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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掛牌督辦?

2024-07-15新聞
#深度好文計劃#近年來,「掛牌督辦」制度從社會治安治理擴充套件到生態環保和安全生產等多個領域,成為公共管理中的一個「關鍵詞」。雖然「掛牌督辦」已在公共管理實踐中廣泛套用,理論界對其定義尚不明確。「掛牌」原指商鋪開業,後泛指公開事務,「督辦」則意味著監督並促進任務完成,源於古代的官僚監督管理。現代的掛牌督辦,按照【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規定,是中央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在官方媒體和網站公布督辦資訊,公開監督,督促地方政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重大事故調查、責任追究及預防和整改工作。

「掛牌督辦」制度在中國行政管理中涵蓋「掛牌」、「督促辦理」和「監督」三大環節,其中「掛牌」確定了執行主體、物件和程式;「督促辦理」負責具體任務的執行;「監督」確保全過程合規。這一制度不僅繼承了傳統的行政督查機制,還在安全治理領域實作了創新。行政督查透過宣傳、監督、督促和檢查等方式推動上級決策的執行,具備權威性和實效性。然而,過度依賴督查機制也帶來了名目繁多、基層負擔加重等問題,影響了治理效能。因此,需要最佳化督查機制,以確保決策的有效實施和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

作為對傳統督查體制的有益補充,掛牌督辦在監督目標、實施主體和制度化程度上進行了創新,使中國式督查體制更適應國家安全治理的需求。在管理目標上,掛牌督辦關註重大決策和非常規事項的落實,強調過程管理與結果獎懲相結合。在實施主體上,掛牌督辦強調上下級互動,逐步將督查權力從中央向省市級轉移,增加地方政府自主督查的空間,減少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在制度化建設上,掛牌督辦以正式制度的形式確立,盡管實施過程具有隨機性,但其制度化基因提升了行政督查的規範化水平,避免了傳統督查的「一刀切」、「臨時性」弊端。

掛牌督辦制度,作為中國行政督查體制的一種創新,應對了新世紀以來經濟快速開發中出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問題,特別是在2004年國務院建立安全生產治理績效評價制度後,逐步形成並於2010年正式確立。這一制度透過詳細規定督辦的組織、事項、操作規程和責任追究,強化了對重大安全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追究。黨的十八大以來,行政督查體制從單純「督企」向「督企」與「督政」並重的方向轉變,特別註重中央對地方黨政機關履職情況的監督。各國家部委也相繼出台相關規定,建立了內容全面、領域廣泛的掛牌督辦制度。

掛牌督辦在科層治理中的價值顯著,特別是在應對科層制固有的「效率悖論」和「責任悖論」方面。雖然追求效率和責任,但在實踐中往往導致管理僵化、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盛行,權責分離現象嚴重。尤其是在工業化和城鎮化迅速推進的背景下,科層治理已難以適應社會需求。掛牌督辦透過快速聚集政治勢能,有效打破部門壁壘,提高了治理效能與執行力,從而彌補了傳統科層治理的不足。不僅解決了效率與責任的問題,還提升了整體社會治理的品質。然而,掛牌督辦在經典科層治理研究中的具體定位及其與傳統體制的結構關系,仍需深入研究並明確界定。

掛牌督辦在中國政府治理中起著緩解中央集權與地方自主之間緊張關系的作用,有效緩釋官僚體制內部的張力。該機制透過運動式治理和政治邏輯的套用,緩和了治理需求與國家治理規模之間的結構性矛盾。然而,掛牌督辦並非總能轉化為治理效能,其效果可能因缺乏有效激勵機制或配套制度而受限。地方政府在壓力下容易采取極端措施,這與掛牌督辦的初衷相違。因此,需全面評估掛牌督辦在中國特色制度體系中的功能定位與效能邊界,並透過深入研究掛牌督辦的底層邏輯,提出制度最佳化措施以實作良好的治理效果。

掛牌督辦作為中國獨特的治理工具,超越了傳統運動式治理或非常規治理的框架,其獨特執行邏輯尚待揭示。盡管學界常將掛牌督辦歸類為非常規治理,但因其在緩解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緊張關系、打破科層治理中的障礙等方面的顯著成效,已成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與專項整治不同,掛牌督辦更側重於政策糾偏和監督問責,而非直接幹預政策執行。其融合了常規科層治理和運動式治理的優勢,以實作適度均衡,避免形式主義和對地方治理的負面影響。應重點關註掛牌督辦在最佳化央地關系、促進跨部門協作及提高行政效能方面的具體邏輯和實踐互動。

掛牌督辦制度彌補了科層制內常規督查的不足,透過強大的政治勢能最佳化被督辦物件的行為模式,提升政治執行力和社會回應力,從而實作高品質的治理效果。然而,掛牌督辦有其工作規程、套用場景和約束條件,需結合具體背景客觀看待其組織環境和功能邊界。要防止形式主義掏空其實際效能,避免淪為政治表演,同時警惕其被濫用。在科學態度基礎上,透過明確掛牌督辦在中國督查體制中的定位和特色,厘清其功能邊界和因果關系,辨識更具解釋力的執行機理,以促進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全面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