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為業主提供建築服務收取建築服務費用本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實務中,建築服務已經提供,但是業主卻遲遲不付款的情形卻成了常態。好多小的建築公司因為遲遲收不到建築服務款無法維持正常經營,資不抵債而破產清算登出。若幹年後又收到業主通知,讓提供發票可以付款了,實務中此種情況比比皆是。發生這種情況建築企業存在什麽財稅風險,如何解決?
一、建築公司存在的財稅風險
(一)收款的財稅風險
因為建築公司主體已經登出,相關的銀行也已經登出,無法再以該建築公司的名義收款。
如果業主是民營企業還好,可以由建築公司的法人寫個情況說明,提供已登出的公司的登出資料,委托業主把款支付給其他的公司或者法人(股東)個人,如果支付給其他的公司,不涉及稅費問題。但是如果直接支付給個人的,會涉及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如果業主是國有企業或者是央企就非常難辦了,國企和央企一般是不接受這種委托付款的方式,這樣就導致原建築公司喪失了收取建築工程款的權力。
(二)發票開具的財稅風險
「財稅〔2016〕36號檔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約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約或者書面合約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建築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的時間往往已經過去了好多年了,且在簽訂合約時,對於合約中的相關付款條款沒有明確和合規的約定,因此按照稅法規定「未簽訂書面合約或者書面合約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工程計畫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這樣就導致雖然沒有收到工程款,但是按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在竣工驗收的時候就已經發生。若幹年後開票收款,會存在晚交稅款需要承擔每日萬分之五滯納金的問題,如果被稅務部門先發現的,還會存在0.5至5倍的罰款問題。
況且如果提供建築服務的建築公司已經登出,主體消失,是無法再開具發票。因為之前的建築服務合約,建築工程結算單,提供建築服務的主體都是這個公司,現在公司已經登出,也不能讓其他的公司代為開具發票,因此就會出現無法開票,無法收到工程款的問題。
二、解決方法
(一)登出前開具發票確認收入
如果建築公司真的是資不抵債無法經營,需要登出,那麽在登出之前先對這些已經完成的建築服務給業主開具發票,同時在賬面確認收入,然後嘗試破產清算。在破產清算時,股東僅就其投入的股本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已經實際出資完畢,就不需要額外承擔法律責任。
此種方式下,一是解決了發票開具的問題,二是解決了會被稅務機關認定偷逃稅款的刑事責任風險。
(二)登出前做好可能收款的準備
如果建築公司確定要登出,在登出前在工商局打印工商的查詢明晰,能表明股東與該公司的身份。然後寫好委托付款書,委托將款項支付給股東,並加蓋公章,做好可能收款的準備工作。
最後,希望所有的建築企業都能及時收到工程款,並且及時的確認收入交稅,營造和諧的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