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星空 > 新聞

自 2024 年2 月1 日起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監督管理辦法】

2024-01-14新聞

為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監督管理,規範計畫實施和資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努力堅持三方面的原則要求。一是堅持厘清監管責任。系統規範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發改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單位的職責定位,理順職權關系,貫通責任鏈條,完善監管體系,使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全過程監管履責有要求、追責有依據。二是細化監管內容。圍繞中央預算內投資全生命周期監管,針對不同監管主體明確相應的監管程式、內容和方式,並對依托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加強線上排程、探索開展視訊監管等作出相應規定。三是強化監督執法。在加強日常管理和監測排程基礎上,對各項監督檢查要求予以明確,並設專章切實加強對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計畫的監管。同時,對違法違規行為明確適用情形、裁量標準和懲戒措施,加大處罰力度。

【辦法】是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提升政府投資有效性的重要舉措,也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用法治方式加強和改進投資管理的客觀要求。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認真做好【辦法】的宣傳解讀和貫徹實施工作,著力健全投資計畫全生命周期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效能,助力投資高品質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0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鄭柵潔

2023年12月29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監督管理,規範計畫實施和資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監督管理,是指各有關主體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建設實施,以及相應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以下簡稱投資計劃)的下達、分解、資金安排和使用等開展的日常管理、監測排程、監督檢查和後評價等。

第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投資計畫)監督管理應當貫徹投資計畫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公開透明、務實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投資計畫的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分工明確、各司其責、縱橫聯動、協同高效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單位落實監督管理責任,推動投資計畫有效實施、投資計劃規範執行,促進中央預算內投資更好發揮綜合效益。

第五條 作為投資計畫批復或資金申請報告批復、相應的投資計劃下達物件,或者投資計劃聯合發文單位、會簽單位的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或領域投資計畫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投資計畫履行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對本地區投資計畫的日常排程、線上監測和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作為投資計劃直接下達物件的中央單位,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直屬機構或各級分支機構承擔的投資計畫負有主要監督管理責任,並重點對有關計畫是否規範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符合建設實施有關規定等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責任。本辦法所稱中央單位是指中央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指導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單位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對投資計畫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並建立監督執法資訊共享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等工作的統籌協調,避免重復檢查,減輕基層負擔。屬於涉密投資計畫的,應當依托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政務內網系統)加強監督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使用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離線軟體填報,或在落實保密要求的基礎上采取適當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強化對投資計畫監督管理的結果套用,建立健全中央預算內投資獎懲激勵機制。對於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建設實施以及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問題較多,或者審計提出問題較多,且有關問題嚴重的地方,應當視情況扣減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對於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建設管理及相應投資計劃執行良好的地方,應當透過督查激勵、通報表揚、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計畫審批或資金申請報告批復時,應當確定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金額,並根據計畫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投資計劃按下達方式分類,包括直接安排到具體計畫的投資計劃和打捆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按計畫下達。

第十一條 對於直接安排到具體計畫的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時應當明確每一個計畫的計畫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並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等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文後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對於打捆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 應當督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部門在收文後20 個工作日內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計畫,並落實計畫單位(法人)主體責任,壓實行業部門和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監管責任,推動投資計畫規範有序實施。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加強對投資計畫的督促檢查,並動態跟蹤相應的投資計劃轉發、分解和執行,推動計畫規範有序建設,按期建成發揮效益。

第十四條 計畫單位(法人)應當嚴格落實投資計畫及其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的日常管理主體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計畫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計畫建設進度,並按照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工期等組織計畫建設;

(二)對於投資計畫概算或總投資出現大振幅縮減的,應當按程式及時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視情形對投資計劃有關內容進行調整,並同步研究對相應的計畫或資金申請報告批復進行調整;其中,涉及對計畫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依法履行計畫變更手續;

(三)按照有關要求規範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計畫資訊和進度數據;

(五)自覺接受有關監管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對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認真按要求進行整改,並按照規定報送整改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投資計畫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計畫單位(法人)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計畫直接管理單位的,由計畫單位(法人)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經計畫匯總申報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中央單位)同意後履行調整手續,同時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更新相關資訊。

