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條款)被稱為僵屍條款、窩囊廢條款,就是因為這個正當防衛要麽不容易被認定,要麽很容易認定為防衛過當。
所以面對侵害時,你要麽跑得快,那麽做個窩囊廢。
但自從昆山龍哥事件後,這一局面大有好轉。各界尤其檢察院、法院的反思促使正當防衛條款,逐漸回歸了其本質:
優先保護防衛者;
以正義對抗不正義;
法律不強人所難,不以不近人情、苛刻的標準去判斷「過當」。
但這一案件,重點解決了防衛「過當」的問題,對正當防衛中的「正當」兩字,討論的卻不充分。
而題主的問題,也正是在此。
不是你後動手就屬於正當防衛的。 正當防衛中的「正當」兩字,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1,程度的適當;
2,時間的緊迫。
比如:
1,你和同事發生的糾紛,對方先動手。你還手,結果造成了對方輕傷。這種情況肯定屬於故意傷害。
鬥毆雙方處於相互交錯的社會關系中,比如同事、同學、鄰居等,且都是赤手空拳,這種情況下,刑法並不願意貿然進入你們之間的糾紛。
因為說不定你們本來第二天就能一笑泯恩仇,但刑法一旦介入,就容易造成永久隔閡。
如果在法律已經介入的情況下,你們仍然無法達成諒解、無法調和這個矛盾,並且雖然未達到輕傷以上,但造成了輕微傷,恐怕雙方也會被行政拘留。
法律都給你們台階下了,你們還解決不了矛盾,那法律只能出手了。
刑法不願意介入的第二個考慮是,在雙方處於這樣的社會關系中,法律願意相信你們雙方能處理好日常的這個糾紛, 即使沖突,也願意相信你們能控制好度 。
在赤手空拳的情況下,一旦造成輕傷以上,說明你們不能理性的處理日常的、正常的糾紛和矛盾,過了度。即使是對方先動手,你這個行為的程度適當性就也不存在。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2,你和別人發生了糾紛,對方氣勢洶洶的沖了過來打了你一拳,你轉身進了廚房拎了一把菜刀將對方砍傷。這個不叫正當防衛,同樣是在程度的不適當性;
3,你和對方發生了沖突,對方拎著菜刀就沖了過來,你順手拿起桌子上的一個酒瓶甩了過去,對方眼球破裂。
沒問題,屬於正當防衛。
對方手拎兇器的情況下,你有權利護衛自己的安全。
4,你和對方起了沖突,對方拎著菜刀就沖了過來,你轉身就躲進了家裏鎖上了門。你一想不對啊,我吃虧了沒面啊,就開啟門也拎著一把菜刀去互砍。
臥槽,兩把菜刀啊!
輸了太平間,贏了吃子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