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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想不通,為什麽會有民間律師這個行業?

2022-08-28知識

以下是原回答

你以為的法官工作:

沒事的時候喝喝茶,辦案的時候對每份案卷細致審查,字斟句酌。

庭審時與當事人親切交流溝通,認真聽取每一位當事人的心聲陳述。

最終做出公正的判決。

真實的法官工作:

根本不存在沒事情的時候,一年審幾百個案子人都要要傻了。有空還要寫黨政和司法整頓材料。除開庭和審判以外的事情一概不管,由法官助理或書記員處理。庭前要看雙方如書厚的材料,庭後還得思考判決怎麽寫怎麽判。

開庭時:庭前已經送出書面材料的東西不用重復了,雙方有沒有新的說法,沒有就下一個環節。原告(被告)請註意下你的情緒言辭,這裏是法院,沒用的廢話少說兩句,有沒有證據,沒證據就別重復你那些車軲轆話了,趕緊的,下一場開庭的人站在外面等著排隊呢。

以上是大多數 負責任法官 的常態,不負責的,開庭前甚至庭上現場翻案卷看材料。

你以為的「律師辯解」:

法官,對方在扯淡,不是這樣的,對方是在騙你啊!其實應該是XXX,然後開始編故事。

真實的法庭辯論:

尊敬的審判長,就原告提出的XXX訴求,被告代理人意見如下:

一、XXXXX,依照XXX法第XXX條的規定,應當XXXXX,以上詳見被告送出證據X,第X頁

二、。。。。。。。

三、。。。。。。。

你以為的案件事實:

A找B借了10萬塊錢,約定一年,利息每月1%,到期一次還清,轉賬+收據。現在到期了,還錢

辦案中接觸的事實:

你是個律師,B找到你,告訴你A第一次找他借錢是借了10萬,現金,時間大概是去年2月,哪天不記得了,雙方口頭約定了月息1%。

從那以後A每個月都找你借錢,有多有少,利息有的1%有的3%,時間期限有長有短,有的借條有的沒有,但數額大的錢借出去的時候還砍頭息了。甚至有的借條是沒還錢然後利滾利重新打的,舊借條銷毀了。

而且這一年多時間中A多多少少也還了數筆款項,但沒說是還啥錢,B也就收著了。

以上是我真實接觸過的案件,而民間借貸是民商事訴訟中法律關系最簡單的糾紛之一。

那麽現在問題來了:

請問首先你要起訴或者被起訴了,你要做什麽?準備什麽材料?庭前交什麽材料?庭審的時候什麽程式?庭上要幹什麽?

而以上僅僅是程式性的問題,實質的問題上,你這個案子的法律關系是什麽呢?你要準備什麽證據呢?你有的證據沒了怎麽辦呢?

什麽?問法院問法官?你可以試試看法院有沒有這個閑工夫給你做這個普法工作,你以為司法機關是服務業?

以上只是民商事訴訟,定紛止爭。至於刑事訴訟中,控權保民的作用,就更是重要。

如果律師是多余的,那麽只能說明制定律師法以及在制定訴訟法時準許律師代理/辯護的全國人大是傻子,管理律師工作的全國司法行政部門是傻子,認同律師行業存在的全國法學界都是傻子。什麽法律援助中心的坐班律師,各行政機關的律師顧問,公司的法律顧問,那都是有閑錢多的傻子。至於各地的律師協會?哦那簡直就是傻子party。

只有題主你,一雙慧眼,洞察了律師制度的真相。並行出了這令人振聾發聵的疑問。

想不通,就自己去學司法考試的課程嗷,沒人有義務給你擱這上課。

如果你是來網上請教大家的,那就請你在題目中說話客氣點嗷。法官不是傻子,律師也不是。

以下是增補內容

鑒於題主補充變更了部份內容,變更後的內容雖然仍有傲慢,但至少提出了一些合理的疑問,就變更新增的部份,我個人做補充如下,總結了一下主要是幾個老生常談的點。

一、證據為什麽是自己提供而不是「青天大老爺」下場幹活

二、律師為了錢「助紂為虐」,給「禽獸壞蛋」幫腔

三、基於問題二,得出結論,律師都是「狽」,這年頭到底有沒有正義的律師

首先我要立住幾個論點,討論皆基於下列論點為真,以下簡稱ABCD,如果您認為下列論點有誤,那後面的都不用看了

A、沒有無成本的行為,要有行為,就需要付出勞動,就要付出人力物力

B、時光不可倒流,案件一旦發生完畢,除了當事人和目擊者,沒有人可以再親身體驗一遍

C、法院是中立公正的審判機關,不應當對任何人有任何的傾向偏袒

D、人無完人,沒有人可以在每件事上做到絕對無情客觀的聖人,公檢法律概莫能外,應當靠明文制度來規範人

對問題一回答如下:

1、事實上,在刑事訴訟中,公權力是親自下場收集材料的,只不過不是法院收集,而是公安機關收集,公安在偵查並抓捕犯罪嫌疑人後,將相應的材料證據整理成冊,形成刑事案卷,交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在這個過程中,基於D,公安收集材料就是有明顯目的性的,要破案,要保一方平安,這沒錯。

