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在程式問題上,已經耗時六年的反壟斷案件。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成功抗訴山西昌林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昌林公司」)與殼牌(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殼牌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
「此案的監督,有利於加強反壟斷監管、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並促進後續類案統一裁判標準。」近日,最高檢智慧財產權檢察辦公室(下稱「知產辦」)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管轄權異議引發業內熱議
昌林公司是殼牌公司的經銷商,主要在山西省北部經銷殼牌工業潤滑油產品。2018年1月,昌林公司不滿殼牌公司實施的不公平高價、差別待遇、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認為其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因而將殼牌公司起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然而,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判程式,殼牌公司就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原來,雙方合作之初,曾在簽訂的【經銷商協定】中約定,「因本協定引起的任何爭議應送出殼牌和經銷商的高級管理層,雙方高管應會面解決上述爭議。爭議無法得到解決時,雙方同意將爭議不可撤銷地送出給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殼牌公司據此認定,該案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該管轄權異議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裁定結果卻各有不同。其中,一審法院裁定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和最高法再審時認為,對於昌林公司的起訴,法院不應當予以受理。
隨後,該案相關裁判文書上傳中國裁判文書網,在業內引發巨大爭議。多個專研於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對案件進行評議,觀點也各不相同。
爭議焦點集中在:反壟斷案件中,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定約定仲裁條款,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嗎?
「這是一個典型的壟斷糾紛管轄爭議:一方面,從合約約定角度看,雙方當事人協定選擇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另一方面,案件涉及的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體爭議,已經超出雙方協定約定進行仲裁的範圍,法院具有管轄權。」最高檢知產辦辦案人員向記者解釋,關鍵在於如何認定壟斷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可否透過協定約定的仲裁條款排除法院的管轄並且明確此類案件的裁判規則。
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
案件轉折發生在再審裁決之後一年半。
2021年11月,最高檢組建知產辦,統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相關案件辦理,加強檢察機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制度設計和研究,加強智慧財產權全方位綜合性司法保護。知產辦組建過程中,在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研究機構進行座談時,有學者提到了這起反壟斷案件以及存在的爭議。
彼時,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21年8月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中指出,要加強和改進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及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
怎樣落實好黨中央的要求?在獲取相關案件線索後,最高檢知產辦對最高法和地方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進行了篩選分析,發現法院對此類案件存在裁判標準不一致的現象。「最高法審理的其他案件均認為,不能因當事人之間的仲裁條款而排除法院的管轄權。」辦案人員說,「只有昌林公司訴殼牌案的二審、再審裁定排除了法院管轄權。」
經過研究,最高檢知產辦認定該案存在監督價值——「對於壟斷糾紛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亦存在不同認識,尚未形成統一的司法理念。」
2021年12月9日,最高檢依職權啟動對該案的民事監督程式。
「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法律適用存在分歧或裁判結果不一致的案件,可以作為確有必要依職權進行監督的情形。」辦案人員解釋,在告知當事人立案情況後,昌林公司也向最高檢提出了監督申請。
啟動民事監督程式後,檢察機關透過走訪國家反壟斷局、與仲裁機構進行座談、召開專家咨詢會等形式,聽取了多方意見,認為結合中國仲裁法及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此案有關壟斷行為的認定問題已涉及公共利益及消費者利益,超出當事人之間的【經銷商協定】約定的糾紛範圍,【經銷商協定】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當然地排除法院管轄。
裁判規則寫進司法解釋
2022年7月21日,最高檢正式就該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同年9月19日,最高法裁定提審該案。
今年6月24日,最高法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壟斷民事訴訟,另一方當事人以雙方之間存在合約關系且有仲裁協定為由,主張人民法院不應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釋出第二天,最高法作出再審民事裁定書,指出「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二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最高法不僅在再審裁定中支持我院的抗訴意見,而且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將本案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采納了我們的抗訴意見。」最高檢知產辦辦案人員說。
最高檢知產辦負責人表示,該案不僅是個案的抗訴成功,同時也促進解決一個領域的司法理念問題,亦促進了裁判標準的統一。檢察機關應運用好依職權監督職責,透過對典型案件的法律監督,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司法解釋規則的制定與完善。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張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