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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定該如何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2020-03-19財經

搞不懂、搞不懂!

為嘛大夥兒要把這個問題復混成!

房屋買賣協定,怎麽寫都行,都有效!

哪怕你寫成一個說明、擡頭寫一個協定,更哪怕雙方在微信上的聊天記錄、簡訊記錄、通話錄音.....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房屋買賣交易」的依據。

也就是說:

這玩意的效力,跟誰來寫、用什麽筆、用什麽紙、擡頭是什麽名字....都沒有關系。

需要註意的是:買房是個大事兒,任何一個房產交易,這幾個內容,都必須要重點看。

1.看是否有商品房預售授權證【如果是從開發商那邊買】

2.看合約中的土地性質

很多房地產開發計畫的用地雖然是出讓用地,但由於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或者商住兩用地,導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購買時一定要看清土地 是否為出讓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為70年。

目前法律只是規定住宅到期可自動續期,其他非住宅性質土地一般需繳費續期。

3.看清楚房屋用途

有些對外銷售的房屋雖然和住宅一樣,但 用途為公寓

這類房子,最大的問題之一是在——「戶口」上。

如果有「落戶」的需求,一定要擦亮眼睛!

4.物業也不能忽視

很多小區因為居住率不足或者業主不願多操心,業委會的成立遙遙無期,導致業主和物業之間糾紛較多。

5.車庫和地下室或者閣樓的約定

合約簽訂時,承諾給業主贈送車庫或者儲藏室、閣樓的,這些約定一定要寫入合約,口頭承諾的東西往往因為缺乏證據最後不了了之。

是否有車庫,一定要看規劃,而 不是聽口頭承諾。另外人防車位也需特別註意

6.面積的約定

面積差距超過3%的,可以不用付費,實際這是錯誤的。

有約定,先遵照約定,無約定再按照規定執行。

7.貸款問題的約定

對方往往答應幫助購房人貸款,但合約卻不約定無法貸款可以退房,而是約定因為購房人信譽等問題導致不能貸款的,購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

可以先行查詢個人信用或者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因無法貸款可以解除合約」。

8.逾期或者賠償的問題

合約中對雙方辦證或者繳納購房款等問題的期限進行約定,但如果細心就會發現,雙方違約後,賠償的金額是不對等的,合約簽訂時可要求對等待遇。

9.交房的問題

交房的條件,一定要在合約中明確。在哪個驗收環節之後,才可認定完成交房。驗收方式有單體驗收、綜合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消防驗收等。

單體驗收後,有可能小區還處於建設狀態,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約定清楚。

10.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部位的約定

對往往會告訴購房者,小區內的會所、健身場所等多麽規範、多麽先進,繞開產權問題。

燃氣、寬頻等,往往都只有一家,導致使用者無法選擇。

11.雙方協商解決的內容必須多研究

凡是前面提到糾紛的內容,後面寫雙方協商解決的,一定要明確違約責任,不能簡單地標註協商解決。

合約附件也要留意

除主合約外,還包含四個附件,即房屋平面圖、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裝修裝置標準和合約補充協定。

(1)房屋平面圖應標明每一個房間具體的尺寸以及墻體的寬度,還應標明陽台的大小、空調機位等具體的裝置位置。

如果上述內容不明確,則房屋平面圖起不到準確指示的作用,對開發商來說也沒有明確的約束。

(2)無論是房屋平面圖,還是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和裝修裝置標準,都應使用準確的數位和具體的描述來表示其內容,而不應使用概念化的詞語。

如果是「精裝修」的房子!

像「高級」「名牌」「精裝修」這類詞語不應在附件中出現,而應明確「高級」具體標準是什麽,「名牌」是什麽牌子,「精裝修」達到什麽裝修效果

.......

其他還有很多,答主只能先說到這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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