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說二無一。
先看法條, 【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印象中,好像有溝透過事故的情況,看視訊我是偏向主張無責的。
但前提是沒有超速的情況下,事故程式規定中明確,只要你存在與事故引發有關的過錯行為,就要在事故中承擔責任,哪怕你只有一個很小的,對方有10個,都不能相互抵消。
關於事故車速,車速超速,雖然超速不多,現有規定在未超過10%的情況下,也不會處罰。但超速就是超速,即存在違法行為,且事故中,因為超速,一方面導致雙方碰撞後果擴大,另一方面超速導致雙方之間采取制軔的距離縮短,采取制軔所需的剎車距離變長。雖然因為超速不多,這些影響並不大,但也不能說沒有影響。
且在對方人傷的情況下,這部份肯定會作為考慮因素。即你存在與事故引發有關的過錯行為,但對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較小。
因此,事故認定主次責沒有太大問題。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