南沙群島部份島礁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上」;菲律賓「有效控制」有關島礁已成為不能改變的「現狀」等。

從歷史和國際法看,菲律賓對南沙群島部份島礁的領土主張毫無根據。

第一,南沙群島從來不是菲律賓領土的組成部份。菲律賓的領土範圍已由一系列國際條約所確定。對此,菲律賓殖民時期的統治者美國是非常清楚的。

第二,「卡拉延島群」是菲律賓發現的「無主地」,這一說法根本不成立。菲律賓以其國民於1956年所謂「發現」為基礎,將中國南沙群島部份島礁稱為「卡拉延島群」,企圖制造地理名稱和概念上的混亂,並割裂南沙群島。事實上,南沙群島的地理範圍是清楚和明確的,菲律賓所謂「卡拉延島群」就是中國南沙群島的一部份。南沙群島早已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絕非「無主地」。

第三,南沙群島也不是所謂的「托管地」。菲律賓稱,二戰後南沙群島是「托管地」,主權未定。菲律賓的說法從法律和事實看,都沒有根據。二戰後的「托管地」,均在有關國際條約或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相關檔中明確開列,南沙群島從未出現在上述名單上,根本就不是「托管地」。

第四,「地理鄰近」和「國家安全」都不是領土取得的國際法依據。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部份領土遠離其本土,有的甚至位於他國近岸。以所謂「國家安全」為由侵占他國領土更是荒謬的。

第五,菲律賓稱,中國南沙群島部份地物位於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範圍內,因此有關地物屬於菲律賓或構成菲律賓大陸棚組成部份。這一主張企圖以【公約】所賦予的海洋權利否定中國領土主權,與「陸地統治海洋」的國際法原則背道而馳,完全不符合【公約】的宗旨和目的。沿海國不得以主張海洋權利為由否定和侵犯他國領土主權。

第六,菲律賓所謂的「有效控制」是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礎上的,是非法無效的。國際社會不承認武力侵占形成的所謂「有效控制」。菲律賓所謂「有效控制」是對中國南沙群島部份島礁赤裸裸的武力侵占,違背了【聯合國憲章】(下稱【憲章】)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為國際法所明確禁止。菲律賓建立在非法侵占基礎上的所謂「有效控制」,不能改變南沙群島是中國領土的基本事實。中國堅決反對任何人試圖把南沙群島部份島礁被侵占的狀態視為所謂「既成事實」或「現狀」。

(二)中菲在南海的地理框架和海洋劃界爭議的產生

中菲在南海有關爭議的核心是部份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這一問題對中菲在南海的海洋權益主張有重大影響。菲律賓依菲律賓群島主張的海洋權益與中國南海諸島的海洋權益產生重疊,同時,由於菲律賓對中國中沙群島的黃巖島和南沙群島部份島礁提出非法主張,並透過曲解適用【公約】有關規定貶損有關單個島礁的法律地位,導致雙方的海洋權益沖突和劃界情勢更加復雜。

中國和菲律賓隔海相望,兩國屬於【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所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中國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這些群島分別由數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島、礁、灘、沙等組成。中國歷來以群島整體主張海洋權利。其中,中國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與菲律賓隔海相望,距離菲律賓群島海岸均小於200海裏。這就形成了中菲之間海洋劃界的地理框架,且由於雙方提出的大陸棚和專屬經濟區主張重疊,導致中菲在南海存在需要進行海洋劃界的事實。

中菲雙方在南海都提出了相應的海洋權利主張。基於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長期歷史實踐及歷屆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依據國內法以及國際法,包括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法】、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此外,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菲律賓方面,依據菲律賓1949年第387號共和國法案、1961年第30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5446號共和國法案、1968年第370號總統公告、1978年第1599號總統令、2009年第9522號共和國法案等法律,菲律賓宣布了內水、群島水域、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的主張。在南海,菲律賓從菲律賓群島海岸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權利。

雙方上述海洋權利主張出現重疊,由此產生海洋劃界爭議。

二、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越權管轄

(一)對中菲南海爭端,應透過雙方協定自行選擇的談判方式解決

根據【公約】第281條,作為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各方的締約國,如已協定用自行選擇的和平方法來謀求解決爭端,則只有在訴諸這種方法而仍未得到解決以及爭端各方間的協定並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式的情形下,才適用仲裁等強制解決程式。

