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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權賦能 為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提供法治保障——【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解讀

2024-01-20新聞
【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為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省委「1310」具體部署安排的重要立法計畫。由省人民政府於2023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經2024年1月1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透過,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2022年6月,國務院頒布【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基礎上,進一步賦予南沙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定位。省委對南沙建設發展寄予厚望,對加快南沙粵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設作出具體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省委「1310」具體部署,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列入了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透過立法破解南沙管理體制機制與建設發展需求不相匹配,與港澳和國際民商事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不夠緊密,跨境要素流動不夠順暢等問題,將南沙在推動科技創新、深化開放合作、支持港澳參與建設等方面積累的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條例從南沙的實際情況和具體需要出發,立足廣東省事權,賦予南沙更大自主權,必將為南沙高品質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的需要。制定條例,以立法為南沙發展提供明確指引和有力保障,可以彰顯廣東對推動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的信心和決心,推動南沙成為大灣區建設的重要引擎、粵港澳合作的重要平台、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的重要力量,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意義重大。
二是深化粵港澳全面合作的需要。制定條例,可以進一步深化廣東省與香港、澳門的全面合作,進一步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為推動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提供重要載體和有力支撐,穩定社會各界特別是港澳方面的社會預期、增強各方信心,為港澳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讓港澳同胞更好地分享改革發展成果,攜手港澳共同擴大對外開放,建立高品質城市發展標桿。
三是賦予南沙更大自主權的需要。制定條例,透過立法將省、市有關許可權賦予南沙行使,可以推動落實【南沙方案】「建設科技創新產業合作基地、青年創業就業合作平台、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高地和高品質城市發展標桿」五大任務,保障南沙改革於法有據。
二、條例立法思路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圍繞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南沙方案】對南沙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改革舉措,全面回應南沙相關立法需求,透過立法破除改革發展障礙。主要制定思路如下:
一是強化放權賦能,在用足用好我省立法權的基礎上,立足南沙建設發展、開放合作的實際需要,按照「能放則放」的原則賦予南沙省、市相關管理許可權。同時,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下放許可權。
二是強化協同港澳,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營商環境、人文交流、民生合作等方面,著力推進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深化粵港澳互利共贏合作。
三是強化面向世界,在深化對外金融貿易合作、增強國際航運物流樞紐、構建國際交往新平台,建設推廣全球溯源中心等方面加大力度,主動對接、吸納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構建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八章58條,對南沙管理體制機制、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開放合作、城市發展、規則銜接等內容作了全面系統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搭建制度框架,明確政府職責。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廣東要舉全省之力辦好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這件大事。為了更好支持南沙建設發展,條例明確了省、市、區三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南沙建設開發中的職責。同時還明確了對南沙放權賦能的制度路徑,賦予南沙更大的管理許可權,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南沙建設發展需要,按照「能放則放」的原則,將省、市有關管理職權依法調整由南沙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使;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前提下,按照有關程式報經國家同意後,可以將承接的國家管理許可權依法調整由南沙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行使。
(二)最佳化創新生態,促進科技創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為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條例聚焦科技創新,在第二章以專章進行規定。一是註重科技聯合創新。條例在規定打造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的基礎上,明確支持南沙與港澳及國際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加強科技聯合創新,共同組織實施科技創新計畫,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強化基礎研究、套用研發及產業化的聯動發展。二是註重要素便捷流動。條例第十條規定支持南沙開展科研人才引進;第十四條對支持南沙跨境科研物資自由流動、科研資金跨境使用便利化的具體措施作了規定。三是註重提高科技創新的積極性。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南沙的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同時條例對在南沙設立的高新技術重點行業企業的虧損彌補作出規定,並規定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符合條件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外,條例還對智慧財產權服務和保護等作了規定。
