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屿村的一方天地里,曾经有一家看似普通却暗藏玄机的 「老四川火锅店」。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邓某均与符某宣携手开启了这家店的经营之旅,符某宣作为负责人,本应是食品安全的忠诚卫士。然而,贪婪的恶魔悄然入侵,他们为了追逐那所谓的低成本高利润,竟将罪恶之手伸向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这些残羹剩饭被精心回收,过滤到水桶之中,而后堂而皇之地重回热锅,摇身化作再次端上顾客餐桌的 「食用油」,在这恶性循环里,他们肆意地在黑暗中搜刮着昧心钱。
时光流转,来到 2016 年 11 月 30 日 20 时许,那是一个令这家火锅店胆寒的时刻。执法人员如正义的使者从天而降,对该店展开了一场迅雷不及掩耳的突击检查。这一查,可谓是石破天惊,现场缴获了多达 9.865 公斤已回收但尚未熬制的火锅汤料油水,让那隐藏许久的丑恶罪行瞬间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无所遁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 2017 年 6 月 19 日,以法律的天平做出了公正无私的裁决。(2017)浙 0304 刑初 108 号刑事判决如一声惊雷,被告人邓某均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符某宣同样因这一令人发指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判决一出,恰似正义的钟声敲响,无人上诉、抗诉,迅速生效,彰显出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绝不姑息、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年)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无疑应被认定为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在这起令人震惊的案例中,那令人作呕的 「口水油」,作为废弃食用油脂,早已被国家卫生主管机关严令禁止使用,妥妥地属于刑法概念里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行为犯的特性,只要胆敢实施使用 「口水油」 这类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用于售卖的行径,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都必然构成该罪。邓某均和符某宣的所作所为,显然严重违背了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恶意掺入非食品原料,进而推向市场销售,其行为毫无争议地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精准无误。值得一提的是,邓某均、符某宣在落入法网后,均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法院结合具体的案情细节,依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这也体现了法律在威严之余的公正与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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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管之网
:餐饮企业务必构建起严密的食品原料追溯体系,从食材采购的源头起始,到每一个加工制作环节,皆要留存详尽记录,确保能随时精准查明食材的来龙去脉,从根源上杜绝类似回收废弃油这般恶劣行径的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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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素养提升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法规与职业道德培训活动,让每一位员工都能深切领悟使用 「口水油」 等违法添加物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全面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与责任担当,使其在日常工作中能自觉地与违法行为划清界限,坚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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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督引入
:企业不妨主动邀请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介入,定期对店内的食品加工流程进行细致入微的检查与科学严谨的评估,及时察觉并纠正潜在的违规行为,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披上一层合法合规的坚实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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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激励机制
:积极鼓励员工与顾客对店内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违规现象踊跃举报,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适当且有吸引力的奖励,以此激发内部与外部的监督热情,共同编织起一张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督大网。
简介:陈五争,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每年全国接案办案,数百起案件办理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在宋某诈骗案、莫某盗窃案、朱某职务侵占案、宋某敲诈勒索罪、陈某交通肇事案、张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张某强J猥X案、范某组织卖Y案、刘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等众多案件的辩护中,均为当事人争取了超预期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也有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微信1780133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