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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自由到底是什麽?

2015-10-23新聞

美國海軍這兩年在中國南海和台灣海峽附近轉悠時,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就是「航行自由」,而指責中國時也常常說中國阻礙了「航行自由」。航行自由到底是怎麽回事呢,我總結整理了從早期到現在的內容,先從歷史背景講起:

在17世紀以前,所謂自由航行是不存在的,西方各國間在戰爭期間都在海上進行了大肆劫掠的活動,當時的準則是「敵方貨物可以在中立船只中被捕獲,中立貨物可自由運上敵船,中立航行在戰時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該準則在當時被歐洲人稱之為Consolato de Mar規則。

在17世紀隨著海上馬車夫荷蘭的崛起,做為歐洲主要的航運國,迫切需要一個自由和安全的航行原則,於是倡導實施所謂「自由船只導致自由貨物」原則,含義就是即使是敵方貨物,只要是在中立船只上,也是不可侵犯的。該原則在提出後得到了法國和鄂圖曼帝國的支持。

荷蘭透過和各大列強簽訂條約的形勢,逐步建立了一個雙邊條約網路,在互惠的基礎上擴充套件「航行自由」,這樣荷蘭的船只在18世紀開始的許多歐洲戰爭中保持中立,然後為所有交戰方提供航運服務。

但當時的海上強國英國並不喜歡這樣,因為荷蘭的這一特權破壞了英國的海軍封鎖效能,特別是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荷蘭借此突破了英國在美國西海岸的封鎖,為美國提供了大量急需的物資。因為美國在獨立戰爭中對此獲益良多,也就是從建國之初就開始對「航行自由」全力支持。

雖然當年英國反對此原則並為此引發了第四次英荷戰爭,但俄國女皇葉卡捷琳娜二世表示支持該原則,1780年3月葉卡捷琳娜二世發表宣言,聲稱「自由船只,自由貨物」的原則是中立國的基本權利。並為了捍衛這一原則抵抗英國對中立船只的騷擾,成立了「武裝中立聯盟」,開了武裝護航的先例。

美國在剛獨立時還是一個不入流的新興小國,戰後百廢待興,急需發展經濟和貿易,自然也是全面支持航行自由原則,並下定決心絕不介入歐洲各國糾紛和戰爭,而是本著自由的原則向敵對戰爭的各方出售物資,只要能掙錢啥都可以賣。

但就在這時,美國又和曾經的盟友和恩人法國交惡發生了沖突,沖突的表現形式就是劫掠貿易船只。

獨立戰爭中法國國王路易十六出於打擊英國的目的,大力支持了美國的獨立運動,可以說要錢給錢要人給人,美國人因此對路易十六和法蘭西王國非常有好感,路易十六當時在美國擁有跟「建國先賢」類似的地位。

但1792法國大革命成立了法蘭西共和國並砍掉了國王路易十六的腦袋,這讓美國深感震驚。接著法蘭西共和國因為財務緊張,要求美國歸還在獨立戰爭中對法國的借款,美國回復說「自己欠的是法蘭西王國的債而不是法蘭西共和國,所以債務已經自動消失」,這導致法美關系逐漸惡化。

接著法國同英國爆發沖突,法國要求根據當年美國和法蘭西王國簽訂的軍事同盟中的條款,對英開戰。而美國的回復是那個同盟是和法蘭西王國簽的,現在這個王國已經沒了。而且當時簽訂時特別註明針對「防禦性沖突」,這次是法國主動對英國宣戰,所以我們不會參戰。而且美國還和英國在1794年開始全面恢復了雙邊貿易。

美國的行為讓法國大怒,於是在1796年法國海軍開始襲擊美國在大西洋地區的貿易船只,由於美國獨立戰爭中的大陸海軍早在1785年就已解散,而於1794年重新武裝的美國海軍船只還在建造中,因此美國對法國的劫掠短時間內無可奈何,只能任由法軍襲擊美國商船,導致美國損失慘重。以致美國當時不得不請求英國海軍出面保護來往於美英之間的商船。

此後美國開始重新重視發展海軍,並在1798後和法國在海上爆發了多次沖突。直到1799年11月拿破侖發動霧月政變上台後開始尋求同美國和解,雙方於1800年9月30日簽署了【莫特方丹條約】,承諾保護彼此的海上貿易不被攻擊,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從而結束了美法準戰爭(因為雙方沒有宣戰)。

此外隨著美國貿易的對外拓展,海盜也成了美國對外貿易的一大阻礙,特別是北非地中海地區的巴貝瑞沿岸(如今的艾爾及利亞和利比亞地區)的海盜,當時大肆劫掠美國貿易船只(因為沒有歐洲各國海軍的保護),並把船員販賣為奴隸。

