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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路總署正式印發【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

2024-12-18新聞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要求,推進落實【「十四五」鐵路標準化發展規劃】和國家鐵路總署制度體系建設,適應新形勢下鐵路行業標準化需求,結合鐵路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和標準管理工作實際,對【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23號)、【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24號)、【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31號)(以下簡稱「3個標準管理辦法」)進行了整合修訂,印發了【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規〔2024〕29號)。
【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是鐵路標準化工作的重要依據,為制定鐵路標準化發展規劃、建設鐵路技術標準體系、制修訂鐵路行業標準、編制鐵路國家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提供了根本遵循。【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的釋出,對加強鐵路技術標準管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鐵路建設和營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與3個標準管理辦法相比,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統一整合標準管理辦法。覆蓋裝備技術、工程建設、運輸服務三大領域標準的範圍要求、實施要求,以及制修訂各階段的流程要求。
2.明晰職責。按照國家鐵路總署三定職責,進一步明確國家鐵路總署科技與法制司及各部門、鐵路行業標準化技術組織(標準審評機構、標委會和歸口單位)等職責。
3.明確各領域標準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規定,明確鐵路行業標準和鐵路國家標準的強制性、推薦性內容「鐵路裝備技術行業標準、鐵路運輸服務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鐵路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
4.調整鐵路行業標準範圍。結合國家鐵路總署履職監管需要,對鐵路行業標準範圍進行研究梳理、調整界定,明確鐵路行業標準側重於鐵路裝備、建設和營運的安全要求,運輸組織作業具體要求由鐵路運輸企業規定。
5.完善標準版權、過渡期標準實施等要求。依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補充完善標準版權、涉及專利、過渡期標準實施、標準解釋等內容。
6.最佳化標準制定流程。根據近年來鐵路技術標準立項、編制的實踐經驗,最佳化了標準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等階段的具體流程。
7.增加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總體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團體標準管理規定】【關於促進團體標準規範優質發展的意見】【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對鐵路相關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轉化等工作進行了規定。
【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共計七章五十六條。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和標準層級、標準分類、標準內容、標準管理主要任務、標準制修訂基本要求、標準制修訂範圍、技術要求、標準國際化等。
第二章管理職責。主要規定了國家鐵路總署科技與法制司、標準化技術組織、編制單位職責,編制單位及起草人資質等。
第三章標準計劃。主要規定了立項程式、標準技術服務合約、計劃調整、經費使用等。
第四章標準制定。主要規定了編制要求、計畫種類劃分、制修訂計畫流程和要求、基礎計畫要求、管理計畫要求、快速程式、涉及專利要求、采標要求等。
第五章標準釋出。主要規定了標準釋出及備案、行業標準編號、標準出版、檔案管理等。
第六章標準實施與監督。主要規定了標準公開、宣貫、過渡期標準實施、解釋、修改、復審、版權、企業執行標準要求、標準實施監督、編制單位管理、舉報處理等。
第七章附則。主要規定了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總體要求,辦法解釋、實施日期等。
附:鐵路技術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技術標準管理工作,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鐵路建設和營運安全,適應鐵路技術發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標準包括鐵路國家標準、鐵路行業標準,以及鐵路相關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本辦法中「鐵路技術標準」是指鐵路行業標準和鐵路國家標準,鐵路行業標準代號為「TB」。
第三條鐵路技術標準分為裝備技術、工程建設(含工程造價)、運輸服務標準。
第四條鐵路裝備技術行業標準、鐵路運輸服務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鐵路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鐵路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必須執行的推薦性標準具有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
第五條鐵路技術標準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鐵路標準化發展規劃,研究建立並不斷完善鐵路技術標準體系,並以鐵路技術標準體系為指導,組織制修訂鐵路行業標準,組織編制鐵路國家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鐵路技術標準國際化工作。
第六條鐵路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和鐵路國家標準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第七條對沒有國家標準、需在鐵路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鐵路行業標準:
(一)鐵路基礎通用技術要求和術語、符號、制圖方法。
(二)鐵路系統性、相容性和互聯互通等技術要求。
(三)鐵路專用裝備和系統通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
(四)鐵路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驗收等品質要求,以及專用的試驗、檢驗、評定等方法。
(五)鐵路工程造價辦法規則、費用標準、專業定額、價格資訊。
(六)鐵路裝備、建設和營運的安全要求,運輸組織作業具體要求由鐵路運輸企業規定。
(七)鐵路環境保護、運輸服務品質、衛生健康要求。
(八)鐵路建設營運中需要統一的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第八條鐵路技術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並與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