第十六條 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履行投資計畫建設實施日常監管及其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的直接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監管方式和要求,並建立動態管理監管台賬;

(二)督促計畫單位(法人)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及時上報計畫資訊和進度數據,並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稽核確認;

(三)圍繞計畫建設實施主要環節,對計畫單位(法人)開展定期或非週期性的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計畫單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實;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

第十七條 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對計畫單位(法人)以下有關投資計畫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一)計畫建設手續是否齊全規範;

(二)計畫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劃要求;

(三)計畫建設資金是否按規定期限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計畫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資金來源等事項是否與批復內容相一致,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調整變更的,是否已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計畫總投資是否存在大振幅縮減問題,或者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計畫資訊和進度數據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監測排程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定期對投資計畫建設實施情況、相應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等開展監測排程與分析,對未按時開工、建設進度滯後、資金支付率低、縮減投資規模、超期未完工等問題計畫進行預警,督促有關計畫匯總申報單位、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計畫單位(法人)核查有關問題或情況,並推動整改落實。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托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定期對本地區投資計畫建設實施情況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開展監測排程與分析,對有關問題計畫及時組織現場核查,並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中央單位應當依托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對本單位負責監督管理的投資計畫及投資計劃開展監測排程與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推動整改,重大問題及整改情況按規定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除涉密敏感計畫外,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開展監測排程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對於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3000 萬元以上,具備實際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單體計畫,結合實際要求計畫單位(法人)在控制性工點現場配備或者利用現有計畫遠端視覺化監控裝置,探索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進行即時監控。對於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無人機航拍、衛星遙感等方式,定期核查計畫建設進度。開展監測排程的各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要求計畫單位(法人)、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計畫匯總申報單位等提供計畫現場照片或視訊等。前款規定的各有關監測排程部門、單位應當探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端運算等現代資訊科技手段,加強對投資計畫各類資訊的分析研判,與監測排程數據進行交叉驗證,提高監測排程以及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過程中,應當綜合考量計畫性質、計畫數量、區域分布、自查情況、監測排程情況、大數據分析情況、有關問題線索等因素,科學合理選取被監督檢查計畫。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應當制定監督檢查計劃,選取若幹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的投資計畫及相應的投資計劃,透過現場核查、視訊監測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對於透過監測排程、大數據排查等方式發現問題比較突出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應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地方發展改革委應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是否按照規定的支持領域、方向、標準等及分時解下達或轉發投資計劃等。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階段性重點工作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重點地開展本地區投資計畫的監督檢查。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年應當對本縣區當年安排的投資計畫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和督促指導,推動計畫單位(法人)規範有序加快建設、計畫如期建成發揮效益,並將現場核查情況在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上予以填報。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投資計畫的真實性、合規性等開展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計畫申請材料是否與計畫實際情況一致,有關材料和填報的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計畫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計畫是否按要求開工建設,計畫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是否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填報計畫資訊;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是否足額及時到位,是否存在閑置、轉移、侵占、挪用等情況;

(五)計畫總投資是否存在大振幅縮減問題,或者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是否規範履行竣工驗收程式;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三到現場」等日常監管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計畫單位(法人)、計畫匯總申報單位、計畫日常監管單位、計畫參建單位(包括計畫前期咨詢、招標代理、計畫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單位)關於計畫情況的匯報,與相關人員訪談等;

(二)查閱計畫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計畫申請書,以及計畫審批、核準或備案檔,計畫報建相關檔及批復手續,招投標、施工、監理、會計憑證等過程管理檔,竣工驗收、決算相關檔等檔案資料;

(三)赴計畫實地核查,或者透過視訊方式檢視計畫現場;

(四)向計畫建成後的服務物件、涉及物件等訪談了解計畫有關情況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條 除配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外,中央單位應當從行業或企業內控等角度開展監督檢查,並重點對計畫建設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的合規性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在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上予以填報。