2、基於B和C,法院在審理案件之前,對輸贏對錯並無判斷,也不應該有任何判斷,那麽問題來了,如果法官親自下場調查,我們應該如何保證法官會認真仔細,毫無偏頗的收集證據呢,相信法官的良心?那就違反了D。

如果法院也下場收集材料,那法院和公安的區別在哪呢,法院動手收集憑什麽就比公安要更好呢。那幹脆案子讓一個機關自偵自審,反正也沒差,然後基於D,長此以往就成了一言堂,錦衣衛,蓋世太保。

3、除了刑事訴訟作為被害人一方以外,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中,老百姓是需要自行收集送出相應證據的,基於B,你有什麽證據只有你自己最清楚,最方便。

基於A,法院從物理現實上就不會幫你全包調查取證,因為那需要的人力物力太龐大了,不可能實作。依照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25.6萬件,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574.6萬件、行政案件29.8萬件。光是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我們就已經建立了一個巨大的刑偵部門,難道還要建立一個十倍於公安刑偵的民事偵查部門嗎?這錢你出?

因此在實務中,除非當事人確實本身無法獲取相關證據,而這個證據又比較重要,法院才會依照申請進行調查取證,一般是涉及個人私密商業秘密國家機密等,比較常見的如微信的實名認證資訊,你自己去騰訊肯定不給你,但你又必須要證明聊天物件的真實身份。

對問題二的回答:

1、當刑事案卷送給法院,基於B,法院該如何驗證這個案卷的真實與否?親自再查一遍?那又回到了上一條。聽犯罪嫌疑人狡辯?拉倒吧你信嗎。既然不信嫌疑人,就可以無條件絕對信任所有公檢機關?那又違反了C。因此此時就需要引入一個對刑事案卷起到監督作用的「第三方」,這個人絕對不能和公安檢察院穿一條褲子。

最佳人選其實還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刑事訴訟被告人本人,他絕對不可能和公檢一邊,為了逃避刑罰,被告人一方當然會想方設法指出檢方的謬誤或者漏洞。但問題是,被告人不懂法,不會「講道理」,讓他來辯解搞不好就成了撒潑,啥也不認。有動力,無手段。

2、這時候就需要一個人,既有動力,又懂法,能夠透過講道理的方式指出公檢一方的問題,幫助法院查明真相。這就是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一方的律師,也就是辯護人,但是基於A和D,律師也是人,也會怠惰,也要吃喝拉撒,所以我們透過金錢交易確保律師堅定站在被告人一邊。跟啥過不去別跟錢過不去啊。

此時我們就集齊了刑事訴訟中三方:合議庭(居中法院),控方(受害人及檢察院),辯方(被告人及律師)。控方提出指控,辯方對控方的指控及材料在法律上指出漏洞及謬誤,雙方為了達成各自的目的,就會不遺余力的指出對方的錯誤。而雙方指出的漏洞最終是否正確,這時候就是法官下場判斷了。說白了一個人到底力氣大不大,空口無憑,拔個河才知道,法官就是拔河的裁判。

3、在實務中及歷史上,刑事訴訟的對抗往往是控方占優的,因為控方代表國家公權力,是組織的力量,而辯方律師即使是團體,也不過往往數人而已。其能呼叫的人力物力及許可權,較之控方是遠遠不如的。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然認為辯方有理,控方提出的檢控及案卷材料有不對之處,那只能說明從法律程式上來講,控方本來就有錯,應該糾正。如果你認為但凡公檢提出的都應該是對的,那就違反了D,我們就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對問題三的回答:

1、其實基於問題二的回答,就已經可以解釋律師並不是「助紂為虐」。但我還想正面回答一下, 律師制度的「正義」到底在哪。

2、任何事情都有兩個方面,手段,和結果。在法律上稱為程式和實體。我們必須透過手段,才能實作結果。那麽這又會引出一個問題,手段和結果是如何匹配的呢,什麽樣手段能夠保證想要的結果呢。公平正義的結果是否可以透過不公平不正義的手段獲得呢,人情,道德,直覺,究竟有沒有用?或許有用吧,但沒有人能夠保證這次有用,下次還有用。

因此,我們訂立嚴密的法律程式,一板一眼,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合法就是合法,違法就是違法。人民法院訴訟以 事實 為依據,以 法律 為準繩,其他的一概不予理會。透過正義的手段,保證正義的結果,也就是透過程式正義,保證實體正義。如果你認為你是對的,那你就去舉證,去證明,程式給予每個人充分的救濟渠道,如果你嫌麻煩,不好意思,自助才有天助,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3、律師在訴訟中存在的意義從來都不是為了使訴訟直接獲得一個公平正義的判決,因為那是法官的工作。律師的意義在於作為委托人與法院之間溝通的橋梁。保證每一個委托人不會因為「不懂法」而錯失本應可以爭取的權益。如果說訴訟是一場對決,那麽讓每一個戰士穿戴整齊能夠發揮應有水平再上場,這本身就是公平。

也就是【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胡正義。

當然,實務中並不像我上述所說的那麽簡單,公檢法律,各有各的難處,各有各的小秘密小心思,但這已經不是制度的錯,也不是哪個個人的錯,希望各位「法律命運共同體」能夠一道繼續前進,為法治社會的明天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