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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四川、遼寧、浙江等地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並公布了3起網路主播偷稅案件。
揭開大額「推廣費」逃稅背後的秘密
網路主播余洋虛假申報偷逃稅無處遁形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瀘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一起直播電商虛假申報偷稅案件。
前期,稽查局透過稅收大數據比對分析發現,2021年至2023年期間,余洋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瀘州A男裝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萬元推廣費用,而期間向稅務機關申報的銷售收入僅為160萬元。總共160萬元的銷售收入為何支付620余萬元的平台推廣費用?
按照某平台推廣費反向測算,A男裝店銷售收入應該超過億元。帶著這個線索,稽查局進一步挖掘,逐步還原了整個案件事實。
從2021年開始,余洋註冊個體工商戶,並入駐某平台進行線上服裝銷售。余洋的貨源來自廣州、武漢兩地廠商,消費者線上上下單後,直接由廠商發貨,如果遇到退貨情況,則退到余洋所在的瀘州市倉庫,後續再作為現貨從瀘州發出。
隨著直播銷售服裝生意越來越紅火,余洋的瀘州A男裝店快速擁有了300萬粉絲體量,為規避因違反平台管理要求導致的封號風險,余洋透過本人及其親屬身份先後註冊6個個體工商戶,在某平台開展直播銷售,但實際控制人均為余洋。
粉絲數量的增長加之售賣商品具有較強競爭力,余洋在平台上的銷售規模和銷售收入不斷擴大,但由於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依法納稅意識不強,余洋並未按法律要求設定賬簿。
檢查人員在調查時發現,余洋在采購商品時未主動向供貨商索取發票,采購費用采取私對私轉賬的方式,在銷售時也很少有消費者索取發票,購銷兩個環節基本形成體外迴圈。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消費者線上下單再由貨源地直發,余洋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實體產品倉庫,其真實經營規模很難被發現。同時,其6個個體工商戶以及19個銀行帳戶也分散了銷售收入。
基於以上銷售模式和收款方式,銷售收入不易被核實,余洋便心存僥幸,僅就其控制的6個個體工商戶開具了發票的390余萬元銷售收入申報納稅,而對其它大量的未開票收入約3.4億元不申報,以虛假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805萬元。
在稅務機關政策宣講下以及大量事實證據面前,余洋予以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真實資料。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二條: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並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余洋利用其親屬戶頭拆分其實際經營所得,采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構成偷稅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稅務機關依法對余洋追繳少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431萬元。余洋表示,這次案件給自己帶來了深刻教訓,今後將加強稅法學習,強化法治觀念,做到合規經營、依法納稅,不再抱有僥幸心理。
數據碰撞找線索 抽絲剝繭現原形
破解熱賣主播田小龍隱匿個人收入偷稅的謎團
「時間久遠有些記不清」、「銷售數據量較大不好弄,暫時提供不了資料資訊」……面對當事人回避檢查的消極態度,案件查處該如何推進?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營口市稅務局稽查局查處了一起網路主播隱匿收入偷逃稅款案件。涉案人員田小龍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以本人及其成立的個體服裝銷售中心名義從事網路直播帶貨,隱匿個人帳戶收取的網店銷售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涉嫌偷稅。對其違法行為,稽查部門依法作出補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34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網售火爆」VS「小額申報」,隱匿收入初現端倪
2023年初,國家稅務總局駐沈陽特派員辦事處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某網路平台主播田小龍在該平台透過直播方式銷售服裝,帳號註冊主體為營口市某服裝銷售中心。該主播粉絲量達300余萬,直播帶貨熱度較高,直播間銷售的服裝常常被粉絲一掃而空,而其2022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僅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沒有申報任何應稅收入,銷量熱度與納稅情況嚴重不匹配。
檢查人員透過其帳號內顯示商品的銷量與價格進行測算,預估其一年帶貨銷售額與其申報的經營所得差異巨大。透過研判,田小龍隱匿銷售收入,少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問題露出倪端。
案頭資金分析和實地調查取證同步推進案件查辦
為確保取得完整準確真實的證據資料,檢查人員對田小龍依法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攜帶執法記錄裝置對田小龍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取證,發現其庫存管理混亂,沒有完善的出入庫制度。面對檢查人員的詢問,田小龍均以時間久遠記不清、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不清楚、數據量不好弄等理由推托敷衍。檢查人員現場要求田小龍登入其網路直播平台帳戶,匯出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間透過平台取得的銷售收入、傭金收入、保證金支出等電子證據。開啟統計數據後,檢查人員大吃一驚,田小龍在三年時間內總銷售額近3億元,但田小龍卻對此予以否認。
面對如此大的銷售額,檢查人員依法定程式調取了田小龍的個人銀行帳戶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細。透過比對核查,確定了田小龍將直播帶貨的收入轉移到自己個人帳戶,從而達到隱匿收入、逃避納稅的違法目的,造成國家稅費款大量流失。
