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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道紅燈可不可以掉頭?

2014-07-22汽車

最近幫網友透過行政訴訟撤銷了一個左轉紅燈時實施掉頭,被「電子警察」抓拍的闖紅燈違法:

乍一看當事人的行為是違法了,因為此時直行車輛正在通行,掉頭有妨礙直行車輛的嫌疑。不過仔細看也可以發現,掉頭是在等路口直行車輛透過後實施的,並沒有妨礙到直行車輛。

本文從當前普通駕駛人對於左轉紅燈掉頭的幾個常見誤區、闖紅燈的判定原則以及訴訟技巧幾個層面出發,談談此類行為具體的違法性和如何在訴訟時主張。

常見誤區

左轉紅燈不禁止掉頭

有的人說禁止左轉也禁止掉頭,實際上是不嚴謹的。按照【道交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 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 的地點以及....,不得掉頭。

法規中,禁止左轉也禁止掉頭的情形,僅限「標誌、標線「。而左轉紅燈是「交通訊號燈」而非「標誌、標線」,所以左轉紅燈並不直接指揮掉頭車輛。

舉個直觀的例子,在很多城市停止線前會存在掉頭缺口,此時允許不按訊號燈表示直接掉頭。那麽如果此時該路口左轉紅燈亮,也不表示這是一個禁止掉頭的地點,依然可以掉頭:

此處左轉紅燈不起「禁止左轉標誌、標線」的作用

掉頭車輛在路口不按左轉箭頭燈表示通行

機動車預設是按照機動車訊號燈的表示通行的,掉頭車輛也不例外,這一點規定於【道交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訊號燈 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

而左轉箭頭燈,學名叫左轉方向指示訊號燈,按照規定只表示左轉: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訊號燈 箭頭方向向左 、向上、向右分別 表示左轉 、直行、右轉。

有一種掉頭訊號燈,是交通法規沒有直接規定,而是規定於國標中的:

GB/T 31418—2015 道路交通訊號控制系統術語

所以綜合來說,如果設定規範 [1] ,掉頭車輛優先看的是掉頭訊號燈。如果沒有,那麽作為機動車,按機動車訊號燈表示通行。掉頭車輛不按照左轉方向指示訊號燈表示通行。

掉頭車輛只按照掉頭訊號燈或者機動車訊號燈表示通行,方向指示訊號燈不指揮掉頭

左轉紅燈並不是「車道訊號燈」

有觀點認為左轉如果紅燈,那麽左轉車道的車輛都不能越過停止線了,因為它控制的是「這條車道」,該車道的車輛「只能」看這個燈。

其實從這個處罰案例也可以看出,當事人雖然越過停止線時左轉是紅燈,但是此時圓餅燈是綠燈。位於左轉車道內的車輛,本就可以越過停止線,駛入待轉區。而之所以可以如此通行,正是因為位於左轉車道內的車輛,還看了圓餅燈,並非「只看」左轉紅燈。

而真正的車道訊號燈,定義在強制性國標中:

GB 14886—2006 【道路交通訊號燈設定與安裝規範】

車道訊號燈處,是沒有停止線的,其並非有停止線的路口處設定的訊號燈:

機動車不按車道訊號燈表示通行的違法照片

掉頭闖紅燈的判定

通用闖紅燈判定原則

要回答掉頭車輛如何才算闖紅燈違法,首先要弄清楚闖紅燈是怎麽判定的。

大部份網友都知道所謂「三張照片」的判定,但是其中很大一部份存在的誤區是認為第三張照片需要「透過路口」才算數。

這一說法,放在2004年道交法剛剛頒布實施時,受到技術限制,需要路口出口處埋設線圈來判定車輛透過,那麽是成立的。

但是現在已經是2022年了,從當事人本案違法照片也可以看出,根本不存在所謂「透過路口」,就已經被拍攝了。

學名「不按交通訊號燈表示通行」的闖紅燈行為,其對於有停止線的交叉路口,主要的判定依據是違反了【道交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透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五)遇停止訊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

如果越過停止線,並產生了有關禁止通行方向上的位移,即可認定為闖紅燈。這一點,也是當前實施的闖紅燈技術標準中,「三張照片」中的第三張照片所指出的:

GA/T 496-2014 【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此處「向前位移」,對於左轉、掉頭等非直線的行車行為,應當解釋為對應行車路線的前方。

舉個直觀的例子,如果直行禁止通行,但是左轉為綠燈,那麽即便的確實施了左轉,但是如果路線偏離了既定左轉路線,存在直行方向的「向前位移」,那麽也可以判定為闖直行的紅燈:

