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观点举出的所谓舔狗的例子,并不能和大部分情况对上,只是比重很小的一部分可能性,混淆了分支结果和全部结果的定义,并不正确。
这个生气可以理解为三种情况:
1.对方情绪和语气的侮辱煽动性占主要诱因,骂占主要责任,骂什么反而没那么重要。
例子:比如异国他乡一个外国人对你指指点点,摆出一副嘲讽挑衅的表情,即使你不知道对方话的意思,仍然感到很生气,这个可以理解为你潜意识翻译了他的话,并认同了他吗?当然不可以。
2.恰恰相反,相当大一部分可能是因为你的潜意识不认同这个观点。
例子:比如最简单的,骂你亲密女性亲属是个dangfu,几乎没有一个人会说因为潜意识承认了这个而生气了吧,更简单的国骂草泥马,难不成这个也是因为潜意识承认对方确实对自己直系亲属做出这种举动而产生的愤怒?
人首先在听到一个不认同的观点的情况下首先是否定且愤怒的第一反应很正常,以此就说急了认了也属于极为偏颇的一种。
如果这个理论存在,那么诬陷罪应该不存在了,因为所有骂都是实情,所有生气都是恼羞成怒,无疑是将这种行为合理化。
3.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