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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有資訊推測:張玉環案的真兇有可能是哪類人?

2020-08-10知識

所有說出「證據不足無罪不代表他真的無罪」的人,都是對中國刑事司法實務沒有任何真實體驗的。

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是「疑罪從無」,但司法實務中采用的往往都是「疑罪從輕」的處理方式。2020年最高院的工作報告顯示,上一年度判決罪犯166萬人,其中只有631人是公訴案件被判決無罪,無罪率大概在萬分之三點八。是不是真那麽精準,送上法院的就都是有罪的?

像張玉環這種極端案件認與不認可能是生死之別,只要是被冤枉的人都會堅決不認,最終認罪都是被刑訊逼供的。但更多被冤枉的其實涉嫌的都是輕罪,他們根本不需要刑訊逼供就會配合的。比如涉嫌個盜竊罪,本來也只需要判三四個月拘役,人關上個十天八天的,只要告訴他,認罪就判緩刑不用坐牢,不認罪就判實刑,大多都認了。這些人才是冤假錯案受害的絕大多數,但他們永遠都無法吸引到公眾的目光。

其實稍微有點常識都可以想一下,別說在93年前後那個司法環境下,哪怕在今天,殺害兩名兒童後拋屍,沒有什麽拿的出手的從輕減輕情節,還能給死緩,已經足以說明當年的法官內心根本不能確信他有罪,所以才沒有把他給一氣做了。

辦案人員破案的時候采用的都是有罪推定的思維,只要覺得誰有嫌疑,先關幾天訊一下再說,只要你認,再根據口供去搜集組織客觀證據。這是最有效也最經濟的破案方式,但恰恰是最容易產生冤案的方式。

如果這個人是真的兇手,不管怎麽開口供述,哪怕是被刑訊逼供的,辦案人根據他的口供去搜集客觀證據基本都能還原案件細節。但只要是冤案,他自己講出來的絕對是和實際案件細節不符的。這時候辦案人員會在核實之後再次做筆錄,誘導他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自己的口供。

所以所有冤案基本都有同樣的特征:1、多份口供,前邊無罪辯解,後邊認罪;2、最初的認罪筆錄雖然認罪,但與客觀證據有諸多細節不符;3、後續的認罪筆錄會再有調整,新調整的筆錄基本符合案件細節;4、客觀證據無法唯一性地指向嫌疑人,必須配合口供互相印證才能定罪。

發現很多人對當前司法環境下翻案的難度有者非常幼稚的想象,好像幾個律師搞一搞,一個有罪的人就可以無罪一樣。他們根本都不知道刑事司法程式一旦啟動起來慣性有多可怕,哪怕明明無罪的案件,想拿一個不起訴或者無罪都需要做多少妥協和讓步,得給足多少機關台階和面子才能得到本來就應該得到的東西。

一個個的讓人家自證清白,更過分的還看面相判案,都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