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進項發票,交企業所得稅後,還需要補齊發票嗎?
公司對公帳戶有一筆進賬10萬元,但是沒有開發票出去,對方只需要收據;現在以法人備用金的形式支取這筆錢,也沒有其他發票開進來,那麽是不是要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現在是小微企業,2.5%的企業所得稅,交2500元錢稅金之後,是可以不用管發票的問題了,還是需要後續還是得補齊發票來?
代理記賬的會計說不用管了,但是朋友會計說還是要補齊,不然後面登出什麽的會很麻煩,請教一下。
解答:
企業銷售商品沒有在次年匯算清繳結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貨物購進發票,其銷售商品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但是,如果在5年內補充取得購進商品的發票,可以按規定進行追補扣除,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按規定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 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該計畫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如果企業能夠補充取得發票的,應及時補充取得。
同時,企業沒有按規定取得發票的,還面臨著一層稅務風險,【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六)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 如果稅務機關稽查發現給予1萬元以下罰款,企業難道不冤枉嗎?
稅務風險二: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備用金的名義借出資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畫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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