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不懂、搞不懂!
為嘛大夥兒要把這個問題復混成!
房屋買賣協定,怎麽寫都行,都有效!
哪怕你寫成一個說明、擡頭寫一個協定,更哪怕雙方在微信上的聊天記錄、簡訊記錄、通話錄音.....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房屋買賣交易」的依據。
也就是說:
這玩意的效力,跟誰來寫、用什麽筆、用什麽紙、擡頭是什麽名字....都沒有關系。
需要註意的是:買房是個大事兒,任何一個房產交易,這幾個內容,都必須要重點看。
1.看是否有商品房預售授權證【如果是從開發商那邊買】
2.看合約中的土地性質
很多房地產開發計畫的用地雖然是出讓用地,但由於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或者商住兩用地,導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購買時一定要看清土地 是否為出讓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為70年。
目前法律只是規定住宅到期可自動續期,其他非住宅性質土地一般需繳費續期。
3.看清楚房屋用途
有些對外銷售的房屋雖然和住宅一樣,但 用途為公寓 。
這類房子,最大的問題之一是在——「戶口」上。
如果有「落戶」的需求,一定要擦亮眼睛!
4.物業也不能忽視
很多小區因為居住率不足或者業主不願多操心,業委會的成立遙遙無期,導致業主和物業之間糾紛較多。
5.車庫和地下室或者閣樓的約定
合約簽訂時,承諾給業主贈送車庫或者儲藏室、閣樓的,這些約定一定要寫入合約,口頭承諾的東西往往因為缺乏證據最後不了了之。
是否有車庫,一定要看規劃,而 不是聽口頭承諾。另外人防車位也需特別註意 。
6.面積的約定
面積差距超過3%的,可以不用付費,實際這是錯誤的。
有約定,先遵照約定,無約定再按照規定執行。
7.貸款問題的約定
對方往往答應幫助購房人貸款,但合約卻不約定無法貸款可以退房,而是約定因為購房人信譽等問題導致不能貸款的,購房人需一次性付清房款。
可以先行查詢個人信用或者在合約中明確約定「因無法貸款可以解除合約」。
8.逾期或者賠償的問題
合約中對雙方辦證或者繳納購房款等問題的期限進行約定,但如果細心就會發現,雙方違約後,賠償的金額是不對等的,合約簽訂時可要求對等待遇。
9.交房的問題
交房的條件,一定要在合約中明確。在哪個驗收環節之後,才可認定完成交房。驗收方式有單體驗收、綜合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消防驗收等。
單體驗收後,有可能小區還處於建設狀態,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都有可能未完成,居住不一定方便,因此需約定清楚。
10.小區公共區域和公共部位的約定
對往往會告訴購房者,小區內的會所、健身場所等多麽規範、多麽先進,繞開產權問題。
燃氣、寬頻等,往往都只有一家,導致使用者無法選擇。
11.雙方協商解決的內容必須多研究
凡是前面提到糾紛的內容,後面寫雙方協商解決的,一定要明確違約責任,不能簡單地標註協商解決。
合約附件也要留意
除主合約外,還包含四個附件,即房屋平面圖、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裝修裝置標準和合約補充協定。
(1)房屋平面圖應標明每一個房間具體的尺寸以及墻體的寬度,還應標明陽台的大小、空調機位等具體的裝置位置。
如果上述內容不明確,則房屋平面圖起不到準確指示的作用,對開發商來說也沒有明確的約束。
(2)無論是房屋平面圖,還是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和裝修裝置標準,都應使用準確的數位和具體的描述來表示其內容,而不應使用概念化的詞語。
如果是「精裝修」的房子!
像「高級」「名牌」「精裝修」這類詞語不應在附件中出現,而應明確「高級」具體標準是什麽,「名牌」是什麽牌子,「精裝修」達到什麽裝修效果 。
.......
其他還有很多,答主只能先說到這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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