第二十八條 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或領域的投資計畫建設實施和投入營運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目標、建設任務、進度要求、行業法規政策、技術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並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實作監督檢查結果資訊共享。

第五章 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計畫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於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對分解後的具體計畫,逐一落實計畫單位(法人)、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明確相應監督管理要求,經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確認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備。

第三十條 作為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聯合發文單位、會簽單位的地方各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投資計畫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督促指導計畫單位(法人)做好建設手續辦理、要素保障、征地拆遷等工作,落實計畫建設條件,推進計畫盡早開工並規範有序實施;

(二)督促計畫單位(法人)及時、準確填報計畫建設進度等資訊並同步上傳佐證材料,做好計畫排程資訊與計畫資料的比對稽核;

(三)計畫建成後,應當督促計畫單位(法人)切實做好計畫營運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 對於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投資計畫,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總體要求,明確監督重點並加強對地方的指導,必要時采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對投資計畫開展靈活機動檢查。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每年對本縣區當年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計畫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每年組織對本地區當年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計畫進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 10%。有關現場核查和抽查情況應當在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上予以填報。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重點加強對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有關專項的績效目標稽核和績效跟蹤監控,透過重點績效評價等方式強化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該專項及年度資金安排和調整的重要依據。對於經績效評價不適宜采取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專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整為采取直接安排到具體計畫的方式下達投資計劃。

第六章 計畫後評價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確定需要開展後評價的投資計畫,制定計畫後評價年度計劃,印送有關方面並組織實施。中央單位和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投資計畫後評價工作。本辦法所稱計畫後評價是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定期選取部份有代表性的投資計畫,在計畫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或營運一定時間後組織開展計畫後評價,將計畫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計畫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檔及其審批檔的主要內容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評估評價意見和對策建議。

第三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計畫後評價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但不得委托參加過同一計畫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該計畫的後評價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有關工程咨詢機構開展計畫後評價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投資計畫後評價的過程中,應重視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並在後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強化後評價成果運用,將後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投資決策、計畫管理的重要依據或參考,不斷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促進提升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計畫單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視情況停止撥付並收回已撥付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可自處理之日起年內暫停受理該計畫單位(法人)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或擅自改變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方式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投資計畫管理及投資計劃要求推進資金支付,影響計畫建設實施或造成資金沈澱、閑置等不利影響的;

(四)虛報計畫投資概算或者總投資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或者無正當理由出現投資計畫概算或者總投資大幅縮減情形且不如實報告的;

(五)所報送材料或者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填報資訊故意弄虛作假的;

(六)監督檢查過程中擅自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計畫有關檔資料的;

(七)拒絕、阻礙監管機構履行監管職責的;

(八)無正當理由在投資計劃下達一年內投資計畫未開工建設或者超出批復的建設工期較多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計畫匯總申報單位,采取通報、約談的方式對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予以提醒;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其負責監管的投資計畫出現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監管失職失責,對其負責監管的投資計畫出現第三十七條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對計畫單位(法人)錄入資訊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對投資計畫有關排程監測等監督管理工作的;

(四)對監管機構已經指出計畫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導致問題長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計畫匯總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約談計畫匯總申報單位負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情節惡劣的抄送計畫匯總申報單位同級黨委(黨組)、政府,並可視情況暫停有關地方(部門)出現問題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一年內被監督檢查或審計查出第三十七條所指投資計畫問題較多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要求轉發或分解下達投資計劃,嚴重影響計畫建設實施,或者造成資金大量沈澱、閑置等嚴重不利影響的;

(三)對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進行分解時,安排給不符合專項管理辦法(或工作方案)規定投資計畫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對於計畫單位(法人)、計畫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計畫匯總申報單位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酌情減輕處理或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投資計畫執法資訊共享,透過全國投資計畫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庫)登記、共享相關違法違規資訊、監管結果資訊,並將有關資訊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開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 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審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監督管理活動,除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執行【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計畫管理辦法】和【中央預算內資本金註入計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或細則。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2 月1 日起實施。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