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訊息,10月11日,備受社會關註的余華英涉嫌拐賣兒童案,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開庭。這是余華英第二次在這裏接受審判。
之所以說是「第二次」,是因為在2023年7月,余華英已經站上過貴陽中院刑事審判庭被告人席,並於同年9月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此案二審後,因公安機關又發現余華英其他涉嫌拐賣兒童犯罪事實,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於是有了「第二次」。
原審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余華英拐賣11名兒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判處其死刑。此次重審,余華英涉嫌拐賣兒童的數量從11人增至17人,與原審相比,罪責更加深重,重審判決結果,幾乎沒有懸念。
死刑是最嚴厲刑罰。原審已經判了余華英死刑,如今對她的指控中多了6名被拐兒童,但最高也仍是死刑。「都是死刑,重審是不是‘多此一舉’」?部份人的疑問,值得一說。
從余華英的角度,拐賣11名還是17名兒童,罪孽都足夠深重,結果大機率都是死刑,似乎沒有區別。 但拐賣11名還是17名兒童,數量不同,其罪孽的深重程度是有差別的。法律需要認定而不是忽略這種差別。
出於對拐賣兒童行為的痛恨,公眾更多關註的,是余華英被判處怎樣的刑罰、是不是死刑。的確,對罪犯判處刑罰,是刑事評價的關鍵一環,很重要。但其並非國家追訴犯罪的全部。 完整的刑事評價體系,不僅包括對罪犯的最終處刑,也包括對其所犯罪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
余華英拐賣了17人,如果只對拐賣11人做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對她的刑事評價就是不完整的。不放過罪犯犯下的每一筆罪惡,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棄對部份犯罪的評價。將本案發回重審,是依法辦案的必然結果。
從被害人視角審視本案,更能發現重審的價值。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孩子被拐賣,往往意味著滅頂之災,現實中,因此家破人亡的並不鮮見。人販子被抓到,屬於被害兒童及其親屬的正義即將實作,這令人欣慰,也令人期待。
原審和重審,即便結果都是死刑,正義的實作範圍也並不一樣:因拐賣11名兒童被判死刑,死刑判決蘊含的是11名兒童及其親屬的正義;因拐賣17名兒童被判死刑,則蘊含了17名兒童及其親屬的正義。 同樣是死刑判決,「正義含量」並不一樣。
也就是說, 只有將案件發回重審,將余華英拐賣6名孩子的犯罪事實納入法律評價,屬於6名孩子及其親屬的正義才能實作,其被傷害的情感才能得到慰藉。 相反,一旦滿足於「已經是死刑」,對6名孩子被拐賣的事實失去痛感,不將其納入法律評價,正義將有缺失。
值得註意的是,最新報道顯示,余華英缺錢時,曾5000元把自己兒子賣了。這種洞穿人倫的案情細節,更進一步地凸顯了「對其所犯罪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的必要性。
拐賣人口犯罪被稱為「古老的罪惡」,其本質是對人的物化。在本案中,原審一審判決用最嚴厲的刑罰,對這種醜惡的犯罪做了最嚴厲的否定。相信重審判決,也不會讓公眾等很久。(作者:李曙明 律師)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