禁止直行允許左轉時,左轉不當也可能闖直行的紅燈

因此,闖紅燈的判定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需要取決於禁止通行方向的位移是否足以妨礙此時有路權通行車輛。上圖中,如果左轉稍微開得直一點,但是在路口中心點左側還是轉彎了,那麽不宜機械性地判定為闖直行紅燈。

掉頭怎麽判定闖左轉紅燈

按照闖紅燈判定原則,掉頭闖左轉紅燈的判定原則,即為:掉頭車輛在當前禁止左轉的路線上,有向前的位移。

舉例來說,在一些小路口,掉頭和左轉的路線可能存在重合、交叉:

允許直行,禁止左轉時,掉頭存在左轉向前的位移,構成闖左轉紅燈

如上圖,如果在掉頭車輛越過停止線時拍攝第二張照片,並在和左轉路線交叉點處拍攝第三張照片,那麽掉頭車輛的違法表現,就和左轉闖紅燈的車輛沒有區別了。加上此時其也妨礙了路口內有路權通行的直行車輛,構成闖左轉紅燈。

本案掉頭不構成闖紅燈

本案路口比較特殊,是一個有左轉待轉區的路口,掉頭車輛的行駛軌跡,和左轉路線的向前位移不存在交叉:

在諸如本案較大的交叉路口,掉頭軌跡和左轉是明顯不同的

因此本案中, 掉頭車輛在禁止左轉的方向上不存在位移 ,不能按照闖左轉紅燈進行判罰。

誠然,此時掉頭,勢必也可能妨礙直行車輛的通行路權。但是如圖中所示,在該路口掉頭,其幾乎是不進入路口的,只占用了路口的邊緣。在這個訊號燈相位下掉頭,和很多地區設定在停止線前的掉頭缺口沒有本質差別,是否妨礙直行車輛,取決於駕駛人的主動讓行,而非由左轉訊號燈維護這一秩序。

退一步來說,即便當事人在此時掉頭妨礙了直行車輛,對其的處罰也不應是闖紅燈,而是「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本案處罰的撤銷

本案的復議

本案的復議結果是維持處罰。復議時,交警支隊的警官提出了一個抗辯理由,即「掉頭是左轉的延伸」,禁止左轉也禁止掉頭。

這也是當前交管部門比較常見的說法,包括 @廬州老交 等警官都做過科普 [2] 。但是嚴格來說,這一點在交叉路口是不成立的,不能機械性地進行這樣的解釋和認定。

理由有很多,比較重要的一點是,在路口內每種行駛方向的路權是需要嚴格區分的。如果將掉頭視作左轉的延伸,在某些較小路口遇到單一的機動車訊號燈放行,將產生路權認定上的混亂:

路口左轉、右轉、掉頭路權優先級應當嚴格區分

所以在交叉路口,應當嚴格區分掉頭和左轉,不能想當然將其認定為「左轉的延伸」。

本案起訴狀

有別於普通民事案件以及較為復雜的行政案件之以立案為目的的起訴狀,從筆者協助交通違法異議起訴的經驗出發,起訴狀建議和行政復議一樣撰寫得全面充實,並且所有證據都提前給到。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 交通違法異議只要有處罰決定書,一般不存在立案難的問題,無需擔心不予立案而浪費勞動
  2. 一般交通違法異議的起訴不會聘請律師,也不會再送出代理意見書等文書
  3. 這類案件應當盡量在立案前透過調解或者協調化解撤銷處罰,故給被告的資訊詳實也有利於其作出判斷

以下為本案起訴狀:

行政起訴狀(左轉紅燈掉頭)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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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結果與展望

本案起訴後較為順利,交警支隊的警官主動聯系了當時人,雙方直接達成了和解意向,當事人送出撤訴申請,警官也撤銷了處罰。

但是當事人向警官反映,這類問題實質上是將一個合法的行為判定為了違法。因為撤訴後不會再有書面依據,其行車時還會遇到同樣的問題,是否能有書面的依據,屆時可以在誤判發生時使用。警官表示這已經超過他的職權範圍,需要交警總隊的協調和規範。

筆者認為,在類似本案的路口,如果直行方向車流已經完成通行,而左轉訊號燈尚未切換為綠燈,位於待行區的掉頭車輛直接實施掉頭是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據的。駕駛員實施此類行為,也可以提升左轉待行區的通行效率,讓更多真正需要左轉的車輛駛入。

因此我們也在此呼籲,有關交管部門應當評估類似本案情形下的交通管理方法,合理設定交通訊號和「電子警察」。

參考

  1. ^ 如果有的地區交管部門釋出過有關規定,要求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某種其他訊號燈表示通行,那麽在當地也應當遵循
  2. ^ 簡單又全面的科普如何掉頭,知道這十個字就行了 https://www.zhihu.com/zvideo/155697677261239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