禁止利用鐵路技術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九條鐵路行業積極開展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鐵路技術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十條鐵路技術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符合條件,且具有技術創新、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水平高,同時取得顯著效益的標準,應當納入科技獎勵範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國家鐵路總署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簡稱「科技與法制司」)負責鐵路技術標準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編制鐵路行業的標準管理辦法,編制鐵路標準化發展規劃。
(二)建立並完善鐵路技術標準體系,組織開展鐵路技術標準基礎研究工作。
(三)編制國家鐵路總署年度標準計畫計劃,並提出計畫經費預算。
(四)組織編制、釋出鐵路行業標準,並委托出版機構出版;組織編制、報批鐵路國家標準。
(五)管理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和鐵路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簡稱「歸口單位」)。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在鐵路行業設立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組織開展鐵路技術標準宣貫、實施、復審、監督工作;負責組織鐵路行業標準的解釋,研究提出鐵路國家標準解釋草案。
(七)組織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組織鐵路技術標準外文版轉譯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鐵路總署委托鐵路行業標準化專業審評機構,承擔鐵路技術標準的技術支撐工作(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由歸口單位承擔),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鐵路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體系調整建議,提出鐵路技術標準年度計畫計劃建議。
(二)承擔鐵路技術標準復審、標準報批稿的技術稽核和形式審查、標準檔案及標準資訊管理工作。
(三)組織國際標準的收集、分析工作,承擔鐵路技術標準國際化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國家鐵路總署委托相關標委會或歸口單位,承擔鐵路技術標準的具體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貫徹國家和鐵路行業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提出歸口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計劃和措施建議。
(二)承擔歸口專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體系的研究工作。
(三)提出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年度計畫計劃建議。組織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工作,對標準內容、編制進度、編制品質負責。
(四)負責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的宣貫工作。組織收集歸口專業標準實施資訊,開展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提出標準復審建議。
(五)組織開展歸口專業國內外鐵路有關標準的收集、比對分析、交流工作,跟蹤、研究歸口專業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組織歸口專業標準外文版轉譯,開展國際標準制修訂等工作。
(六)承擔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檔案及標準資訊化管理工作。
(七)負責研究提出歸口專業鐵路技術標準解釋草案。開展歸口專業標準的技術咨詢服務工作。
(八)開展標準起草人的管理、培訓工作。
(九)負責歸口專業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專業間協調、擇優選擇編制單位並簽訂合約、提出標準編制和外文版轉譯工作經費預算方案。
(十)負責收集、測算和釋出鐵路工程價格資訊,收集和分析鐵路工程投資(預)估算、設計概(預)算、竣工決(結)算等資訊資料。
(十一)承擔國家鐵路總署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鐵路技術標準編制單位在標委會或歸口單位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辦法及標準計畫合約開展標準編制工作,對標準內容、編制進度、編制品質負責,並建立標準計畫檔案。
(二)收集標準實施中的意見和修改建議。
(三)參與標準宣貫、標準復審、標準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鐵路技術標準編制單位應當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單位。標準起草人應當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胡豐富的實踐經驗,標準第一起草人應當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並全過程主持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六條鼓勵鐵路行業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積極參與鐵路技術標準研究、起草工作。
第三章 標準計劃
第十七條科技與法制司根據鐵路建設營運、品質安全、監督管理等要求,組織編制裝備技術、工程建設、運輸服務標準年度計畫計劃。
相關單位申報標準計畫時,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附有標準草案或標準提綱。采用國際標準的計畫,應當附有采標譯文。各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按照編制年度標準計畫計劃的原則和要求,對標準計畫申報材料進行稽核,提出標準計畫建議。經科技與法制司或歸口單位組織對標準計畫建議進行專家評審後,形成年度標準計畫計劃建議。
鐵路行業標準計劃由國家鐵路總署批準下達,鐵路國家標準計劃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審批。
鐵路國家標準計劃計畫和鐵路行業標準計劃計畫應當納入國家鐵路總署年度標準計畫計劃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鐵路總署標準計畫實行合約管理。對於鐵路行業標準計劃計畫,科技與法制司可根據授權代表國家鐵路總署與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簽訂標準計畫合約。對於鐵路國家標準計劃計畫,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的要求簽訂標準計畫合約。
