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竟然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我们看一下【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是侵害人身权益,而不是侵害狗身权益,我真是哭死,只能说王女士是真正的爱狗人士,她直接将她和她的爱犬划上等号了,伤在狗身=伤在她身。但是这压根不是侵害,即使王女士这么会使用等效替代法也没用,因为即使是王女士本人咬了小刘,小刘一样可以踹王女士一脚且不用赔偿,那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属实绷住不了,这个狗主人真是没脸没皮,自己的狗咬了别人,别人踹下狗她倒要索赔了,好像是她被踹了似的。
人咬你你反击是正当防卫,狗咬你你反击是紧急避险。
讲道理这事儿就算是被咬者不小心一脚把狗给踢死了都不用负责任,电梯这么狭小的环境被狗咬又无处可逃,我觉得就是一脚把狗踹死都没有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只能说小刘还是心善啊,不然王女士就能吃上狗肉火锅了。
这个事情引起险情的是那条狗,但是狗在民事责任上没有主体地位,所以引起险情的实际上是王女士,这个造成的狗受伤哪怕是狗死亡都属于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都该由爱狗人士王女士自己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