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王洪lawyer 以法為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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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房屋建築實施強制拆除,主要包括 征地拆遷中的強制拆除 , 以及 對違法建築的強制拆除 。
如果當事人對房屋建築實施強制拆除 決定 有異議,可以選擇在有效期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 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條件和程式,散見於【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是辨析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據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 ,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
本文對 不同情形下房屋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式, 作一點釋法: (【以法為劍】文章專註於普法角度, 只代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
一、強制拆遷與強制拆除的區別:
強制拆遷是針對拆遷過程中的時間節點問題,而強制拆除則更側重於建築物的合規性。
(一) 強制拆遷 :
1、 征地拆遷 是 在城市規劃或土地開發等特定情境中,政府或相關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對民眾房屋實施的拆遷行為。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占有 , 按照法律及政策規定的 征地補償標準 獲得 作價補償費和貨幣安置款 等補償費用後, 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日期內同意拆遷 的一種行政行為。
2、 強制拆遷 通常發生在房屋征收 、 拆遷 過程中 , 由於被拆遷方未能按照約定或法定時間完成搬遷,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依法 采取的強制手段,以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強制拆遷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和限制。 首先,強制拆遷必須是在被征收人未按照補償決定搬遷的情況下進行,且必須經過法院的批準。其次,強制拆遷過程中不能使用暴力、威脅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
3、 強制拆遷須法院裁決進行執行: 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 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搬遷時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需要實施強制拆除的, 行政機關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否準予執行由人民法院裁定 。 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 這種強制執行的方式就是強制拆遷 。
(二) 強制 拆除 :
1、 強制拆除 則是指對違法建築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築進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一般指的對違章建築物的拆除 , 以維護城市的規劃和建設秩序。
行政機關進行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該法條規定, 對 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 設 施 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
2、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 滿足的 條件 : 1) 存在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 ;2) 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 ;3) 當事人逾期未拆除且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城鄉規劃法】 及 相關法律法規,有權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部門主要包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如城鄉規劃部門、城管執法大隊等。 鄉鎮街道 在獲得法律明確授權後,方可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二、房屋征收過程中的 「強制拆遷」
法律允許司法強拆,但在強拆實施之前, 應 充分給予被拆遷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間和程式。 「強制拆遷」 由市縣政府作出決定,由法院把關最終裁決是否執行 ,這是衡量拆遷程式是否合法的關鍵。
2011年國務院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國終結了2001年開始城市房屋「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並列的歷史,「行政強拆」正式結束歷史舞台, 「司法強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強制拆遷方式,即「強制拆遷」必須經過法院裁決才能執行 。 第 28條規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 行 。 【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 第 9條規定: 「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
三、 違章建築的 「強制拆除」
1、 「強制拆除」一般不經過法院 。 【行政強制法】第 44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
2013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專項請示對外釋出了【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其主要內容: 「 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 」
所以,違章建築的 「強制拆除」一般由行政機關負責違章建築的拆除,法院一般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2、 違章建築的拆除決定主體和法律依據:
1)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築,執法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其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第68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
2)對於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築,執法主體也可以是鄉、鎮人民政府。其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第65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授權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授權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還規定,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涉及土地管理的非法占地的違章建築,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拆除。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75條、77條、83條均有明文規定。
(作者:王洪 lawyer【以法為劍】 雲南恒誌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