當時美國實力太弱,所謂建國先賢如傑佛遜和亞當斯為了營救被海盜劫持的船員,先後前往歐洲與海盜代表談判,並支付了大量的贖金。海盜要求美國以後每年交22萬美元的保護費才能讓美國貿易船只安全透過,而這筆贖金幾乎占了美國政府那時財政支出的近20%。在這種情況下,美國國會於1794年透過了【海軍法案】,決定重新建立一支海軍來保護美國船舶免受攻擊。

為了打擊海盜,美國的年輕的海軍在和法國和解後,先後於1801年和1815年發動了兩次巴貝瑞戰爭,徹底消滅了這一地區的海盜並幫助美國開啟了地中海的貿易市場,而且向歐洲各國展示了美國捍衛自己海洋權力的決心和實力。

1812年,英國和法國的拿破侖打的如火如荼,英國宣布對法國海岸實施封鎖,皇家海軍攔截扣押來往兩國間的美國商船,因為英國當時海員缺乏,還強征美國商船上的英裔船員入伍,這導致了美國的反擊,以維護大西洋自由貿易為由對英國宣戰,也就是史稱的美英第二次獨立戰爭。

雖然這次戰爭美國連首都的白宮都被英國人燒了,但美國年輕的海軍在前期卻打的有聲有色,而且自那以後,所謂「自由航行」和「自由貿易」就成了美國人眼裏的金科玉律,而維護這個原則也被美國人認為是自己的天賦之責。

最終西方各大國於1856年發表了巴黎海戰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Naval War),接受了「自由船只導致自由貨物」原則。此後這一新原則成為全球海洋法法律體系的一部份。

第一次世界大戰美國在對德宣戰時的主要理由就有美國中立權利未受尊重、海上航行和貿易遭到德國潛艇破壞。此後美國總統威爾森在1918年的巴黎和會上提出的14點和平綱領的第2點即為航行自由,他對國會表示,美國和其他國家參戰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捍衛「絕對自由的海洋航行」的普世原則。

美國在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三個月,羅斯福總統向美國解釋美國海軍在大西洋對美國去英國的貨輪進行武裝護航的解釋就是「我們的海空巡邏……肩負著維護美國海洋自由政策的責任」。

進入二十世紀,隨著武器效能和人類對海洋開發能力的提升,各國開始把目光從陸地轉向海洋,於是對各自海域的控制和領海的劃分開始出現爭議。

在二戰前,國際上對領海的範圍認定是從陸地起算3海裏以內為領海範圍,這個標準也是荷蘭人最先制定的,至於為什麽選3海裏,那是因為18世紀時荷蘭海軍岸防炮的最大射程就是3海裏,就定義3海裏以內屬於各國的領海,在這個範圍內各國自己說了算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或義務,而3海裏之外就算是公海。

但此後隨著技術的發展,大炮的有效射程已經遠遠超過了3海裏,而且隨著勘探技術和漁業捕撈技術的發展,為了控制海底礦藏和漁場、劃分責任歸屬開始出現爭議,國聯曾在1930年召開會議對此討論,卻沒有結果。

二戰後獨立出了許多新的國家,在海域劃分上更出現了諸多問題,特別是在領海的定義上,老牌資本主義國家海軍實力較強,對海洋開發的技術掌控也多,傾向於維持原狀。但蘇聯和新興國家覺得這樣吃虧,認為先把地方占下來,以後等有實力和技術再開發不遲,於是紛紛宣布擴充套件領海的管轄範圍,從12海裏(例如中國)到200海裏(蘇聯)的要求都有,甚至美國當時為了抵制蘇聯200海裏領海權的要求,還提議幹脆以整個大陸棚劃分。

到了1967年,全球只剩下22國還沿用3海裏的早期規定,有66國宣告了12海裏領海,還有8個國家宣布了200海裏領海管轄權。截止到目前,只有新加坡和約旦由於地理原因還接受3海裏的領海範圍。

聯合國為此在1958年透過了【公海上航行自由公約】,保障在海上自由航行權利和船舶安全。並在1958年、1960年和1973年三次召開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試圖整合出一個全球各國可接受的新的海洋公約,最終在1982年各國基本達成了共識,【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該公約對有關「領海」、「群島」做了定義,並對專屬經濟區、大陸棚、海床資源歸屬、海洋科研以及爭端仲裁等都做了規定,所有簽約國認可該公約並願意按此公約的約定處理海洋權益。

該條約中文版在聯合國網站上的連結:

https://www. un.org/depts/los/conven 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_c.pdf

該公約的287條規定了簽約國在產生爭端時的4種解決方式,即可以分別透過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和特別仲裁法庭進行裁決。