(三)推動產業發展,建設現代產業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廣東要始終堅持以制造業立省,更加重視發展實體經濟,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更具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條例針對南沙產業發展實際,重點就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數位產業、智慧制造、智慧網聯汽車產業、海洋產業和綠色產業,推進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作了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最佳化南沙產業結構,布局深海、深空、深地等新興領域產業集群,科學謀劃未來產業,重點發展積體電路與半導體、生物醫藥、商業航天、人工智慧、新能源汽車與新型儲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此外,條例還就支持南沙建設下一代互聯網國家工程中心粵港澳大灣區創新中心、發展無人系統產業、建設智慧網聯汽車產業園、發展海洋產業、建立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四)深化開放合作,拓展發展空間。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是中國現代化建設不斷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寶;要以更大的開放擁抱發展機遇,以更好的合作謀求互利共贏。一是為更好吸引外資和擴大對外投資,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支持南沙建設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和外商投資南沙服務平台,為企業投資提供一站式綜合服務,維護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利益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二是結合南沙的資源稟賦和發展基礎,在擴大金融開放方面,條例規定加強廣州期貨交易所、期貨產業園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廣州南沙)跨境理財和資管中心的建設,促進粵港澳三地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支持依托綜合保稅區開展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在航運物流樞紐建設方面,第二十四條規定,支持南沙增強國際航運物流樞紐功能,加強「廣東南沙」船籍港和智慧碼頭建設;南沙保稅油供應企業依照國家規定開展保稅油直供業務;支持貨物在南沙國際貨運中心一站式辦理通關和安檢手續,發展海空鐵聯運等。三是為更好推動國際交往交流,條例對南沙構建國際交往平台、促進民間交流作了規定。
(五)強化協同港澳,建設城市發展標桿。【南沙方案】提出,將南沙打造成為香港、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重要載體和有力支撐。為更好吸引港澳居民、國際人才來南沙工作、生活,條例作了系列規定。一是註重加強城市規劃建設合作。條例規定加大對南沙交通、通訊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智慧城市建設;支持南沙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引入港澳地區城市規劃專業企業、專業人士參與規劃編制、設計研究;支持南沙創新與港澳對接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二是加強創業就業指導和扶持。條例規定,南沙應當建立緊缺人才清單制度並定期釋出需求目錄,引導港澳青年到南沙實習、見習、就業。南沙公務員崗位、事業單位崗位可以招錄(聘)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同時也對港澳青年創業扶持作了規定。三是最佳化民生事項的服務和管理。聚焦簽證、稅收、居留、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社會保險等民生熱點,條例對系列便利和最佳化制度作出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免征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港澳稅負的部份。第三十八條創新了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工作,加強港澳醫療服務引進。此外,條例還規定了支持南沙與港澳合作開展特色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以及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更加開放的境外人員出入境便利政策;推動建立南沙與港澳養老、殘疾人康復服務合作機制;等等。
(六)加強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推動制度型開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更加主動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加快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一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對接、積極吸納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支持南沙加強與港澳在投資和貿易、市場準入、政務服務、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促進各類要素跨境便捷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同時,條例還規定支持南沙探索試行商事登記確認制,探索建立與港澳、國際接軌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拓展跨境政務服務,建立跨境信用合作機制等。二是加強人才制度創新。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推動南沙與港澳建立職稱與專業資格比照對應機制,符合比照對應關系或者取得相應職稱證書的港澳專業人才,在高層次人才認定、人才和科研計畫申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南沙對重要產學研合作平台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開展非週期性的特殊評審,將其在境外的專業工作經歷、學術成果、專業技術貢獻等作為職稱評價依據等。此外,條例還就推進數據跨境流動、建設全球溯源中心、醫療服務銜接等作了規定,深化與港澳和國際的多領域規則銜接。
(七)加強綜合保障,營造優良發展環境。條例明確了因南沙改革創新需要進行調法調規的路徑,並透過加強政策咨詢、財政支持、社會資本引進、用地需求保障以及下放土地管理審批許可權、加強法律服務保障等,支持南沙全面快速發展。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賈政圖/南宣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趙小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