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大慶晚報】;
近日,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汪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判決賠償被害人的繼承人各項損失共計102萬余元。
酒後開車
發生事故後逃逸
2023年3月9日2時許,汪某與衛某、鄒某在大慶高新區某酒吧飲酒。酒後,汪某駕駛衛某的車載著衛某、鄒某離開。
當車行至高新區一處交叉路口的附近時,因速度過快,撞上了路旁的樹木,造成衛某、鄒某二人受傷,
汪某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衛某被他人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刑事技術鑒定,衛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復合損傷死亡。經事故責任認定,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後,汪某已賠償被害人鄒某,並取得其諒解。
事發後,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汪某於當日16時前往公安機關投案,
並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酒駕導致損失
不在理賠範圍
另查明,汪某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即被害人衛某的父母、兩個子女及妻子等5名繼承人造成經濟損失,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車輛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7.76萬余元。案涉車輛向大慶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在刑事訴訟中,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案涉車輛財產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不足部份再由被告人承擔。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汪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引發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並於事故發生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汪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由於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車輛損失及鑒定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案涉肇事車輛在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但因本車及車內人員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及財產損失並不在上述保險理賠範圍內,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出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付義務的訴求不予支持。
代價慘痛
被判刑又賠償
關於汪某提出衛某存在過錯應擔責的辯解,經查,衛某作為案涉車輛使用者,應妥善管理機動車,其與汪某等人一同飲酒,應知道汪某因飲酒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但其仍將車輛交由汪某駕駛並乘坐,故其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因此酌定自行承擔事故損失20%責任,汪某承擔80%責任。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4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2.2萬余元。
宣判後,被告人汪某服判息訴,並表示不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以案為鑒
酒後不要駕車
汪某醉酒駕車造成一死一傷重大交通事故,可以說後果很嚴重,導致自己不僅要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接受嚴厲的刑事處罰,同時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這個嚴重的後果足以讓世人警醒、引以為戒。
據此,法官再次提醒廣大駕駛員,一定要以案為鑒,樹立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意識,自覺抵制酒駕醉駕。
此外,廣大駕駛人在做到自身不酒駕的同時,也應勸阻聚餐者酒後開車,更不能將自己的車輛交由飲酒的人駕駛,切實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否則同樣將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莊文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