當年南海仲裁開始時,中國的法律專家曾建議中國應先宣布結束該公約,再宣布不應訴,否則在法理上是吃虧的。這也是現在西方為什麽一直批評中國南海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美國並沒有簽署該公約,公開理由是反對公約第十一章關於成立國際海底管理局的規定,認為其違反自由經濟與開發原則,但美國宣稱會遵守除此章之外的其他條文。此後美國總統柯林頓曾於1994年表示同意加入公約並提請美國參議院批準,但迄今美國國會尚未批準。

還在聯合國海洋公約探討階段,美國卡特政府在1979年就率先自行提出了「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計劃。該計劃的主旨就是防止沿海國家的「過度海洋主張」,從而限制美國的貿易船隊和軍事力量在全世界各水域的機動暢通。

在該計劃實施後,美國每年都向一些國家和地區宣布限制措施的海域派遣海軍艦船及軍機,以顯示美國不接受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權利主張。近些年的航行自由行動中,美國對中國、厄瓜多爾、伊朗、印度、菲律賓、南韓、台灣等19個國家和地區「提出了挑戰」。

美國認為的「過度海洋主張「主要是以下兩點:

領海基線采用直線畫法。

目前領海基線有三種劃分,分別是正常基線法,直線基線法以及混合基線法。

正常基線法就是以落潮時海水退到離岸邊最遠的哪一條線為基線;再向外延伸到國家規定的12海裏為領海寬度。這是美國等西方國家認可的領海劃分方式。

另一種劃法是直線基線法,這種基線法就是在大陸沿岸對海的最遠突出部或沿海島嶼上選定某些點作為基點,把連線各相領基點所得到的折線作為領海基線,以此作為基線的起點,向外延伸到國家規定的領海寬度即為領海線。中國和部份國家采用的就是這種劃分方法。

直線基線法

雖然早在1951年國際法院便在判決中確認這一方法「不違反國際法」。但美國不承認,認為這種直線畫法占用的海域太寬,而是應按海岸線的弧度用正常基線法進行劃分。

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各沿海國有200海裏專屬經濟區,在專屬區內可以擁有三條管轄權:1.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2.海洋科學研究;3.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所以美國認為,只要不違反上述三條管轄權,美國就有權在各國專屬經濟區開展包括軍事航行在內的任何活動,也允許外國軍艦在不違反國際法條款的情況下進入美國的專屬經濟區乃至領海。

美國幾乎每年都會釋出一個【自由航行報告】,其中對中國「過度的主權聲索」的描述就是:領海基線直線劃法、對飛越防空辨識區或穿越專屬經濟區但無意進入中國領空領海的飛機和艦船實施限制、對外國實體在專屬經濟區的勘探活動定為非法。

舉例來說比如美國軍艦穿越台灣海峽,中國一直強調美國非法、強闖台灣海峽。中國外交部的說法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國內法,台灣海峽水域由兩岸的海岸向海峽中心線延伸,依次為中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中國對台灣海峽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同時也尊重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

但美國的回復永遠是美國軍艦「「台灣海峽是一個國際水道,台灣海峽的海上和空中的公海航行自由,受到國際法的保障。」

根據美國海軍頒發的【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認為各國領土24海裏以外的水域都是可以自由航行的‘國際水域。手冊上註明西太平洋的台灣海峽、宗谷海峽、大隅海峽、宮古海峽等共同被列為公海自由水域。」因為台灣海峽最窄處約70多海裏,最寬處約 220海裏。即使根據兩岸政府各自宣告的領海及毗連區範圍,還是有一大塊覆蓋不到的部份。美國認為在個區域內航行中國管不著。專屬經濟區保護的是當事國的海洋開發經濟權利,不能幹涉專屬經濟區裏的航行自由。

美國國防部曾對「航行自由計劃」做出這樣的評價:「‘航行自由計劃’作為一種爭取沿海國家不折不扣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航行和飛越條款的手段,其效果令人滿意;它明確而又令人信服地向國際社會展示了美國不會預設過度海洋主張的意誌;它在約束那些與【公約】不相容的有關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的過度主張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不僅如此,它還促使一些國家保持其國內法與【公約】的一致。」

2005年美國公開釋出的【國家海洋安全戰略】報告,報告中強調美國國家海洋安全戰略以「三大原則」為總體指導:第一,維持海洋自由是國家頭等大事(top national priority);第二,美國政府必須促進和保護商業,以確保海運的不間斷流動;第三,美國政府必須促進受歡迎的商品和人員的跨越國境流動,同時排除危險人物和物質的入境。美國自己的智庫曾評價這「三大原則」其實為「一大原則」,即符合美國自身利益的「海洋自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