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争老师的民法基础概念课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了 6 天,现已经完课啦!此刻的你,是否也在这六天里与民法基础概念有了更深的邂逅?是否紧跟王老师的步伐,收获满满?倘若你觉得 得恩25年民刑先修早鸟营 对你大有裨益,不妨分享给其他备考的同学,一起开启民刑基础概念学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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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学习不仅仅是听课那么简单,做好笔记才能更好地吸收和巩固知识。 这不 我们负责任的 大师兄为大家整理了 每日 民法 精华总结三色笔记 ,希望这些重点笔记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哦!
每日精华总结笔记
民法第一天
1.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本阶段先不学,24年考过)。 【这6个原则名词先记住】
2.诚实信用原则 【高频考点,容易出错,要牢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讲诚实、守信用。(说真话、不说假话、说话算话)
(2)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禁止权利滥用,不要损害他人)
3.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包括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分别对应的客体是:物、人格和身份利益、智力成果、给付行为。【 基础概念,务必掌握】
4.依照民事权利的不同功能,可以将其分为四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四个词先记住,并理解概念和区分,总则分则会经常考查,考生经常犯错】
5.支配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优先性 【记住】 ,典型的支配权如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记住】
6.请求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相容性、平等性 【理解到位】 ,包括人身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记住】 ,债权的主要产生原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缔约过失等 【尽量熟悉记住,后期分则学习会重点学】。
7.常考的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现在可能无法理解,先混个眼熟,理解抗辩权的基础概念,后期会重点学习】
民法第二天
1.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 【把下面这个图记住,自己可以手写一下,脑海把框架内容给牢牢记住】
2.法人的特征: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记住这三个词】
3.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取得,同时消灭。 【整句话背过】
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记住】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的,不影响该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力。 【记住】 法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记住】
5.法人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故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记住】 法人分支机构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既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清偿的,再由法人承担;也可以直接由法人承担。 【记住】
6.常考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其他行为。常考的事实行为:写小说、盖房子、捡东西、救他人、打他人。 【深刻理解这五种行为的共性】 在事实行为中,无须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记住】
7.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行为人不具有与对方发生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意思。主要表现:搭乘便车、答应到站叫醒、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各种社交邀请。(如请人吃饭、看电影、旅游、为人指路等) 【理解并记住这些例子】
民法第三天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销前有效,要不要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决定,不撒→合同继续有效;撒→合同自始无效 【记住】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因欺诈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胁迫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这四大类 【要牢牢记住】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能否撤销,取决于其合同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其受到欺诈。 【理解后记住】
4.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无论合同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均有权主张撤销。 【理解后记住】
5.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 【这三条牢记】
(1) 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
(2) 对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 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
注意: 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当事人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予以撤销。 【注重理解】
6.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记住】
7.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考有两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全部记住】
民法第四天
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两大类型: 【物权底层逻辑,理解后记住】
(1)形式主义(公示成立主义):合同生效 + 公示 = 取得物权,形式主义适用于取得所 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不动产抵押权、质押权。
(2)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合同生效 = 取得物权,意思主义适用于取得动产抵押权、地役权以及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具体包括:基于法律文书取得物权、基于继承取得物权、 基于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物权。 【考试重点,要重点理解并能熟练复述】
3.交付类型包括现实交付、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 定交付、指示交付。 【这部分每年必考,基础阶段先把这两句话牢牢记住,一定要明确各种交付类型,其次再具体掌握每类交付的具体含义与区别】
4.简易交付:先借(租或保管)后卖(举例:甲先将东西租/借给乙,后又卖给乙)→变动时点:买卖合同生效时 【全部记住,深度理解,咀嚼三遍以上】
5.指示交付:卖前第三人占有(举例:甲将东西借给丙使用,还没还的时候甲卖给了乙)→变动时点: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时 【全部记住,深度理解,咀嚼五遍以上】
6.占有改定交付:先卖后借(租)(举例:甲将东西卖给乙,但提出再借/租一段时间)→变动 时点:借用/租赁合同生效时 【全部记住,深度理解,咀嚼七遍以上】
7.异议登记:是当事人对登记的事项有不同意见,从而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会导致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处于恶意的状态,从而使这里的第三人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理解后记住,往往这些看似简单的概念,真实情况是考生都不清楚,所以建议要踏实的去理解并凿到脑子里】
民法第五天
1.占有的分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四组概念要牢牢记住,尤其是本身的内涵与区别,很容易出错】
2.债的分类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基础性理论,但是重要,要求把这些概念好好揣摩,然后脱口而出这些名词,且能快速识别相关案例】
3. 要约:
(1)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即可)。
(3)要约人有一经承诺就受。
拘束的意思要约邀请:
(1)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招标、拍卖公告,商业广告)
(2)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若对房屋及设施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3)悬赏广告为要约。 【这里对要约 vs 要约邀请做了更精准的描述,大家可以做学习参考,这对概念要理解透彻】
4.格式条款的中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理解即可】
(1)提醒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如用黑体字、大号字体、印在合同书上比较醒目的位置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
(2)说明义务:如果对方要求说明免责与减责条款的含义,那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要给予说明。
5.债权让与的内外有别问题 【理解后记住】
对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的协议后,债权让与即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
生效对内: 通知债务人是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
民法第六天
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的问题。 【这句话要反复理解三遍,然后复述出来,核心理论很重要】
2.一般情况下以交付转移风险(交付主义),即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句话,背过,核心理论】
特殊情况: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这句话理解后背过】
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待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卖合同方生效。 【理解后,记住何时生效】
4.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理解】
5.保留所有权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未支付完全部价款或者未完成其他约定的条件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理解后,记住所有权究竟归谁】
6.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 【理解后记住】
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这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通知承租人,否则即可认定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③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主要是指出价条件,包括价格、支付房价期限、付款方式等。 【这三句是优先购买权概念的细化,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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