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城煙火半城仙」,明年1月1日起,諸如此類的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不能隨便用了。日前,泉州市文旅局印發了【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適用範圍、管理機構、使用方式、使用原則、審查公示、異議處理、使用範圍等12個方面提出具體規定。
公益使用也得申請
據悉,該規定所述智慧財產權是指管理單位透過向國家商標局、智慧財產權局等部門申請註冊,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專有權利: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客體。
市文旅局有關負責人說,規定的主要亮點是:明確公益使用和有償使用等情形及其申請流程,明確形式審查中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確暫停和停止使用授權的情形,明確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單位職責。泉州市文物保護中心和泉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為管理單位,對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進行保護管理,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網域名稱權,以及其他依法依規等歸屬市文旅局的智慧財產權。
管理單位的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可透過公益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進行使用。在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各行業部門、新聞媒體、社會組織開展的文旅創新創意、城市行銷推廣、誌願服務、研討會、展覽、展會等公益性活動中使用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的,應當向管理單位提出使用申請。管理單位對上述使用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報請市文旅局稽核同意後,有關主體可以在公益性活動中使用管理單位的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
市場主體使用管理單位的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應當向管理單位提出使用申請。管理單位對上述使用申請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報請市文旅局稽核同意後,簽訂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授權使用合約,並向社會釋出,有關主體即可按照合約約定使用管理單位的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
不予受理:不符合本規定適用範圍及原則規定的;申請材料提供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申請主體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危害國家安全、違背公序良俗、妨害公共利益或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不符合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類情況暫停使用
在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使用中,存在輕微問題的,由管理單位對使用主體進行約談。
出現下列情形的,暫停對使用主體的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使用授權:超授權範圍使用管理單位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的;使用主體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使用授權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使用監督檢查的;其他需要暫停使用的。
規定指出,上述問題整改後,經管理單位確認同意,即可恢復使用主體的使用資格。整改不到位的,停止其使用資格。有償使用管理單位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的主體,授權使用合約到期如需繼續使用,使用主體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單位重新提出使用申請,經市文旅局核準登記後,另行簽訂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授權使用合約,並釋出公告。
歡迎合規合法使用
「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是一座富礦,歡迎大家合規合法使用。」該負責人介紹說,下一步,泉州將及時制定申報指南等,發動各文旅企業積極響應號召,積極申請使用文旅產業智慧財產權,充分利用政策資源,切實提升文創文旅智慧財產權的運用能力,促進泉州文旅經濟高品質發展,實作從「網紅」到「長紅」的跨越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