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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英格兰的亨利二世?

2018-02-15体育
亨利二世对英国君主制发展的主要贡献,是扩大了皇家法庭的司法权。亨利一世派遣他的法官走遍全国,聆听向国王法庭提出的诉讼。亨利二世着手扩大法官们的事务。以往,可以上法庭的罪案唯一的途径是上诉,或者由受害一方或由他的朋友或亲戚之一正式控告,在这种制度下,许多罪犯没有受到惩罚,如果一个被杀害的人,没有朋友或亲戚,就无人来提出上诉。如果嫌疑犯是个有势力的人,指控他就可能不明智了。亨利开创了由政府来启动的检举人制度, 他命令每 100 人(郡的分区)中有 12 个人和每个乡镇中有4个人,要在法官们或者是郡长面前出庭,并要宣誓阐明,在他们的区内,在他统治的开始时期,是否有任何人犯有谋财害命、打家劫舍或者盗窃的嫌疑。如果他们说某人有嫌疑,那人就会被逮捕,并把他带到国王的法官面前。他在那里要受神意裁判法审判一一就是说,经过某些正式的宗教手续,把他的手脚捆缚起来,然后把此人投入池中,这种做法的理论根据是,经过正式祝圣过了的水是圣洁的,因此会拒绝一个罪人,所以罪人会漂浮起来。一个无辜的人会被圣水与水槽所接受并沉下水去。亨利似乎对这种考验方法的有效性并不十分相信,如果一个人被证实无辜,但十二个陪审员坚持说他们怀疑此人,他仍然要遭受流放。这种方法就是陈述陪审团 (jury of presentment) 的先驱,即大陪审团( grand jury) 。它把更多的刑事案件送上了法庭,因此改善了公众秩序。并且,当国王没收判刑罪犯的全部财产时,就在物质上增加了王室的收益。
在民法范围内,亨利同样地具有创见,他的第一步是把财产所有权置于法庭保护之下。根据当时的法律,土地的合法权益人可以强制性地驱逐占有者而不用担心受罚。因此,如果一个有势力的领主要求一片士地而驱逐土地的占有者,他可以享受财产,尽管他的对手想建立自己的所有权。亨利颁布法令说,如果任何人在没有法庭命令之时,用武力驱逐土地占有者,则受害者可向法官提出控诉。法官将要求郡长召集 12 个人在自己面前发誓,这个被夺去土地的人是否未经法律批准而受到暴力手段的驱逐。如果陪审团说他确实己受到这样的驱逐,则他就可以取得土地的占有权,而这个夺人土地的人则要受到重罚。如果陪审团说他不曾受到如此驱逐,则原告因提出不实指控而要受罚。因此,占有权受到了保护,而国王则不管这桩案子的结果如何,都要征收一笔地租,这类性质的案子被称为"占有权巡回审判庭" (possessory assizes) 。他们引入小陪审团 (petty jury) 惯例以裁决民事诉讼。
大陪审团的创建和占有权巡回审判庭,在并不侵犯男爵们的司法权下,大大地增加了皇家法庭的事务。这些都是一套新的办案程序,在以前从未有过。 但是亨利的其他发明则是有害的,这就是在封建法庭中听到有关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执时,如果争执双方是属于同一领主的附庸,但在郡的法庭中他们支持不同的领主的话,则审判的唯一方法是进行格斗。原告不必亲自搏斗,他 可以由一个相信他的要求是正当的附庸代劳。然而,据说他也可以挑选他最好的武士,派上场。显然,付诸格斗的审判是一桩危险的事情,而且也不可能被一个确信自己是正义的当事人所接受。国王亨利提出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被告可以接受这格斗的挑战,也可以从大法官法庭处寻求一种法令,或称成文书(writ) ,亦即命令郡长召集 24 名骑士,对天起誓,申言何方有权得到土地。这种方法称之为大法庭 (grand assize) ,通过这一方法,皇家法庭对于封建法庭和普通法庭的事务并无损伤。
除了从封建法庭中透过大法庭方式来办案外,国王甚至会更直接地干预他们的事务。封建法庭中的诉讼当事人,若感到他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就会获得一张他的案子转到皇家法庭的文书令。这样,如果一个寡妇认为她丈夫的继承人不曾给予她一份足够的陪嫁,而且领主法庭并不支持她的立场的话,她就能获得一个命令继承人来指定她作为要求这笔陪嫁应得产业继承收入的文书令,几乎任何案子送呈皇家高等法院法官面前都能有用。
亨利二世的这些法律的创新是普通法 (common law) 的重要开端。普通法意味着在整个王国领域内均可适用的法律,即是说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地区。每个民间的封建法庭都有它自己的习惯法,但是皇家高等法院法官不管在什么地方都可以实施国王的法律。皇家法庭的司法权是由亨利二世加以扩大的,可是,越来越多的案子送过来了。皇家法官不论在何时昕到一桩利益受到损害的事似乎需要纠正时,他往往会捏造一份使其可以送交到自己法庭上去的命令。这一过程到 13 世纪才停止,那时男爵贵族们坚持国王及其法官们如果不经他们同意,不得再用这种方法来制订新的法律。从此以后,法律上的主要变化通常是由议会中的国王签署的法规( statute )引起的。
12世纪末,刑事案件中唯一的证据方法就是神意裁判,除非被告特别要求陪审团审判。然而 1215 年的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谴责这种神意裁判法,并禁止教士参与其事。由于神意裁判法是一种"上帝的审判",若无神职教士的帮助此法就无意义,所以英格兰的法官们突然发现他们自身没有审判罪犯的任何方法,他们尽了最大的努力来说服每一位受指控的人去要求受陪审团的审判。有一段时间,他们只得释放那些拒绝劝说者。嗣后,他们发明了一种足智多谋的计划,如果一个人拒绝陪审团审讯,就不能定罪,但取代的是他得受到剥光衣服之苦,缚绑在一块石头上面,身上加有→块木板,并把一块重石压在木板上,直到他被石头压死为止。这种酷刑 ( peine fort et dur ) 的威胁足以劝说许多被告接受陪审团的审判,因此,小陪审团在审判罪案中成为正当的审判手段。
亨利二世的政府并不受他的男爵们的欢迎,他们埋怨亨利二世拼命增加他们的封建服役,并把案子从他们的法庭中抢走。他们企望恢复以往斯蒂芬执政时他们所享有的独立性。同时,亨利一世与其长子亨利二世不和,他给儿子一个皇家头衔时,却并没有给他土地或者城堡,甚至没有正常的税收利益。这使得王子大为不悦,因此与他的岳父,即法兰西国王路易七世,及英格兰与诺曼底持不同意见的男爵们拟定一项阴谋,结果是发生了一次男爵们和路易七世入侵诺曼底,和苏格兰国王入侵英格兰相结合的大叛乱。这是对亨利国玉的行政管理上的最大考验,最后证明这一行政管理表现出色。由于有几位忠实的男爵们的拥护,国王的官员们成功地保卫了他的国土,而且镇压了反叛。亨利宽恕了他的儿子,但是他的几个男爵们却因此而受到了长期的监禁,而所有叛乱者眼见他们的城堡被夷为平地。直到约翰王的统治时期,英格兰国王没有再受到他的男爵们所制造的更多的麻烦侵扰 [1]

