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青島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汲斌昌受賄案,對被告人汲斌昌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汲斌昌利用擔任山東省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廳長、山東省副省長及山東省青島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6億余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汲斌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汲斌昌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現場圖。(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