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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鐵座位被占換回後遭 3 人毆打,目前派出所已介入,涉事人將受到什麽處罰?

2023-09-16新聞

很多人把更換座位當成他人的義務,總認為他人有義務給自己行個方便,特別是在同行人員沒有買到相鄰座位的情況下。殊不知,他人願意換座位是情分,不願意換座位是本分。

我現在獨自乘坐高鐵時,如果是同一車廂的人要換座位我一般都會同意。如果不是同一車廂要求換座位,我一般不會同意,懶得把行李搬來搬去。如果到站不一樣,還會涉及又要換回來的問題,一般拒絕理由就是「懶得動」。

回到這次新聞的本身,從新聞報道的圖片看,女子受的主要是皮外傷,不足以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因此對於毆打她的3個人,現在派出所已經介入,後續的結果可能是罰款+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我認為,如果僅僅是罰款+拘留,對於這3人完全起不到震懾效果,過幾天就出來了。

我認為, 可以考慮在一段時間內把在火車上鬧事的人員納入乘坐「黑名單」,限制其在一定時間內乘坐火車,或者說限制其乘坐高鐵。

2018年,發改委牽頭釋出過【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4號), 其中規定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的人員可以作為嚴重失信人員,由鐵總公司限制其乘坐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一)嚴重影響鐵路執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
1.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不想好好坐高鐵,那就坐坐綠皮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