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這句話有三重意思:
1、應當限制強者制定規則的自由,避免強者成為自己的法官,讓一切人可以參與到制定規則的過程中;
2、應當為弱者賦能,使之可以和「強者」掰手腕;
3、任何人都應當保持自律和自省,不因自己的優勢地位肆意妄為。
以上三點有一個共同的前提:自由不是毫無限制的,但也並非出於良善動機可以任意限制的,任何的立法都需要考慮一個問題 -- 對自由的限制是否維持在合理的限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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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第一點,要防止強者成為社會的裁判員。
舉一個虛構的例子:包子上有多少個褶,基本不會影響口味,營養價值和健康程度也沒有差異。假設只有市場份額最大的速凍包子制造企業有制作出 18 個褶的工藝,而這家公司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說服了行業協會,讓行業協會出台了「速凍包子行業標準」,規定只有 18 個褶的包子才能在市場上售賣。
這顯然就是在濫用優勢地位來打壓弱勢競爭者了,而現實中還真有類似的例子。
美國反壟斷法中有一個標誌性判例, Allied Tube & Conduit Corp. v. Indian Head,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