2002年,中國同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協各國政府代表共同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下稱【宣言】),其第四條明確規定,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透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中菲之間的多份雙邊檔也提及雙方同意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這些規定一脈相承,構成中菲兩國之間的協定,兩國據此承擔了透過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

但仲裁庭卻認為,包括【宣言】在內的中菲多邊、雙邊檔只是政治性檔,不能為當事方確立具有拘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宣言】等檔屬於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協定,中菲兩國也已就爭端進行了多年的談判協商而未能解決。即使【宣言】等檔屬於創設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協定,也沒有「明文」排除適用其他程式。

中菲之間是否已達成透過談判解決爭端的協定,核心並非【宣言】等檔在形式上是政治性的還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重要的是,中菲兩國在有關檔中僅提及以談判方式解決爭端,從未提及其他如仲裁等方式,而且反復使用「同意」「確認」「承諾」,體現出就談判一事創設權利義務關系並排除其他爭端解決方式的明確意圖,這也由相關檔達成的背景和中菲兩國的嗣後實踐所印證。而在具體實踐中,中菲僅就有關島礁領土主權進行過談判,但尚未進行海洋劃界談判,更從未就菲律賓訴求所涉事項進行過談判。也就是說,中菲透過談判解決爭端的努力遠未窮盡。因此,【公約】第281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沒有得到滿足,不能啟動仲裁等強制解決程式。

(二)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份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或構成海洋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仲裁庭對此沒有管轄權

根據【公約】,仲裁庭的管轄許可權於有關【公約】的解釋和適用的爭端。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公約】調整的事項範圍。另外,中國於2006年根據【公約】作出聲明,將與海洋劃界有關的爭端排除適用包括仲裁在內的強制解決程式。因此,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對中菲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均沒有管轄權。

菲律賓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以下三類:第一,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之外,對「九段線」(即中國的南海斷續線)內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第二,中國依據南海若幹巖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裏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第三,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幹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航行權利和自由。菲律賓聲稱其訴求所涉事項與同中國的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爭端無關。

但是,菲律賓提出的各項仲裁事項已涵蓋判定主權歸屬和進行海洋劃界的主要步驟和主要問題。

關於菲律賓提出的第一類仲裁事項,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形成和發展與中國確立對南海諸島主權的過程是一體的,菲律賓所稱中國歷史性權利存在的區域與雙方有待劃界的區域重疊。因此,不能脫離中菲領土和海洋劃界問題而單獨處理。

關於菲律賓提出的第二類仲裁事項,脫離了國家主權,島礁本身不擁有任何海洋權利。只有對相關島礁擁有主權的國家,才可以基於相關島礁提出海洋權利主張。在此基礎上才能評判有關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因此,如果有關島礁的主權歸屬未定,以該島礁主張海洋權利的前提就不存在,也不構成一個可以送出仲裁的具體而真實的爭端。此外,低潮高地能否被據為領土,這本身也是一個領土主權問題。【公約】對低潮高地能否被據為領土並未作出規定。

關於菲律賓提出的第三類仲裁事項,中國在南沙群島和黃巖島附近海域采取行動的合法性是基於對有關島礁享有的主權以及海洋權利。菲律賓有關主張的前提則是相關海域屬於菲律賓的管轄範圍。因此,要對菲律賓的主張進行裁定,就要先確定相關島礁的主權歸屬並完成海洋劃界。

可見,菲律賓提出的仲裁訴求都必然涉及處理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問題,前者不屬於【公約】解釋和適用問題,後者已被中方聲明排除適用仲裁程式,仲裁庭對此均無管轄權。

三、南海仲裁案裁決在歷史性權利、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島嶼制度等問題上的嚴重謬誤

(一)仲裁庭錯誤地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

仲裁庭稱,【公約】是目前確立海洋權利的唯一依據,取代了一般國際法中先前存在的任何歷史性權利。仲裁庭並將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主張解讀為「對'九段線'內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排他性歷史性權利」,進而判定這一主張與【公約】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制度相沖突而歸於無效。仲裁庭並稱沒有證據證明中國曾對南海的資源進行控制,中國只是在以行使公海自由為由,否定其所認定的中國主張的歷史性權利。

