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促进港澳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在前海合作区跨境顺畅流通,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前海管理局联合深圳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港澳医疗机构举办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请材料受理与审核、资质认定、资金拨付与监管等。
一、政策导读
【办法】中所称的机构包括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设立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三类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港澳医疗机构」)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且已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正常登记运营;
(二) 近一年内无医疗事故和违法违规经营事项等相关纪录。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就相同事项重复申请扶持资金。单个机构每年获得本办法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政策解读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核心条款为第四至第十四条。
港澳医疗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申请举办资助,资助金额按 50%、30%、20% 分三年发放,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 举办港澳独资综合医院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800万元、2000万元。举办港澳合资综合医院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400万元、640万元、1600万元。
(二) 举办港澳独资专科医院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480万元、1200万元。举办港澳合资专科医院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可分别申请资助240万元、380万元、960万元。
(三) 举办港澳门诊部的,可申请资助100万元。
(四) 举办港澳诊所的,可申请资助50万元。
港澳医疗机构采购单体(套)医用设备超过50万元的,可申请不超过设备中标或者成交价格 10% 的资助,单体(套)设备资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单个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 。
港澳医疗机构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物业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可按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申请购置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 ,分三年平均发放。港澳医疗机构租赁场地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资助,资助标准为:一年内入驻的按72元/平方米/月、一年后两年内入驻的按48元/平方米/月、两年后入驻的按24元/平方米/月进行资助,每家机构连续资助3个年度,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
港澳医疗机构聘用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并完成内地执业注册的,可按 2万元 /人标准对现有注册人员申请一次性资助,每名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机构不同执业周期内仅资助一次。港澳医疗机构聘用港澳医师并提供实际诊疗服务的,可按 100元 /诊次标准申请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 300万元 。
鼓励港澳医疗机构为执业医师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等定制化保险产品,对购买相关保险的港澳医疗机构,按其全年实际缴纳保费的50%予以资助,每年最高资助 20万元 。
港澳医疗机构经深圳市卫健医院评审评价研究中心评审,首次通过【医院质量国际认证标准】认证的,可申请 20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港澳医疗机构获批「港澳药械通」指定医疗机构的,可申请 5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港澳医疗机构每获批一个首次申请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申请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获批一个非首次申请使用港澳药械品种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可申请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奖励 300万元 。
港澳医疗机构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跨境医疗险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的,可按 50元 /单标准申请资助,单个机构最高资助 50万元 /年,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 100万元 。
港澳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医学重点专科或中医重点、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可分别申请 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扶持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 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符合条件的港澳医疗机构应在受理期间按公告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 前海管理局对港澳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卫生健康委协助配合。
(三)现场查验。 对申报材料审查通过的港澳医疗机构,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开展现场查验。
(四)公示。 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港澳医疗机构,由前海管理局按规定开展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五)经费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协议。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前海管理局在申报材料收集截止次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受理并完成审核。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以上便是深圳前海最新公布的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补贴政策,对前海合作区深港澳合作、港澳医疗服务集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如您对于本文还有疑问或了解更多优惠政策,可以点击下方卡片咨询前海百科-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