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經常聽財務人員說,企業如果存在稅務風險,趁早登出,風險也就隨之滅失了,但是 稅務律師發現自2022年以來,多地發生稅務機關對已登出企業(涉嫌偷稅、少繳稅款等行為)立案稽查,並要求其原股東、經營者或投資人承擔責任的典型案件 。
也就是說, 只要涉稅違法,再想透過登出公司 逃脫責任是行不通的。
一、給一個現實案例,黑龍江大慶市稅務局通報了這樣一則案例:
通告原文內容:大慶市民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叢紅英: 你公司(現已登出稅務登記 )因涉嫌偷漏稅款,案件正在調查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我局將對你公司恢復稅務登記。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叢某英拒不配合稅務機關執法行為,現予以公告送達。請叢某英 自公告釋出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恢復登記手續,並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如不配合,公告期滿後稅務機關將強制恢復稅務登記,並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由此產生的後果將由法定代表人叢某英承擔。
透過稽查通告可以看出:該公司因為偷稅漏稅,以為公司簡易登出同時稅務登出就能桃之夭夭,但是稅務局依然可以強制恢復該公司的稅務登記,並進行稅務稽查處理。
之前很多人都有這樣一個誤區:
認為公司只要登出了,稅務局就不會找到你,看完上述的案例,你還這樣想嗎?
二、稅局在對經營主體追繳稅款時,還可能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追繳。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實控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還要對要補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 ,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案號:青稅稽三處〔2022〕622號
文書內容節選:青島天圭人市場服務有限公司 於2021年10月8日簡易登出工商登記,登出時全體股東簽署【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承諾「企業申請登出登記前債權債務 已清算完結」、「企業不存在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 全體投資人應按照投資比例承擔青島天圭人市場服務有限公司應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總結】
因此, 公司的經營者在公司存續期間應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登出、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等情形而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積極展開涉稅風險自查,避免產生後續被追責的風險。
在企業登出登記後,如被稅務機關啟動稅務稽查程式的,在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後,不要急,應針對檢查提出的問題,開展自查工作,必要時委托專業律師進行法律風險診斷、財稅風險分析、提出解決方案。待對檢查事項做到心中有數並確定應對方案後,再與稽查人員進行溝通,視溝通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送出情況說明等書面材料。溝通無效後,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等檔後,如對其中的事實認定、處罰依據、處理決定不服的,應及時委托專業的稅務律師申請聽證、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避免因不恰當處理導致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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