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共8條,其中3條涉及民營企業的利益保護問題,4條涉及行賄受賄犯罪。整體來看,有一個共同特點:更加註重法治平等。
無論是保護國有或民營企業,還是懲罰行賄與受賄犯罪,它們在法律上都應該被平等對待,而不是偏重一方。平等是法治的重要理念,也是人性的基本需求,中國自古有句民諺「不患寡而患不均」,本次刑法修正是平等理念在刑事立法中的進一步體現,凸顯中國刑事法治的進步。
近年來,隨著民營經濟在中國經濟開發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對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在刑法上予以平等保護的呼聲也越發強烈。中央多次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實作在法律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
中國1997年刑法所規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均屬於身份犯,只有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相應行為才構成犯罪,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實施上述三類行為的,不構成犯罪。所以,上述三罪的保護物件只限於國有企業,而不包括民營企業。
實踐中,這種立法產生了爭議,有學者認為該規定違反了刑法平等保護原則;但同時也有學者為這種不平等保護進行辯護,他們認為對國有財產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往往要高於對私有財產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刑法對國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差異性保護也是必要的。
時至今日,侵犯民營企業合法利益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國家政策也一再強調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重要性,刑法的跟進迫在眉睫。
為此,本次刑法修正在上述三罪條文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明確對民營企業相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刑法規定行為,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也要依照第一款國有公司、企業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再來看關於行賄受賄犯罪的修正。行賄是腐敗的汙染源,近些年中央高度重視從源頭上治理腐敗,堅持行賄受賄一起查,有必要進一步糾正以往立法及司法中倚重「汙點證人」理論,過於輕縱行賄人的做法。
本次修正案明確,對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行為予以從重處罰。如對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計畫中行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等。同時還增強單位行賄罪與一般行賄罪刑罰的平等性,對單位受賄罪和行賄罪增加了刑罰力度,將法定最高刑5年調整為7年。
從本次修改內容可見,立法為嚴懲行賄犯罪,從行為型別、罪刑均衡、加重處罰等角度加大對行賄犯罪總體處罰力度,以回應黨的二十大及十九大所提出的「行賄受賄一起查」的腐敗治理要求。
此前,中國打擊腐敗犯罪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現象,司法機關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強。一些地區甚至還有不成文規定,只要行賄人坦白交代行賄事項的,可以不作刑事犯罪處理,這種做法明顯違背刑法的平等精神。從「北大法寶」資料庫可見,截至2023年12月30日,受賄罪裁判文書近13萬份,而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加在一起的裁判文書僅3萬余份,行賄、受賄的裁判文書數量懸殊,與行賄、受賄是對向犯的實際顯然不符。
可以預見的是,此次刑法修正必將對刑事司法帶來重大影響。接下來,司法機關有必要集中開展對行賄類犯罪,以及侵犯民營公司企業利益類犯罪實施專項打擊的行動,把刑法修正案彰顯的平等精神落到實處。(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