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鐵路行業標準計劃、鐵路國家標準計劃和合約,組織標準編制單位完成標準編制工作。標準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計劃和合約,按時完成標準各階段稿並及時報送標委會或歸口單位。
第十九條國家鐵路總署鐵路技術標準計畫計劃執行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標準計劃計畫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程式是:
(一)確需增補、撤銷的標準計劃計畫,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提出增補建議、撤銷申請,報國家鐵路總署審批。
(二)確需對標準計劃計畫的標委會或歸口單位、負責起草單位、起止年限、采標程度等內容進行調整的,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提出申請,報科技與法制司審批。
第二十條鐵路行業標準計畫經費實行預算管理。計畫經費可根據標準的重要性、工作難度、工作量、制修訂等因素進行分檔。計畫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執行國家鐵路總署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標準制定
第二十一條鐵路技術標準制定應當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範透明,充分發揮建設、營運、裝備制造、科研院校等單位的作用。鐵路技術標準應當在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研究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編寫規則的要求起草。
第二十二條鐵路行業標準計畫包括制修訂計畫、基礎計畫、管理計畫三種型別。國家標準計畫為制修訂計畫。
第二十三條鐵路技術標準制修訂計畫的工作程式包括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階段。工程建設標準在征求意見稿階段之前,還應當有工作大綱階段。
第二十四條工作大綱應當包括編制目的、章節結構、主要內容等。工作大綱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五條征求意見稿應當包括標準正文、編制說明等內容。征求意見稿應當公開征求意見,也可同時定向征求意見。鐵路行業標準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鐵路國家標準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60日。征求意見的物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定向征求意見的物件,如無意見也應當回復說明。必要時可再次征求意見。
鐵路工程建設標準征求意見稿由標準歸口單位組織技術審查。
第二十六條送審稿應當包括標準正文、送審報告(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內容。
鐵路裝備技術、運輸服務標準送審稿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技術審查,其中重要標準的送審稿應當在會議審查前由科技與法制司征求相關單位意見。鐵路工程建設標準送審稿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征求意見的物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無意見也應當回復說明,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報批稿應當包括標準正文、報批報告(或編制說明)等內容。確需對標準報批稿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修改時,應當經科技與法制司同意,重新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技術審查。
標準報批稿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標準編制單位根據技術審查意見提出,報批稿內容應當與標準技術審查時所審定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八條標準技術審查應當堅持程式規範、嚴肅認真、科學客觀原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審查采取會議審查形式(含視訊會議)。審查會應當重點對標準技術要求的科學性、合理性、適用性、規範性,與相關政策、規章制度要求的符合性,以及與其他標準的協調性等內容進行審查。
(二)審查會專家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權威性和廣泛代表性。標準起草人不作為審查專家。參加會議審查的專家應當考慮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公共利益方等具有代表性的單位。行業標準審查專家人數不得少於9人。
(三)會議審查材料至少在會前7日發送至參加審查的單位或專家。
(四)會議審查結果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應當如實反映各方面的意見,明確對標準的修改內容,並附參加審查的單位和專家名單。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應當經與會代表透過。審查會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應當充分討論和協商。會議審查采用協商一致的原則,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於審查專家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透過。
第二十九條標準編制單位及標委會或歸口單位對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制品質負責。
第三十條鐵路技術標準報批稿由鐵路行業標準化專業審評機構或工程建設標準歸口單位進行技術稽核和形式審查,報送科技與法制司。
第三十一條基礎計畫的工作程式包括工作大綱、中期檢查、結題驗收階段。工作大綱和中期檢查可根據需要進行。
工作大綱應當包括計畫背景、主要內容、進度計劃等,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審查。中期檢查應當形成階段性成果,由歸口單位組織審查。結題驗收應當完成計畫報告,由科技與法制司組織審查。
第三十二條管理計畫的工作程式根據計畫特點和要求確定。
第三十三條應對突發緊急事件、滿足鐵路建設營運急需做出快速反應的鐵路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可以簡化工作程式、縮短時限要求。
第三十四條重要鐵路技術標準報批稿應當送出國家鐵路總署技術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鐵路行業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鐵路行業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實施該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其管理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鐵路行業標準確需采用國際標準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版權政策,獲得國際標準組織中國成員體同意。以國外標準為基礎起草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國外標準釋出機構的版權政策。
第五章 標準釋出
第三十七條鐵路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總署批準釋出,釋出公告在國家鐵路總署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鐵路行業標準釋出後,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備案。
