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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赋予公安基层派出所侦查权?

2024-07-16社会
#深度好文计划#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工作的前沿阵地,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责任。自建国以来,派出所经历了多次改革,提升其工作能力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关键。派出所的侦查权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强到弱再到稳定的发展过程,其发展与治安形势和刑事法律变化密切相关。派出所侦查权的合理运行直接反映了公安机关侦查权配置的合理性,并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呼应。目前,学界对派出所侦查权的研究较少,理论界对侦查权下放‬至派出所的看法分歧较大。

1988年之前,派出所未被明确赋予侦查权,直到公安部在【关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赋予其侦破一般刑事案件的职能。1997年,公安部实施双向改革,明确刑侦部门为破案主力,派出所重点转向治安防范和管理。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公安部在之后几年内不断调整,最终在2005年发布【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了派出所负责侦查的五类刑事案件,并规定不应办理的一类案件,建立了派出所与刑警队的分工负责及协作机制,使派出所在履行侦查职能时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支持派出所拥有侦查权的一方认为,在目前的犯罪形势下,派出所民警是群众在遭遇违法犯罪时主要依靠的力量,派出所承担一定的刑事侦查职能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截至2018 年全国共有警力220多万,其中30%以上为派出所民警,五万多个派出所分布在全国各地,民警通过长期的社区警务工作,熟悉辖区内的人口信息与情况,能够掌握第一手线索。派出所通常负责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需跨县市侦查的案件,借助日常工作即可完成侦破。派出所与群众关系密切,能够迅速出警,保护犯罪现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能起到快速破案的效果。

派出所享有侦查权能够扩充侦查主体,弥补刑侦力量的不足。在「严打」时期,各地公安机关将侦查权下沉至派出所,以应对严峻的治安形势,形成「全警皆侦」的局面。派出所民警被纳入侦查队伍,满足了公安工作的数量需求,随后几次公安改革中,派出所侦查权得以保留,明确只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派出所民警熟悉辖区人地物事,能迅速掌握线索,赋予六十多万派出所民警一定侦查权,有助于缓解刑侦力量不足及刑侦队的压力。派出所侦查权配合「两队一室」 建设与侦审合一改革,从接警到审查起诉,可避免刑侦队重复作业,提高了刑事案件办理效率。

认为派出所应当回归治安防范功能主体的另一方指出,派出所侦查权的扩张产生了许多问题,削弱了其日常治安管理职能。尽管官方文件强调派出所的中心工作是治安管理,但在现实中,侦查破案往往成为主要工作,造成防范职责被削弱,基础业务不主动,巡逻和社区警务未能常态化,造成警民关系疏远。派出所的「两权共享」造成行政权与刑事侦查权的错位,一些派出所选择性立案,以行政罚款代替刑事处罚。还有一些派出所常以行政手段作为刑事侦查的前置手段,行政性手段服务于刑事侦查目的,却不需要相关手续且缺乏必要的监督。

自1997年推进侦审一体化以来,尽管提升了办案效率,但派出所民警需同时负责侦查、审讯和整理证据,角色转换的不适应产生了许多纰漏。警察队伍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流程繁琐,加上缺乏预审部门的内部监督,案件常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治安管理和刑侦工作上的负担沉重,在完成基本考核后往往不愿主动办理案件。派出所「包打天下」的职能现状进一步削弱了刑事侦查质量,使民警难以全身心投入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也占用了本就不充裕的警力,加上派出所侦查能力无法满足刑事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最终导致刑事侦查质量下降。

派出所承担了超过70%的刑事案件侦查任务,其作为「综合性战斗实体」不仅负责打击犯罪,还涵盖社区警务、户籍管理等多项职责。从历史背景、权力配置和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赋予派出所侦查权是基于其作为市、县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的性质,且考虑到派出所出警速度及与群众的密切联系,符合侦查主体设置的必要性、便利性原则。赋予派出所侦查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基层刑侦力量、威慑犯罪,并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发挥其特殊优势。此外,在现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派出所能够快速应对犯罪,特别是在扫黑除恶、反恐等领域,同时能够增强公众对治安环境的满意度。

权力配置应与时俱进,派出所侦查权的动态变化也印证了这一点。当前,派出所的定位是「综合性战斗实体」,不仅承担打击犯罪职责,还负责社区警务、户籍管理等其他八项职责,彻底剥离派出所侦查权既不符合实际也缺乏操作规程。基层派出所负担重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派出所民警在应对刑事案件考核时备感无奈。随着侦查工作对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要求不断增强,现有派出所的侦查力量配置已无法满足需求。理顺派出所侦查权与分局刑警队的关系,合理配置派出所的侦查警力,明确侦查权的范围,对派出所更好地实现「保一方平安」的总体目标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