仲裁庭這一邏輯存在嚴重錯誤。【公約】雖然表達了「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的願望」,但沒有也不可能窮盡解決一切海洋法問題,不能取代中國依據一般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歷史性權利。著名國際法學者弗裏斯通指出:「【公約】起草過程中所采用的協商一致方式以及作為一項一攬子交易的成果,其中必然暗含了大量的妥協,而作為最直接的結果,仍有相當數量的問題尚未在【公約】中得到完全解決。」【公約】序言第8段也規定,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事實上,【公約】承認歷史性權利不是【公約】調整事項,更沒有任何條款規定歷史性權利與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制度相沖突。相反,【公約】在第10條、第15條、第51條、第298條等條款中均以尊重歷史性權利的方式處理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的關系。

多年來,中國根據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主張並享有南海海洋權利,從未放棄任何長期確立的歷史性權利。中國的歷史性權利與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的權利可以共存。仲裁庭以【公約】取代了所有與【公約】條款不完全相符的歷史性權利為由,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利主張,是過於簡單化的錯誤做法。

(二)仲裁庭錯誤地否定南沙群島的整體性

仲裁庭以【公約】僅規定群島國制度、未對大陸國家的遠海群島作出特別規定為由,否定中國以南沙群島整體主張海洋權利。

仲裁庭這一邏輯存在嚴重錯誤。將群島作為整體主張海洋權利,是習慣國際法上久已確立的規則。一般意義上的「群島」可分為三大類:一是沿海國的近海群島,二是大陸國家的遠海群島,三是洋中群島。【公約】第46條對「群島」的定義本身就體現了一般意義上的「群島」概念。【公約】生效後,沿海國的近海群島的整體性及相關權利被第7條(直線基線)吸收,洋中群島的整體性及相關權利被第四部份(群島國制度)吸收。【公約】未對大陸國家遠海群島的整體性及相關權利作出規定,但從締約歷史看,這並不意味著【公約】否定了大陸國家遠海群島制度,而是將其作為【公約】未決事項,繼續由相關習慣國際法規則調整。

事實上,目前世界上擁有遠海群島的約20個大陸國家中,有17個以其遠海群島整體主張海洋權益。相關實踐貫穿【公約】前後,體現高度的普遍性和一致性,得到國際社會其他絕大多數成員的默許和接受,積累了充分的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些都是「利益特別受影響」的擁有遠海群島的大陸國家,其實踐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與認定習慣國際法最為相關,有關實踐足以證明大陸國家遠海群島的習慣國際法早已確立並在延續和發展之中。

南沙群島構成地理、經濟和政治上的實體,滿足【公約】對「群島」的定義。歷史上,中國人民和歷屆中國政府也將南沙群島視為整體,得到國際社會特別是周邊國家的承認。例如,1958年,中國依據國際法作出【關於領海的聲明】規定采用直線基線方法劃定領海,適用於中國的一切領土,包括南沙群島。時任越南政府總理範文同照會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鄭重表示越南政府承認和贊同中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尊重這項決定。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對以南沙群島整體主張海洋權利作出了進一步確認。

因此,中國的南沙群島作為大陸國家遠海群島,是國際法確認的自成一類的國家領土,在此基礎上確立的群島整體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權利是久已確立的習慣國際法,在【公約】出台前已經存在,在【公約】出台後屬於【公約】未予規定事項,繼續受習慣國際法調整,與【公約】並列不悖。仲裁庭以【公約】「至上論」「唯一論」「優先論」否定中國的南沙群島的整體性及其海洋權利,於法無據。

(三)仲裁庭錯誤認定南沙群島部份地物的法律地位

根據【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視同其他陸地領土加以確定。但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

仲裁庭在解釋這一條款時,為認定島嶼增加了許多限定條件,如為「不能維持」增設自然標準和自身標準,為「人類居住」增設定居標準和人類社群標準,為「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增設自給自足標準,實質上將有關條款覆寫為「只有在自然狀態下自身能維持當地的人類社群居住和其本身的人類的經濟生活的島嶼,才可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大幅提高了島嶼的認定標準門檻。仲裁庭這種自我賦予造法職能的做法,違背締約原意,背離相關實踐。