依法依規加「說理式執法」助力案件快速查結
大量證據面前,田小龍仍存在僥幸心理,聲稱自己沒有取得如此高額的收入,抵觸情緒較重。為此,檢查人員耐心對其及相關人員開展政策宣講,先後進行了多次詢問,下達了稅務事項告知書、組織聽證會。
在第一次聽證會過程中,當事人為了證明其采購的商品是有進貨憑據,現場拿出進貨小票,檢查人員認真翻看上述證據資料,發現進貨小票存在連號、筆跡相同、沒有購貨單位簽字等漏洞,現場與當事人進行證據質證,駁回當事人說法。
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銷售收入中有很大一部份是刷單收入,該部份並沒有實作真正的銷售;由於缺少賬簿,沒有專職的財務人員,一直拿不出可以信服的財務資料數據證明」等理由,檢查組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開展證據核實,檢查人員分別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對田小龍400余萬條銷售記錄、200余萬條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銀行卡流水和快遞記錄分析比對。二是核實物流交易資訊、檢視付款資金流。三是分析篩選嚴格背離正常價值的商品。四是核實刷單聊天記錄,以此確認真實的刷單金額,並據此將其從銷售總額中扣除。在證據面前,田小龍的態度慢慢發生了轉變,開始積極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取證,最終承認其隱匿業務收入、逃避納稅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田小龍的違法行為,營口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將其行為定性為偷稅,追征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
收入性質「偷梁換柱」 異地申報「露出馬腳」
網路主播金茜茜偷逃稅款之真相大白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透過稅務部門間的資訊互動,查處一起網路主播逃避納稅違法案件。涉案人員透過虛假申報,將網路直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經營所得,違規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繳個人所得稅。針對該違法行為,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作出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46.87萬元的處理決定。目前,涉案稅款、滯納金、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數據顯效 抽絲剝繭揭開疑雲
2023年11月,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根據其他地區稅務部門提供的疑點線索,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台州市一網路主播金茜茜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經營所得,以違規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稅負率明顯偏低,具有逃避納稅嫌疑。
經過細致審查金茜茜的銀行交易記錄,檢查人員發現了多筆「奇怪」的銀行流水。金茜茜的工作與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間,她的銀行帳戶頻繁收到了來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個不同地區企業的大額轉賬,總額接近300萬元。不僅如此,檢查組還發現在此期間,金茜茜在多地按經營所得申報過個人所得稅。在疫情背景下,這些異地、大額、頻繁的匯款行為和多地經營所得申報,顯得尤為異常。
為揭開這些收入的面紗,檢查人員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實地走訪這5家公司,了解了這些公司的營運模式,並獲取相關銀行流水、發票記錄等資訊。在核查這5家公司的銀行流水時,檢查人員發現上述公司轉給金茜茜的資金,均來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據金茜茜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協定顯示,Z公司正是該協定的簽訂方之一。
經查後發現,金茜茜的部份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轉入Z公司帳戶,該公司扣除相關費用後,將剩余資金轉至上述5家公司,這些公司按照經營所得代繳個人所得稅,再轉至金茜茜個人帳戶。但這些收入的性質真的屬於經營所得嗎?檢查人員不禁心生疑惑。
分析取證 精準確認收入性質
區分個人所得稅中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關鍵,在於確認金茜茜直播收入的性質。
檢查組對金茜茜的直播情況進行取證。金茜茜日常直播沒有經營機構和制作團隊,直播裝置自行置辦,自主決定直播時間、地點、內容,以獨立個人的名義從事表演、聊天、遊戲等直播,獲得觀眾打賞。
檢查組深入研究了金茜茜提供的三方合作協定發現,金茜茜僅與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關系,但金茜茜從未與5家打款企業簽訂過協定,雙方不存在勞動、僱用關系。金茜茜只要根據協定完成直播時長要求,即可獲得打賞分成收入,無需承擔經營風險。
綜合以上事實,檢查組認定,金茜茜的直播收入屬於個人從事演出、表演等勞務取得的所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關於勞務報酬所得的規定。據此,檢查組確認了金茜茜存在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的違法行為,並根據其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提現記錄查實其應納稅所得額。
法理並舉 自覺接受處罰
起初,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金茜茜時,其不接電話、不回簡訊、拒不見面,拖延時間長達3個月。立案後,稽查局啟動多部門協作機制,聯系上了金茜茜本人,檢查組耐心向其講解相關政策,並出示了掌握的部份證據,表示逃避檢查並不會改變認定結果。隨後,檢查人員又向其講解了前期稅務部門查辦的網路主播典型案例,金茜茜態度逐步轉變、認識到自己的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台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法律規定,對金茜茜的違法行為,作出追繳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