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日
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
火锅店违规使用「口水油」案件
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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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火锅店在锅底中添加了「口水油」 。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执法人员抵达现场后,迅速进入火锅店的后厨区域。 经过一番细致的搜查,在厨房的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一个塑料桶,桶内盛放着可疑的油脂,且上面还放着一个漏勺。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火锅店工作人员支支吾吾,无法提供这些油脂的合法购进票据及资质证明。
随着调查的深入,执法人员发现, 该火锅店为了提升火锅的口感,竟在2023年10月就暗中授意厨师长将顾客食用后剩余的「口水油」进行回收、加工处理,并掺入新油中制成火锅锅底再次供顾客食用。
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更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已依法将此案移交至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进行进一步处理。
生产、销售「口水油」会构成犯罪
「口水油」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 属于刑法概念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这一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用于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口水油」与传统「四川老油」不同,「四川老油」的回收保存和重复使用仅限于厨房的加工制作阶段,没有掺入食物主料,更没有进入食用环节。 而本案中被查处的「口水油」主要是指对剩余食物底料中的油脂进行回收和重复使用的油脂,具有严重危害: 一是 可能造成甲肝病毒、乙肝病毒等传染性病菌的交叉感染。 二是 油水中的食物残余、唾液酶等物质容易发生水解和氧化导致油脂酸败、滋生细菌。 三是 油脂经过反复高温,有害的反式脂肪酸会增加,产生多种慢性致癌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口水油」具有严重危害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南充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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