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需支付全部或部分抚养费,一方监护人能否以探视受阻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
11月15日,永善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至永善县桧溪镇源胜村刹水坝一社,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为未成年子女向其母亲索要抚养费「撑腰」,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胡某和陈某婚后育有一子胡小某,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1月25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胡小某由胡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后,陈某有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随时探望孩子。达成协议后,陈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按月给付了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子女抚养费,但因探望胡小某受阻,自2024年1月起,陈某未再支付子女抚养费。2024年10月,胡某万般无奈之下,以胡小某的名义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与陈某沟通过程中了解到,陈某离婚后已另行组成家庭,且刚生育小孩不久,不便到法院参加庭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征求双方意见,法官将庭审搬至被告所在的桧溪镇源胜村刹水坝一社。
当庭调解,实质解纷
庭审现场,经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等环节,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事实无异议、争议不大,仅是因为胡某阻挠陈某探视子女才引发此纠纷,案件具备调解基础,遂决定再次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实质解纷。
在庭审间隙,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多方面做双方思想工作,强调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子女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关心呵护。同时告知陈某探望孩子受阻并非免除抚养义务的事由,除按时给付子女抚养费用外,作为母亲还应多从生活上、情感上对孩子进行关心照顾,多和孩子沟通交流感情。此外,法官还对胡某阻挠陈某探望子女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胡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今后绝不会因大人之间的矛盾阻碍对方探望小孩。
经过耐心细致地劝说,双方最终当庭达成一致协议,由陈某自2024年1月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4800元,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庭审结束后,法官一行开展现场普法,为旁听群众讲解了抚养权、抚养费、如何正确行使监护权及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向现场群众发放了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宣传资料,并对旁听群众法律咨询进行解惑答疑,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
法官说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为人父母,无论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都应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在离婚后,要妥善处理好大人间的矛盾,切实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职责,不应将抚养费和探视权作为离异夫妻处理矛盾的筹码,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共同构建文明、和谐的亲子关系,共同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文|吴显灿
图|陈泳竹
原标题:【永善法院:巡回法庭进村社,为未成年人索要抚养费「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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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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