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計畫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遺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按照提問描述,造成企業損失的原因在於因為戰爭影響導致訂單取消造成的原材料過期失效,而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遺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因此,該部份原材料損失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
有人可能會說,企業難道不會在原材料過期失效前先轉讓出售嗎?只要轉讓出去了就可以避免損失,現在造成了損失,就是「管理不善」造成的,為什麽要國家來承擔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損失呢?
還有人會說,增值稅是鏈條稅,企業造成了增值稅鏈條的斷裂,企業就該承擔其增值稅。
雖然說的都是有一定道理,但是我們要記住「稅收法定」的大原則。對於原材料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管理不善;(2)造成被盜、遺失、黴爛變質。
雖然企業及時對外轉讓可以減少或避免原材料的損失,沒有及時對外轉讓可以算「管理不善」,但是該「管理不善」的結果並不是「造成被盜、遺失、黴爛變質」,因此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情況下,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 」原則,企業有權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而稅務局則無權要求企業做出進項稅額轉出。
對於增值稅的「鏈條稅」,可以用於理論研究和稅法制定等,但是不能作為稅收執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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