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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審計程式工作底稿

2024-01-05新聞

一、概述

實施實質性程式的目標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透過設計和實施恰當的應對措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控制測試與實質性程式的區別與聯系

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釆取的應對措施第二條 :實質性程式,是指用於發現認定層次重大錯報的審計程式。實質性程式包括下列兩類程式:

(一)對各類交易、帳戶余額和披露的細節測試。

(二)實質性分析程式。第三條 :控制測試,是指用於評價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執行有效性的審計程式。

聯系:

1、控制測試與實質性程式都屬於進一步審計程式,是一個整體計畫審計過程中不同的審計程式階段。

2、都屬於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釆取的應對措施。

3、控制測試為確定實質性程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提供基本依據,控制測試的結果為考慮如何實施實質性程式提供基礎。

4、實質性程式在控制測試的基礎上進行,實施實質性程式的繁簡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控制測試的結果。

5、控制測試與實質性程式的結果相互補充。

區別:

三、在實施實質性程式過程中,審計師根據具體情況,可能確定:

1、僅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就足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如當實施控制測試獲取的審計證據可以支持風險評估結果時。

2、僅實施細節測試是適當的。

3、將細節測試與實質性分析程式結合使用可以最恰當地應對評估的風險。

4、實質性分析程式通常更適用於在一段時期記憶體在可預期關系的大量交易。

四、對期中獲取審計證據的考慮

1、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式,CPA應當針對剩余期間實施相關審計程式,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

2、如果期中檢查出CPA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未預期到的錯報,CPA應當評價是否需要修改相關的風險評估結果以及修改針對剩余期間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3、在某些情況下,CPA可能認為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式,並將期末余額的相關資訊與期中的可比資訊進行比較和調節,具有重要作用。

4、CPA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式而未在其後實施追加程式,將增加期末可能存在錯報而未被發現的風險,並且該風險隨著剩余期間的延長而增加。

5、下列因素可能對是否就期中至期末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產生影響:

(1)特定類別交易的期末累計發生額或期末帳戶余額在金額、相對重要性及構成方面能否被合理預期。

(2)被審計單位在期中對此類交易或帳戶余額進行分析和調整的程式及確保截止正確的程式是否恰當。

(3)與財務報告相關的資訊系統能否提供關於期末帳戶余額和剩余期間的交易的充分資訊,以足以調查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