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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與人民政協

2024-01-09新聞

全過程人民民主包含協商民主這個重要實踐形式。人民政協則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

民主,從其實質來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要實作人民最廣泛、最有效的政治參與,就要保障人民民主權利是持續行使、而不是一時一事的,就要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透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在中國,這兩種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選舉民主是保證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選舉民主具有階段性的特點,用政治學的術語講是一種起點民主或斷點民主,易導致在投票之後或非選舉期間人民難以行使權利的問題。如何透過選舉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讓人民持續而直接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運而生,它是中國民主建設的偉大創舉和偉大實踐。選舉民主加上協商民主,人民持續參與政治、當家作主,才能在全過程中得到完善和充分保證。

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透過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單位等渠道,就國家重大方針政策、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特別是涉及群眾利益的實際問題進行廣泛的民主協商,可以增進共識、增強合力、拓展人民群眾有序政治參與。推進協商民主,要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重要原則。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來決定和調整決策和工作。要堅持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真正有用,使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要堅持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的發展方向。要透過各種途徑、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就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特別是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廣泛協商,既尊重多數人的意願,又照顧少數人的合理要求,廣納群言、廣集民智,增進共識、增強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政協以憲法、政協章程和相關政策為依據,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為保障,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於一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在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中國協商民主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人民政協的組織架構,可以為構建中國協商民主體系提供基礎性的作用;人民政協豐富的協商民主經驗,可以為在黨的領導下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提供有力的實踐支持;人民政協比較成熟的協商議事規則和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可以為構建程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提供堅實的制度基礎;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可以對其他協商渠道起到配合支持作用;人民政協長期形成的平等、寬容、友善的民主氛圍,可以對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起促進作用。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對人民政協提出的新要求,人民政協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協商議題提出、活動組織、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更加靈活、更為經常開展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探索網路議政、遠端協商等新形式,提高協商實效,努力營造既暢所欲言、各抒己見,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協商氛圍。

政協協商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其功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政治引領、導向功能。政協協商的過程是中國共產黨實作黨的領導的過程。

——利益表達、協調功能。面對社會和利益多元化,透過協商進行利益表達,求同存異,協調關系。

——決策協商、咨詢功能。政協委員中人才眾多,分布層面廣,知識層次高,社會聯系廣泛,他們透過協商和咨詢,對決策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供決策參考資訊和政策選擇方案,推進決策科學化,可以降低決策失誤導致的政策風險和社會問題,使決策更能夠全面反映各個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社會疏導、穩定功能。政協協商為社會提供了一種制度化、組織化的政治參與路徑,有助於拓寬、暢通各種利益表達渠道,更好地反映不同階層、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從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無序的、非理性的、抗爭性的政治參與,保持社會的穩定。

——凝聚共識、整合功能。參與政協協商的各方透過民主的、平等的、真誠的協商來討論公共事務,在廣泛參與的基礎上尋求共識,實作公共利益最大化,增強公眾對公共政策的認同。政協協商可以使決策更加符合社會各個階層的利益要求,從而能夠得到社會各種力量的合作與支持。協商和討論,使參與者體驗到決策是共同做出的,增強執行政策的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推動政策的輸出和執行,更好發揮政策效應。

△本文作者: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副會長、第十三屆全國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葉小文

作者:葉小文

文字編輯:杜軍玲

新媒體編輯: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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