应该说,持有土地规模较小、广泛而分散,人数众多的男爵阶层,是中世纪盛期英格兰社会的中坚,这使得他们特别与稍早时期持有规模较大且权力集中的土地的法国伯爵阶层,如图卢兹伯爵、香槟伯爵、佛兰德斯伯爵等区别开来。我的一点推测是,地方多个强大集权中心拱卫中央的模式很不稳定,法国,拜占庭,晋国都有某些时期接近这种结构,但结局不是王权高度集中而后德性衰弱,就是地方陷入毁灭性内战,就是权力集中于地方头目但不向下延续导致国家灭亡。

不过也不能忽视亨利二世暴政的一面:

在斯蒂芬统治期间,王室对教会的控制削弱了。亨利试图重申在这→领域内的王权,但是,他遇到了一些困难。 1164 年,他颁布了经过一些修改过的【克拉伦登宪章> (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 它重申了亨利一世早已行使的权力。主教们在他们出任圣职典礼仪式之前要对国王效忠(这一文件至少给予国王在主教职位任命上的否决权)。除非获得国王允许,英国教会不向教廷进行任何上诉。受到犯罪过失指责的教士们首先受到教会法庭的处分,并剥夺其教士身份,而后再受皇家法庭的处分。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 (Thomas à Becket) 最初对这些法令加以默许,但后来谴责这些法令违反教规,尤其是反对最后一点。贝克特认为首先剥夺教士的神职身份,其次又使他蒙受世俗法庭的处罚,是对同一错误进行两次处罚。正是在这种争论的过程中,"一事不再理" 的概念进入了英国法律。
托马斯·贝克特曾是国王的臣仆,他是一名伦敦商人的儿子,受过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家庭教育,不久成为副主教,随后他进入了皇家政府,并晋升为国王的大臣。亨利二世发现他是一位杰出的行政官员,也是一个忠实的朋友。当1162年,坎特伯雷大主教职位空缺时,贝克特通过国王的影响被委任此公职,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中世纪的个人成功的故事。但是身为大主教,他开始有所转变,他变得非常虔诚,并在每一件涉及教会权利的问题上开始拼命反对国王。当他谴责【克拉伦登宪章】时,国王把他撵出宫廷加以流放。 1170年他与国王之间出现过半信半疑的重修旧好,贝克特也就得以回到坎特伯雷,但是他迅即掀起一次新的争吵,原因是他把那些在他流放时期己经支持国王的高级教士逐出了教会。在矛盾激化时,亨利说他很想撵走如此一位"添麻烦的教士"。四位骑士立即领会国王的心意,随即骑马来到坎特伯雷,在那里的大教堂内的祭坛前对他下了毒于,将其杀死。渎圣罪行引起一阵反国王的情绪,因此他必须在所有来自教廷方面的未解决的问题上进行妥协。亨利保留接受主教们效忠于他的权力,但不得不承认英国教会法庭有权向罗马教皇法庭进行上诉。中央集权的罗马教皇的司法权体系就是在此时发展起来的,而且,由于亨利的挫败,英国教会完全成为臣服于罗马教会法规的臣民了。

一个经典的从布尔乔亚家庭出身晋升为封建社会一流人物的例子,这个人物(贝克特)在英国很有名,是重要的圣徒之一。

参考

  1. ^ 西欧中世纪史。Western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300-1475。[美] 布莱恩·蒂尔尼,西德尼·佩因特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