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只能拿N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公司违法解除时才能主张2N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N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4款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大概率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2N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题主可以每天坚持在单位打卡上下班,公司一旦辞退你就是违法解除,不过公司已经拖欠了这么久的工资,未来偿付能力也是个大问题,还不如直接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走人,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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