在此錯誤基礎上,仲裁庭完全無視中國南沙群島和中沙群島的許多島嶼上植被密布、果蔬牲畜齊全、農業潛力顯著、漁民長期存在、商業活動頻仍的事實,執意裁定所有「高潮地物」均為「巖礁」,連太平島也不例外。

仲裁庭在島嶼認定方面錯誤解釋和適用【公約】,得出明顯荒謬的結論,引起國際法學界廣泛質疑和批評。

四、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組成和代表性問題

國際性法庭或仲裁庭的組建應具有代表性,盡量體現世界主要文明或法系,或盡量確保法官或仲裁員有來自不同地理區域的代表,以此提高國際性法庭或仲裁庭的公正性,最大程度避免法官或仲裁員個人的主觀偏見,盡量保障裁決是依國際法而非片面理解作出,並以最能為當事方所接受的方式解決爭端。

南海仲裁案中,五名仲裁員分別來自德國、波蘭、法國、荷蘭和加納,無一人來自亞洲國家。其中四人來自歐洲國家,余下的一名雖來自非洲國家,但常年生活在歐洲。

顯而易見,本案仲裁庭的組成在地理區域、文明和法系上代表性不足,特別是缺乏來自亞洲國家的仲裁員。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仲裁庭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缺乏對亞洲文明、外交和法律傳統以及其他本地區因素的認知和考量,導致對有關問題作出錯誤的裁定。

五、中國對妥善處理南海有關爭議的立場和主張

(一)中方反對且不接受任何基於仲裁裁決的主張或行動,並致力於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和實踐,透過談判協商解決有關爭議

根據國際法,無論選擇哪種機制和方式解決國家間的爭端,都應建立在「國家同意」的基礎上,不能違背主權國家的意誌。但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賓濫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庭越權管轄本不該管的事項,主觀地解釋和適用【公約】,在查明事實上存在明顯錯誤。南海仲裁案違背國際仲裁的慣例和普遍實踐,偏離【公約】促進和平解決爭端的目的和宗旨,損害【公約】的完整性和權威性,違背「國家同意」原則,侵犯中國作為主權國家和【公約】締約國的合法權利。中方反對且不接受任何基於南海仲裁案裁決的主張或行動。

中國一貫遵守【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堅定維護和促進國際法治,尊重和踐行國際法,在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同時,堅持透過談判協商解決爭議,堅持透過規則機制建設管控分歧,堅持透過互利合作實作共贏。中國主張同直接有關的當事國依據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透過談判公平解決南海海洋劃界問題。在劃界問題最終解決前,各方應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爭議復混成、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

(二)中國致力於把南海建設成和平之海、友誼之海和合作之海

中國堅定維護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權。部份國家對南沙群島部份島礁提出非法領土主張並實施武力侵占,嚴重違反【憲章】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是非法的、無效的。中國對此堅決反對,要求有關國家立即停止對中國領土和海洋權益的侵犯。

中國認為在海洋爭議最終解決前,當事國應保持克制,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包括建立和完善爭議管控規則和機制,開展海上各領域的合作,倡導「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堅定維護南海地區的和平穩定,為最終解決爭議創造條件。

中國主張有關各方在全面有效落實【宣言】框架下,積極推進「南海行為準則」磋商,爭取在協商一致基礎上早日達成「準則」。為在「準則」最終達成前妥善管控海上風險,中國提議探討制定「海上風險管控預防性措施」,並得到東協國家的普遍認同。

中國堅持與地區國家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堅定維護各國依據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敦促域外國家尊重地區國家的努力,在維護南海和平穩定問題上發揮建設性作用。

結 語

南海既是溝通中國與周邊國家的橋梁,也是中國與周邊國家和平、友好、合作和發展的紐帶。南海和平穩定與地區國家的安全、發展和繁榮息息相關,與地區各國人民的福祉休戚與共。實作南海地區的和平穩定和繁榮發展是中國和東協國家的共同願望和歷史使命,摒棄對抗、選擇合作是確保南海長治久安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