鐵路國家標準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八條鐵路行業標準按照國家對行業標準的管理規定統一編號。鐵路行業標準的編號由標準的代號、標準順序號及標準釋出年份號組成。
第三十九條鐵路行業標準由具有相關出版資質的單位完成出版工作。標準出版單位對出版的標準文本品質負責。標準的出版周期一般為自標準釋出之日起60日。
第四十條鐵路技術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所形成的標準檔、材料,由科技與法制司委托標委會和歸口單位、鐵路行業標準化專業審評機構按長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六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鐵路行業標準釋出後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在國家鐵路總署政府網站公開標準文本,供公眾查閱。
第四十二條國家鐵路總署各部門、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應當按職責組織鐵路技術標準的宣貫和推廣實施。
第四十三條鐵路行業標準的釋出與實施一般應當留出過渡期。標準修改單或局部修訂可自釋出之日起實施。
鐵路行業標準釋出後實施前,可以選擇執行原鐵路行業標準或者新鐵路行業標準。其中,鐵路工程造價標準釋出後實施前執行原標準。
新鐵路行業標準實施後,原鐵路行業標準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國家鐵路總署各部門、標委會和歸口單位、編制單位應當在日常工作中主動收集鐵路技術標準實施資訊,並按職責進行分析處理。鼓勵單位和個人如實反饋鐵路技術標準在實施中產生的問題和修改建議。
第四十五條鐵路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總署解釋,鐵路行業標準的解釋與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標準解釋草案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編制單位研究提出。標準解釋釋出後,國家鐵路總署應當自釋出之日起20日內在國家鐵路總署政府網站公開解釋文本。
第四十六條鐵路技術標準可以采用標準修改單或局部修訂方式對標準個別技術內容進行修改。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標準應當進行修改或局部修訂:
(一)部份內容已制約了科學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套用。
(二)部份內容經修訂後可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三)部份內容需補充規定、最佳化完善。
(四)部份內容需與國家相關標準相協調。
鐵路技術標準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提出修改申請,經科技與法制司審批,裝備技術標準和運輸服務標準修改單按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三個階段進行,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可按送審稿、報批稿兩個階段進行。
第四十七條鐵路技術標準實施後,應當適時對標準的適用性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復審結論包括繼續有效、修訂、廢止三種情形。
鐵路行業標準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的程式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在公告廢止前公開征求意見。廢止公告應當在國家鐵路總署政府網站公開。鐵路行業標準復審結果由國家鐵路總署批準,以公告形式釋出。
鐵路國家標準復審結果由國家鐵路總署稽核,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八條鐵路行業標準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權保護,國家鐵路總署享有標準的版權。
第四十九條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裝置制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品質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在鐵路行業標準執行過程中,現行專業定額未涵蓋且工程急需時,投資人可結合工程實際編制補充定額,並報送科技與法制司備案。
第五十條科技與法制司定期對釋出的鐵路技術標準,開展與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標準間協調配套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國家鐵路總署各部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按職責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行為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編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與法制司可以視情況調整編制單位: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標準起草任務的。
(二)標準編制品質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利用起草工作為本單位或者相關方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影響標準制定工作公正公平的。
(四)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國家鐵路總署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鐵路總署各部門應當按職責及時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鐵路行業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對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團體和企業標準化工作。
鼓勵鐵路行業相關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鐵路國家標準和鐵路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已有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重復制定團體標準。團體標準不得出現抄襲標準等侵犯標準著作權的行為。
鼓勵符合條件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轉化為鐵路行業標準和鐵路國家標準。
第五十四條鐵路技術標準外文版轉譯工作按照【鐵路行業標準轉譯出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鐵路總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23號)、【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24號)、【鐵路工程造價標準管理辦法】(國鐵科法〔2014〕31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網 作者:伍策 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