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說二無一。
先看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效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軔措施的安全距離。
因為有視訊,基本事實還是比較清楚的。
先說雙方存在的過錯行為:
小轎車:
1、行駛過程中,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與同車道車發生尾隨相撞,同一車道內前後車追尾,後車不管是什麽原因導致(比如自己疏忽未看到前車,或者就是車速快,剎不住了),該行為在事故中都應當作為嚴重過錯行為,作為主要考慮因素。當然,這部份如果從始至終,一直到事發時,都沒有看到前車,那麽到底適用二十二條第一款(嚴重疏忽)還是追尾的條款,這部份可以再討論下。
2、超速,但未超過50%,一般情況下車速在事故中屬於一般過錯行為,作為次要考慮因素。
電動三輪車:
1、車輛內容問題
車輛鑒定為機動車,那麽駕駛該車輛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電動三輪車經鑒定其車輛屬於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而車主有D證,即可以駕駛正三輪的摩托車,因此不存在無證的問題。而無牌,一般來說無牌的行為與事故成因無關,如果經鑒定,該車輛機件符合國標,那麽無牌的行為可以不作為考慮因素。但先鑒定,車輛無尾燈,不符合國標規定。該行為在雨夜特定時間,對於事故中作為後車觀察是存在影響的,因此,該行為屬於一般過錯行為,與事故成因有關,應當作為考慮因素。
2、三輪車載人行為
輕便摩托車按照現有法律規定不得載人,且駕駛車輛應當佩戴頭盔,違反規定載人的行為(如果沒有帶頭盔也屬於違法行為),雖與事故成因無關,但如果導致特定後果擴大。這部份目前一般有兩種意見,第一種,該行為雖與事故成因無關,但因為導致特定後果,所以該行為應當作為特殊考慮因素在責任認定時作為考慮因素。另一種,在責任認定時不作為考慮因素,但在民事賠償時,法院可以根據該行為相應減少部份賠償責任。
3、違停車輛及大車大燈問題:
事故發生在機動車道內,視訊顯示車道內並沒有違停車輛,如果是上街沿的車輛,即使存在違停,與事故無關。
而作為後車,並沒有看到有大燈的影響,地面道路燈光也沒有明顯燈光變化的情況。
綜上,本起事故實際還是小轎車行駛過程中疏於觀察道路情況,在下雨的夜間,視線情況較差的情況下,超速行駛,與同一車道內行駛的前車發生尾隨相撞的事故。我個人偏向,小轎車的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更大,應當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當然,電動三輪車機件不符合上路要求,導致後車觀察存在一定影響,該行為與事故成因有關,也應當作為考慮因素。因此,主次責更合適。
如果對於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