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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謀殺警,香港「屠龍小隊」被重判

2024-11-17心靈
本報駐香港特約記者 葉 藍 備受香港社會關註的「屠龍小隊」案終於有了判決結果,案件主謀獲刑23年10個月。 據香港【大公報】15日報道,2019年,「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及其他激進團伙策劃借遊行在灣仔制造連環爆炸並槍擊警員。所幸,警方及時粉碎該陰謀,先後拘捕14人並以多項罪名提起訴訟。案件經審訊後,9名被告罪成。
14日,7名被告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刑。案件主謀、激進團伙頭目吳智鴻被判有期徒刑23年10個月,「屠龍小隊」隊長被判囚13年6個月,另外5名被告分別被判5年10個月至12年不等。此前有兩名被告已被判刑。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法官14日表示,本案是首宗參照【反恐條例】起訴的案件,涉案計劃絕非即興,而是經過周密、精細分工,他們計劃引爆炸彈,不顧他人死活,向社會宣戰並引起恐慌,「惡毒程度非筆墨所能形容」。
該名法官還表示,主犯吳智鴻為滿足其政治目的,招兵買馬,計劃濫殺維持治安的警員,顛覆香港政府。他身為香港華仁書院學生,熟悉校園而特意選址在華仁書院組裝兩枚土制炸彈及測試引爆裝置;為了對社會造成最大傷害,還特意在炸彈中加入金屬釘,以增強殺傷力。更何況吳智鴻並非因為懊悔而選擇認罪,而是因為同黨的指證。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被告承認的案情,揭示了本案情節極為嚴重,「涉及真槍、炸藥,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團伙,勢必造成大量死傷。任何人做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都必然難逃法網,其惡行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發言人說,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別規定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部份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發言人表示,將來若有類似案件再發生,特區政府會積極參照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將罪犯繩之以法。
香港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在案件判決後表示,該案是「黑暴」相關案件中判決最重的一宗,相信此次判刑可起到嚇阻作用。他透露,這批人曾在台灣接受「軍訓」,返港後試槍、制造炸彈,甚至試爆,目標是在當年遊行時開槍、放炸彈、殺警、搶警槍。
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陳曉鋒15日撰文稱,「屠龍小隊」案是一起典型的暴力恐怖案件,其罪行之嚴重、社會影響之惡劣,堪稱香港近年來之最。該組織在「修例風波」期間成立,成員喪心病狂的行為不僅嚴重威脅香港的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更對香港法治精神構成了嚴重挑戰。文章稱,如今「屠龍小隊」案終於塵埃落定,涉案成員被依法嚴懲,這不僅是對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懾,更是對香港法治精神的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